黃有龍境外賭博輸了2.83億,要不要受中國法律制裁
文/葉雨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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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黃有龍作為本案被告,因2015年在澳大利亞珀斯皇冠賭場累計輸掉6000萬澳元(按當時匯率兌換約2.83億元人民幣)賭資,被本案原告即該賭場前營銷高管蔡一鳳起訴追索年化24%逾期利息。
經審理,本案法官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認定涉案博彩信貸合同關系發生于太陽城博彩推廣有限公司與黃有龍之間,原告僅為業務中介,無權單獨向黃有龍主張巨額利息,同時判令原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蔡一鳳表示將提起上訴。
黃有龍與澳大利亞皇冠賭場相關的賭債追索案一審落槌,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不僅給這樁標的額超2.8億元的糾紛畫上了階段性句號,更拋出了一個值得深思的法治命題:在中國不斷深化開放、公民跨境活動日益頻繁的當下,我們該如何構建中國公民境外行為的法律約束體系,實現內外規則的統一銜接?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我國法律對公民境外行為的管轄權有著清晰的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屬人管轄原則,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只是按規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而賭博行為在我國本身屬于法律禁止的范疇:《刑法》規定了賭博罪、開設賭場罪,《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對參與賭博的行為明確了處罰標準。這意味著,中國公民即便在境外合法賭博的地區從事賭博活動,本質上仍然違反了國內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我國法律天然擁有管轄權,不存在“管不了”的問題。
此次案件中法院駁回原告的利息主張,恰恰體現了我國司法對境外博彩債務的否定性評價。要知道,年化24%的逾期利息本質上是博彩信貸的衍生收益,而博彩行為在我國屬于無效民事行為,基于非法行為產生的債務自然不受我國法律保護。但我們也需要看到,當前的司法實踐更多停留在“不認可境外賭債合法性”的被動層面,對于公民境外參與巨額賭博的行為,仍然缺少主動的約束和追溯機制——像本案中累計輸掉近3億元賭資的行為,已經明顯超出了普通娛樂的范疇,符合賭博罪中“以賭博為業”“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但目前并未看到相關主體被追究法律責任的信息,恰恰暴露了跨境執法的銜接空白。
更深層的矛盾,藏在“境內外規則差異”與“開放需求”的碰撞里。今天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投資、居住已經成為常態,很多人會產生“到了法律允許賭博的地區,賭博就不算違法”的誤解,甚至有人專門選擇境外賭場參與巨額賭博,試圖規避國內法律的制裁。如果這種規則差異長期存在,不僅會導致大量資金通過非法渠道外流,更會讓部分人產生“國內外兩套標準”的錯誤認知,甚至把境外當成違法違規的“避風港”,這顯然與我們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目標背道而馳。畢竟真正的國際化,從來不是“到了國外就可以不受國內法律約束”,而是要讓公民無論身處世界哪個角落,都有清晰的行為準則可循,都能感受到本國法律的保護和約束。
要填補這個空白,需要的是立法、司法、執法的三方協同。在立法層面,可以進一步明確中國公民境外參與賭博的認定標準、處罰細則,尤其是對巨額賭博、組織境外賭博等行為明確追溯機制,堵住規則漏洞;在司法層面,可以完善跨境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標準,明確對所有違反國內公序良俗和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境外行為,一律不予司法保護;在執法層面,則需要加強與其他國家的司法協作,建立賭博、洗錢等違法信息的共享機制,實現對公民境外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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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底,開放從來不是“無底線的放開”,而是“有規則的融入”。我們鼓勵公民走出去看世界,支持企業開展跨境經營,但前提是所有中國公民無論走到哪里,都不能忘了自己身上的中國法律義務。只有讓“內外一致、違法必究”成為共識,我們的開放才能走得更穩、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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