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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單,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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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近日,上海靜安區法院審結了一起涉虛擬貨幣對敲換匯的非法經營案,當事人在境外設立公司,再以“持牌私人銀行”名義,通過境內的辦公點提供換匯服務,整體模式如下:
客戶向涉案公司賬戶打款以購買虛擬貨幣→所購的虛擬貨幣存儲在涉案公司的錢包→涉案公司向境外OTC幣商出金→出金所得美元、歐元等外匯轉至境外賬戶。
其中涉及的角色有:留學/移民中介(推薦客戶)→涉案公司境內客戶經理(引導購買虛擬貨幣)→涉案公司交易員、客服(對接出入金流程)→境外OTC幣商(兌付外匯)→涉案公司境外客戶經理(聯絡境外賬戶)。
提供了這么多“服務”,怎么收費的?
涉案公司抽點3%,從中拿出0.5%返傭給中介,相比“傳統”跨境對敲的服務費率(0.1%~0.5%),這種新型跨境換匯模式的“毛利率”翻了十倍。
02
“傳統”跨境對敲換匯案,是怎么定罪的?
最高檢、外管局在“章某虎、章某嫻非法經營案”(涉外匯典型案例之六)中有明確的指引:
原則上應當加大對境外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力度,因為境外賬戶資金流水、相關物證、書證等境外證據對查清對敲類案件事實、準確定性有重要意義。
退一步,在境外證據難以調取、收集,缺少印證的情況下,則應當以境內證據為主體構建證明體系,具體包括:(1)境外流水照片或截圖+境內流水+內外一一對應;(2)換匯客戶證言+當事人供述+辨認記錄+境內流水+相互印證的部分;(3)客戶與當事人的聊天記錄+境內流水+相互印證的部分。
03
新型涉虛擬貨幣對敲換匯案,是怎么定罪的?
如人民法院案例庫“萬某園等虛擬貨幣非法經營案”的裁判要旨所言,以虛擬貨幣為交易媒介,實現人民幣與外匯的價值轉換的,屬于變相買賣外匯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的萬某園與需要美元的客戶談好價格,再將以人民幣購買的USDT轉給香港居民黃某,等USDT出金后,黃某再通過自己控制的香港公司賬戶向客戶指定的境外賬戶轉款美元。
那么,萬某園和黃某就是在直接故意的營利目的下,建立了“人民幣-USDT-美元”的換匯鏈條。
除了直接故意,還有間接故意,如人民法院案例庫“顏某康等非法經營案”的裁判要旨,與非法買賣外匯人員事前通謀,或明知他人非法買賣外匯,協助他人將以外幣購買的虛擬貨幣兌換為人民幣,實現貨幣轉換的,屬于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本案中,顏某康等人原本只是搬磚套利,屬于合法的個人之間幣幣交易,自擔商業風險。
但在接觸境外人員后,明知境外人員想將奈拉購買的USDT私下兌換為人民幣,仍然參與其中,幫助其將USDT出售變現為人民幣,這在客觀上也搭建了一個換匯鏈條,實現了“尼日利亞奈拉-USDT-人民幣”的本外幣兌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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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問題來了:
在“私人銀行”虛擬貨幣換匯案中,如果客戶在境內轉賬是為了個人購買虛擬貨幣,而涉案公司在境外出售虛擬貨幣是合法的商業行為,那么在證據層面,
(1)怎么證明形成了“人民幣-虛擬貨幣-外匯”的兌換鏈條?
(2)客戶只是從涉案公司購買了虛擬貨幣而已,幣在客戶自己的錢包里,怎么證明被出售的是客戶的虛擬貨幣?
05
在整體模式的認定上,
本案案發的線索來自外匯管理局的主動排查,境內多個分散賬戶收客戶款,比如境內5個賬戶分別收到20萬的轉賬,再歸集到另一個境內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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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指控方先從資金流入手,審查發現境內歸集賬戶的資金流向了多個OTC幣商的賬戶,OTC幣商收款后提供虛擬貨幣,即“人民幣-虛擬貨幣”成立。
接著,在相近的時間內,被控制的境外賬戶收到了OTC幣商兌付的美元、歐元等資金,且該筆資金是扣除3%服務費后的余額。
比如,境內歸集賬戶向境內A賬戶轉賬700萬人民幣(約定匯率1:7),在同一天內,某境外賬戶收到700÷7×(1-3%)=97萬美元,那么,從交易時間、匯率標準、本外幣折算的維度,基本可以認定這一筆資金流轉可能是通過虛擬貨幣媒介變相對敲形成的,即“虛擬貨幣-外匯”成立。
有人說,境外買賣虛擬貨幣是合法的,即便“虛擬貨幣-外匯”的事實存在,也不必然能關聯到境內“人民幣-虛擬貨幣”環節。
所以,關鍵問題是,
怎么證明“此虛擬貨幣”是“彼虛擬貨幣”,即OTC幣商出售的虛擬貨幣正好就是客戶買的虛擬貨幣?
實際上,沒有辦法證明到“正好”這個程度,也沒有這個必要,因為虛擬貨幣是匿名的,誰控制了錢包和私鑰,誰就具有虛擬貨幣的支配權。
所以,指控方只需要證明通過境內歸集賬戶資金購買的虛擬貨幣,實際上存儲在涉案公司及其關聯主體所控制的錢包(鏈上地址):
一,通過境外司法協作,從境外賬戶流水、虛擬貨幣交易所KYC、IP登錄記錄、鏈上地址追溯等線索,基本能確定錢包的歸屬方。
二,通過客戶、留學/移民中介、境內外客戶經理、涉案公司管理層之間的聊天記錄、口供和證言,基本能證明虛擬貨幣的控制權在涉案公司手中,因為客戶買幣不是一個隨機、偶發的個人交易,而是在中介的引導下產生了換匯需求,進而與境內外客戶經理對接,并在其指引下約定買幣、拆分轉賬、遷移錢包、境外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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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穿透式偵查手段下,客觀上,本案“人民幣-虛擬貨幣-外匯”的鏈條能夠坐實,主觀上,涉案公司管理層和客戶經理的直接故意、留學/移民中介的間接故意也能夠根據聊天記錄、供述及證言來坐實。
所以,隨著區塊鏈技術的普及、鏈上追溯技術的升級、跨境司法協作的加強,虛擬貨幣在跨境結算效率上的優勢更加突出,而所謂去中心化、匿名性的屬性逐步弱化。
如今,連電詐“太子”陳志的十幾萬個比特幣冷錢包都能被破解,虛擬貨幣領域就不要再談什么不可追溯了,所謂的虛擬幣“無痕操作”式換匯也是一個巨坑,務必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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