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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的六月,風是干的,陽光是烈的。每天踩著樹蔭去上課,書包里裝著筆記本,也裝著辦案中攢下的一肚子疑問。來之前,最高檢剛剛發布了《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效標準(試行)》。這份文件像一把“新標尺”,什么樣的案件才算質效好?捕與不捕之間,標準如何拿捏?帶著困惑,我在為期一周的“提高審查逮捕辦案質效”專題培訓班尋找答案。
證據審查,從“粗放”走向“精細”
培訓伊始,郭新陽主任從不同維度,結合證據的不同形式讓我重新理解了什么是“較真”。她講言詞證據審查時,對威脅、引誘、欺騙的界定給出了精準標尺。威脅要求以暴力或損害本人及近親屬合法權益相要挾,且程度須達到“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供述”;引誘須以非法利益為誘餌;欺騙則要求以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方式進行。對何時適用非法證據排除,界限并非總是清晰。這番講解讓我明白不是所有帶有壓力的訊問策略都構成非法取證,審查中須精準把握“度”的界限。在電子數據審查上,她傳授的時間審查法同樣實用,扣押時間和文件修改時間若出現倒掛,數據就可能被污染。她說電子數據審查,有時候不需要高深技術,缺的只是一次親手操作的驗證,比如淘寶批量導出的訂單格式csv格式卷宗里,卻是xls格式,這個差距如果不自己動手試,永遠不會發現。這也提醒我們在審查中不能依賴偵查機關的說明,要用客觀標準獨立判斷。
這次培訓中,多位老師對新發布的質效標準進行了解讀。吳登偉主任特別提醒,我們辦審查逮捕案件時容易忽略管轄權問題,但新標準明確,沒有管轄權而逮捕的,屬不合格案件;重大敏感案件風險評估不到位、處置不當的,屬辦案質效不高。最高檢二級高級檢察官劉辰結合起草背景對新質效標準作出了全文解讀,并強調不能以案件最終結果倒推逮捕質量問題。這些解讀讓我重新審視自己的辦案習慣——過去哪些環節被忽視了,哪些標準只是“憑感覺”,新標尺給出了更清晰的參照。
監督延伸,
案卷翻到最后一頁,監督才開始
審查逮捕不只決定捕與不捕,更是發現漏罪漏犯的關鍵節點。
黎濤主任分享了一起財務造假案,讓我對“穿透式審查”有了具體認知。涉案會計人員始終辯稱被上市公司欺騙,已盡審計職責。但通過倒查時間鏈條,發現涉案合同簽署時交易尚未開始磋商,所謂“生效合同”根本不可能存在。結合付款異常、一物二賣等細節,最終認定其深度參與造假。這個案例讓我反思,我們是否常常止步于嫌疑人辯解的表面合理性,而忽略了要深挖客觀證據去檢驗?
桑濤檢察長則系統傳授了發現漏罪漏犯的方法。他提醒我們注意案卷中“另案處理”的人員——是真在另案辦理,還是“另案不理”?有沒有立案決定書、刑事拘留文書等材料?鑒定意見顯示現場指紋、DNA不止一人所留,就要追問還有誰。包庇、窩藏等衍生犯罪線索,往往就藏在供述和證言的夾縫里。在審查逮捕這個前端關口,注意力不能僅關注在“捕不捕”的判斷上,要讓法律監督的觸角從個案延伸出去。
政治效果,
抬頭看路,才能走得更遠
如果說證據審查是術,法律監督是法,那講政治與講法治的統一就是道。
桑濤檢察長分享了一段經歷,他參與撰寫指導性案例時,在最高檢反復要求修改的過程中逐漸悟出,有的案件案情相似、甚至“效果更好”卻沒入選,差距就在政治效果。一個案件放在卷宗里邏輯自洽,但放到發展大局中考量,是否經得起檢驗?是否符合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樸素期待?這才是“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必須回答的問題。
具體到日常辦案中,我們要自覺用習近平法治思想武裝頭腦,深刻領會案件背后所涉及的民生保障、營商環境等大局問題,自覺將個案辦理融入發展大局。比如辦理涉企案件,要思考是否有利于穩就業、保民生;辦理涉眾型經濟犯罪,要考慮是否有利于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當法律適用存在多種可能時,選擇那個最能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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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最后一晚,我又路過學院的初心亭。六天前帶著困惑走進去,六天后帶著答案走出來,但真正刻進心里的,是亭上那兩個“初心”,辦案越久,越需要回到原點,問問自己為什么出發。沙河七日,不虛此行。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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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穎,江蘇鹽城人,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從檢4年,現為江都區院五級檢察官助理。
文字:吳穎
編輯:吳恙
審核:孫曉蒙 紀思源
審簽:茆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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