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5日傍晚,蘇州市高新區獅山路金鷹廣場旁,56歲的劉女士騎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正常行駛。一輛T某網約車突然違規停車下客,乘客猛地推開右后車門,劉女士避讓不及,連人帶車重重摔倒,頭部遭受重創。717天的住院治療后,她雖保住性命,卻落下終身癱瘓——經司法鑒定,劉女士因顱腦損傷術后遺留三肢癱,構成一級傷殘,需完全護理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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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意見,當事人提供)
事故發生后,交管部門認定網約車司機童某違規停車下客、未提醒乘客注意后方來車,負主要責任;乘客張某開門疏于觀察,負次要責任;劉女士不負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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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提供)
然而,2026年5月31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在扣除保險已賠付的100萬元后,剩余損失1,915,888.63元中,劉女士自行承擔10%,童某承擔40%,張某承擔30%,T某平臺(南京領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擔20%,車輛所有人大某通享(昆山)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完全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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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當事人提供)
法院的理由是:劉女士的電動車事發時速度約為27-28km/h,超過了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最高時速15公里的規定,認為“超速行為加重了事故對其造成的損害”。
但家屬難以接受這一判決。交管部門已經認定劉女士“無責”,說明其行駛路線、行駛方式完全合法。網約車車門是突然開啟,屬于無法預判的突發狀況,即便劉女士嚴格按照15km/h限速騎行,也來不及避讓。更重要的是,目前沒有任何醫學鑒定或專業報告能夠證實27km/h的騎行速度直接造成了一級傷殘的嚴重后果,也無法證明若按15km/h合規行駛,受傷程度會明顯減輕。
更令家屬感到不公的是,網約車租賃公司大某通享在一審中被判完全不承擔責任,理由是該公司與司機之間是“租賃關系”。但家屬手中有一段錄音證據,清晰地記錄了大某公司工作人員在事故發生后指示司機童某修改合同日期的全過程——“你就把日期改一改,名字簽一簽就行”“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號”。事故發生在2023年3月15日,合同卻要“倒簽”到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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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當事人提供)
事實上,大某通享公司的工商登記經營范圍明確包含“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對外以“T某網約車招募中心”名義開展業務,是T某出行昆山地區的線下運營合作伙伴。公司通過微信群對司機進行管理、要求上線、處理投訴,是一個具備完整營運管理行為的企業,絕非單純的車輛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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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某通享公司網約車租賃經營合同,當事人提供)
從法律角度看,如果“倒簽合同”行為被證實,這不僅涉及合同效力問題,更可能構成妨礙民事訴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更讓家屬寒心的是,T某平臺不服一審判決,已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一分不賠”。在上訴狀中,T某平臺將自己定位為“純線上網約車平臺”“僅僅為乘客和司機提供用車信息服務”,主張自己“不參與任何道路交通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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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某平臺訴狀,當事人提供)
然而,根據相關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平臺對駕駛員負有準入、培訓及日常安全管理等義務。T某平臺負責招募司機、系統統一派單,深度參與營運全過程,持續從每筆訂單中抽取分成獲取收益——從訂單中抽成時積極作為,出了事故就自稱“信息中介”,這種商業模式在同類案件中已多次被否定。
值得注意的是,T某出行運營主體南京領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計受到行政處罰超過2000次,違規行為涵蓋無證運營、違規收費、信息泄露等多項類型。一個屢罰屢犯的平臺,在事故發生后卻要求“一分不賠”,其上訴行為本身就將矛盾徹底公開化。
目前,劉女士已提起上訴,家屬提出五大核心訴求:
第一,撤銷一審法院判令受害人自行承擔10%損失的認定。根據相關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交管部門已認定劉女士無責,一審法院卻以“超速加重損害”為由判其自擔10%,這與法律規定明顯不符。
第二,判令大某通享公司對事故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大某公司并非單純的車輛出租方,而是深度參與運營管理的企業。事故后指示司機“倒簽合同”的行為,更是暴露了其規避法律責任的意圖。同類案件中,北京西城法院審理的網約車“開門殺”案明確認定:車輛租賃公司與網約車平臺均對司機的工作具有規培、指派和考核的關系,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賠償住院治療期間的護理費用。家屬持有醫院護理公司的協議及發票,住院717天期間的護理費用屬于實際發生的合理損失,應予全額支持。
第四,酌情增加護理費標準。劉女士一級傷殘、完全護理依賴,需要進食(鼻飼管)、大小便失禁護理、每3小時翻身拍背、24小時全天候護理。一審認定的每天120元護理費標準,在當前勞動力市場環境下,根本無法找到能勝任如此高強度、高專業度護理工作的人員。家屬請求法院根據實際護理需求和當地護工勞務報酬標準,酌情提高護理費計算標準。
第五,延長護理期至20年。劉女士年僅50多歲,根據相關規定,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對于一名一級傷殘、完全護理依賴的患者,按20年計算護理費是合理且必要的。
同類案件中,北京二中院審結的網約車“開門殺”案,受害人僅為十級傷殘,法院判決司機與平臺連帶承擔70%的賠償責任。而本案傷者構成一級傷殘,人身損害后果遠為嚴重,一審判令平臺僅承擔20%的補充賠償責任,未認定連帶責任,車輛租賃公司完全免責——兩案反差巨大,家屬對同類案件裁判標準的統一性提出嚴重質疑。
本案涉及司機、乘客、租賃公司、網約車平臺多方運營主體,各方共享經營收益,卻在賠償責任劃分上存在顯著分歧。當交管認定“無責”的受害人被法院判令“自擔10%”;當平臺從每筆訂單中抽成分成,出事后要求“一分不賠”;當公司在事故后指示司機“倒簽合同”規避責任——這不僅是一個家庭的悲劇,更是網約車新業態下權責匹配困境的縮影。如何厘清平臺、租車企業、司機之間的法定責任,統一同類侵權案件裁判標準,平衡行業發展與群眾人身權益保護,值得行業、司法與社會共同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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