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正式實施,《解釋(二)》有哪些新的看點和變化?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類案件的處理作出了哪些與以往不同的規定?太原李廣成律師通過認真學習《解釋(二)》,為大家歸納梳理出十大主要看點,現簡要陳述總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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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李廣成律師專業解讀最高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二
一、明確出借資質合同無效,資質借用使用費也不會支持。
《解釋(二)》明確規定,出借資質及允許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且出借資質的企業基于資質借用合同主張借用費、使用費、管理費的,法院將不予支持。
二、發包人向資質借用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是發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資質借用的事實
如果發包人不知道資質借用事實,借用人無權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折價補償款;如果發包人知道資質借用事實,則資質借用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請求支付折價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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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質借用人以出借企業名義購買建筑材料、租賃設備可構成表見代理。
根據合同簽訂時借用人提供的書面文件、履行外觀和合同相對方是否善意等因素,判斷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如果構成表見代理,則應當由資質出借企業承擔合同責任。
四、對于必須招投標合同的效力,以起訴時作為判定標準。
對于必須招標的工程合同效力的認定,從合同訂立時變更為起訴時,如果某個工程在簽訂合同時屬于必須招標的項目,但在案件起訴時已不再屬于必須招標的范圍,法院就不得以未招標為由認定該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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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嚴守合同相對性原則,實際施工人原則上不得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
新規收緊了實際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適用范圍,明確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等情形下,優先由合同相對方承擔責任,避免發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而承擔責任。
六、固定總價合同解除后,按照完成比例折算已完工程量的價款。
對于固定總價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形,新規采用比例折算法,明確計費標準為簽訂合同時,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標準、方法等相關行業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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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時參照合同工程價款的約定處理
明確了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時,可以參照工程價款約定的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約定的價款、計價方式、支付時間、結算方法等方面。
八、即使合同約定以審計結論確定工程款,必要時仍可進行工程造價鑒定。
雖然合同約定以審計結果或者評審結論確定工程款,但如果審計或評審結論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內出具,或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審計或評審結論與合同約定明顯不符,承包人可以申請工程造價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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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理優化了特殊情形下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起算點
新規優化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起算時間,對以前按照合同約定時間起算優先受償權期限的規定進行了變更,明確在應付工程款日期發生變更的情形下,應當從雙方協商變更后的應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避免了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優先受償權的滅失。
十、確立司法與行政聯動監管機制,明確了法院移送違法行為問題線索的法定職責。
根據新規,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資質借用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將違法線索、證據材料移送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偵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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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建設工程糾紛案,充分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
當然,《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中的新規和看點遠不止上述幾個方面,太原李廣成律師只是根據自己的理解,歸納總結出主要的內容變化,以期對大家學習和理解《解釋(二)》以及正確、高效辦理建設工程合同類糾紛案件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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