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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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隨著跨境電商和網絡購物的快速發展,進口食品日益成為消費者購物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部分消費者在收到網購的進口食品后,發現沒有中文標簽,無法了解食品的成分、保質期、生產者等關鍵信息。這種情況下,消費者能否要求退貨退款并主張十倍賠償?
案情簡介
2025年3月4日,原告李某通過網購平臺在被告某食品商行開設的店鋪下單購買西班牙網紅咖啡1件,支付價款546.32元,商品快照顯示產地為“西班牙”。李某于3月7日簽收后,發現案涉咖啡外包裝上僅標注“2024/08/29”,未標注生產者名稱、地址、成分、生產許可證、保質期等信息;盒內有外文標簽,但無中文標簽,亦未標注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且商家無法提供合法憑證(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明等)。李某認為該商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在與商家協商未果后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還全部貨款并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通過線上方式向被告某食品商行購買涉案商品,雙方依法成立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咖啡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被告是否應退還價款并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本案中,從商品交易快照看,被告標明商品產地為“西班牙”,盒內標識為外文,顯示其為進口商品。但是被告某食品商行作為銷售者,未提供進口貨物的相關報關單據、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產品檢驗檢疫衛生證明、海關發放的通關證明等合格證明材料及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可以判定其銷售的案涉咖啡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標準。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即原告要求被告某食品商行退款并支付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符合上述規定,應當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某食品商行向原告還貨款并支付賠償金5463.2元。
法官說法
一、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簽屬于實質性違規,而非輕微瑕疵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明確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本案中,涉案咖啡外包裝僅有外文標識,未標注境內代理商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等法定必備事項,且商家無法提供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這屬于典型的“應標未標”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不屬于標簽瑕疵,經營者不能以此免責。
二、嚴格界定“標簽瑕疵”與“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邊界
司法實踐中,對于標簽問題是否適用“退一賠十”,核心在于區分是“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瑕疵”,還是“實質性不符合安全標準”。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七條、第八條,只有當標簽存在字號不規范、個別錯別字、翻譯不準確等形式問題,且同時滿足“不影響食品安全”和“不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兩個條件時,才認定為瑕疵。而本案涉及的中文標簽缺失,直接關系到食品來源追溯及消費者知情權,足以導致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顯然超出了“瑕疵”的范疇,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三、經營者不得以“食品本身質量合格”作為抗辯理由
根據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購買者以食品標簽不符合標準為由請求懲罰性賠償,經營者以“標簽雖不符標準但不影響食品安全”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意味著,只要食品標簽違反了強制性標準(如缺少中文標簽),無論食品本身的理化指標是否合格,經營者均需承擔法律責任。
法官在此提醒:
廣大商戶在經營進口食品時,必須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確保產品具備合法的中文標簽及檢驗檢疫證明,切勿抱有僥幸心理,試圖以“由于疏忽漏貼”或“僅是標簽問題”為由逃避懲罰性賠償責任;消費者在選購進口食品時,也應仔細查驗中文標簽信息,若發現“三無”進口食品,可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
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購買者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為由進行抗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對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抗辯不予支持:(一)未標明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必須標明的事項,但屬于本解釋第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二)故意錯標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必須標明的事項;(三)未正確標明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必須標明的事項,足以導致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
第七條購買者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不影響食品安全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瑕疵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關于食品安全的規定,足以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二)根據購買者在購買食品時是否明知瑕疵存在、瑕疵是否會導致普通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等事實,足以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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