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招標投標法》從2000年到現在,只在2017年有過小改動。但市場早就變了——電子招標普及了、圍標串標手段翻新了、評標形式化的問題一直沒解決。今年6月,修法草案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這次的幾大變化,跟每個投標人都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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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價搶標,以后行不通了,以前評標的標準,誰報得低誰贏。這次修訂把“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拿掉了,以后評標通用的是“綜合評估法”。只有一種情況例外:技術規格完全統一的通用貨物,經監管部門備案之后才用“合理低價法”。
今年1月財政部發了通知,三條紅線劃得很清楚:報價低于全部有效報價平均值50%的、低于次低報價50%的、低于最高限價45%的,觸發就是異常低價。投標人現場拿不出成本證明,就直接廢標。
信用信息全國互通,一處被罰處處受限。以前在A省被罰了,換個地方到B省照樣投,懲戒效果打了很多折扣。這次修訂建立了全國統一的信用評價體系,信用信息全國共享。行政處罰的力度也隨之增長了,串通投標的罰款從項目金額的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提高到百分之二到百分之十。
同時招標人定標權變大,評標專家不再一家獨大。這次修訂之后,評標委員會推薦不超過三個合格候選人,說明每個候選人的優勢和風險。除了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排序的,候選人不排順序,由招標人自主定標。評定分離從試點變成正式制度。
2000年制定的法律,當時根本沒有涉及電子招標。這次修訂首次明確國家推廣電子招標,推進交易流程、公共服務、行政監督電子化。除了特殊情形,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采用電子招標方式。
對投標企業有什么影響?
異常低價審查機制已經落地,低價搶標的風險大幅上升,企業需要重新算清楚成本賬。
信用管理成了必須做的事,全國信用信息互聯之后,一次失信會影響全國投標機會。
評定分離模式下,招標人自主權變大了,投標人要做的不僅是把標書寫好,還要讓招標人看到真實實力。
規則正在調整,投標人需要盡快適應新的評審邏輯。了解不同項目的評審規則和偏好,可以在標標達這類平臺上查看同類項目的歷史中標記錄,做到心里有底,提高中標率。這次修法不是小修小補,是根本性的規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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