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長沙湘誠德峰小區一則女干部惡意霸占業主車位的帖子在網上發酵。現在終于有了官方通告。
事情初起的時候,沒有細節,輿論就沿著已有的東西泛泛而談,比如身份。大多觀點的根據,其實只有5個字“干部占車位”。這的確是最能在當下輿論場中迎合情緒的點。
現在通告來了,細節有了。不過,其實大多數人,通告也只是掃一眼,不會改變原有印象。但是,很多事的是非對錯,其實藏在細節中。我仔細看了之后,我覺得有必要解析一下。
初看這件事,我就覺得閔某也不是省油的燈,通告印證了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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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梳理一下,邊梳理邊評論。
黑字為事實部分,藍字為評論。
第一天,凌晨三點,閔某回家,發現自己車位被占。
車位緊張的小區,晚上看到有空車位,就會賭別人晚上不會回來了,就會停進去。
這是不是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當然是。這類事情,很多人都做過,不算一件大事。因為車位雖然有產權,但沒門,是開放的,和房子是不一樣的。所以,和盜竊、故意損壞,性質是不同的。
但女干部很糟糕的是,占用別人車位,沒留聯系方式,留給物業的也假的。也就是說,根本沒打算讓。
要不要立法進行行政處罰?我一直說,中國有一種重刑主義,什么都入刑、什么都拘留。但有一個原則是,如果自己能私力救濟,就不需要立法。車位可以裝鎖,智能的充電的,也很方便。這就像我們應該先裝門,而不是大家都不裝門,去立一個法,一旦偷竊,一律槍斃。
閔某把車直接堵在了女干部的車前面。閔某告訴物業,凌晨4點之前,他可以下來挪車。物業發現電話是假的,通過交警聯系,交警發了短信。
遇到車位被占了,一般人的處理是自己找其他地方停,盡量不妨礙其他人的通行。反正到了明天,事情自然就解決了。或許閔某也沒其他地方停了,就堵在女干部的車門口。這時,閔某的做法也沒什么大問題。
停車的時候是凌晨三點,閔某給出的“配合時限”,是凌晨4點。一般人遇到這個事,都是第二天再說,大多時候自然就解決了。自己也不麻煩。不然回了家還得等到凌晨四點。但閔某給出期限,就是再說,我不管你睡沒睡,你得給我起來,限你一個小時來移車。
這是個不怕麻煩,但就要爭口氣的人。
早上9點,女干部發現自己車被堵。接下來,就是女干部聯系閔某,發短信道歉(這是第一次道歉),閔某夫妻都沒接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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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是一個采訪截圖,這些說法都是捏造的。女干部第二天就聯系了閔某,試圖移車。
假設你堵了別人的車,心里會不會惦記著這個事,會不會留心電話?可以猜想,就是故意不接,因為這個時候,主動權已經轉移了。
這時雙方是什么心態,女干部想盡快能開自己的車,而閔某反而不著急了。
女干部對他人造成的后果,不是一個限制性的后果。第二天早上車都開走了,空位很多,對閔某造成的不方便的狀態在早上就結束了。情況的本質,轉變為了“堵車”給女干部造成了不方便。
從法律上說,“侵害停車位權益”的狀態結束了,“侵害車輛財產權”的狀況開始了。
閔某雖然沒接電話,但2下午兩點通知物業,11點已經把車移走了。但女干部接到物業電話,表示在出差,但實際上沒出差。
這個時候,女干部也被激發出脾氣了。她覺得自己車被堵、短信道歉、對方不接電話,置之不理。那么,你要堵就堵,我就一直占著。
但是,這個時候,看似她一直不讓,其實,她一點便宜都占不到。她車被堵在那里,對閔某沒任何損害。閔某要用車,隨時開走,她呢,開不走。她一點主動權也沒有。
6點,閔發現車沒移,再次堵車。要求女干部道歉,才不堵車。
9點,女干部男朋友雷某,駕車堵住了閔某的車。隨后女干部報警,閔某到現場,吵架。經民警協調,女干部道歉,閔某謊稱沒車鑰匙,不移車。民警將糾紛反饋給社區處理。
女干部謊稱出差和閔某謊稱沒鑰匙。已經使得事情的性質發生了變化。這個時候,雙方都有尋釁滋事的成分了。所以有人說,一個5天,一個10天。法律上不一定對,但道理差不多。
不過,警察到場,閔某的訴求都已經達成了,女干部也道歉了。女干部占了他一晚上車位,他堵了女干部一整天的車,也不虧。一般到這時候,事情就結束了。
但閔某繼續堵車。
占停車位產生的損失是可以計算的。停車費、額外的工時費,都是可以要求賠償的。這些都是閔某的合法權利,但他沒有堵車的權力。
有人會說,我堵的是自家車位為啥不可以。打個比方,有賊入室盜竊了,你可以把他堵在家里,然后報警。但你長期把他關在自己家里,也是非法拘禁。不管是公民維護自己的權利,還是政府行政,都不可過度,這是有法律規定的。當然,如果女干部多次、明知、故意占閔某的車位,事情的性質就不一樣了。
再打個比方,如果一輛車在路上撞了一只狗。警察到場后,雙方對事故責任、狗的價值產生分歧,解決辦法是去法院,狗主沒權利扣車。
女干部應該賠償閔某占用車位的損失,但起碼從民警調解,女干部道歉后,堵車產生的損失,就應該閔某來承擔。
第二天,一早女干部的車還被堵著,她肯定著急,再次報警。民警聯系閔某,因彭某某上班未到現場,閔某拒絕移車,聲稱要堵7天。下午2點,閔某安裝了水泥立柱,7月3日,又加裝了U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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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水泥立柱就裝上了,這速度真快。
事情到此,其實很清楚了。女干部雖然占小便宜,閔某絕對不是一個省油的燈。
接下來就是各級機構介入,無數調解。
第一次調解,是在裝了水泥立柱之后。女干部未到場,其父母代其當面向閔某道歉,閔某稱不接受,要求女干部及男友當面道歉。調解未果。
第二次調解,兩個社區,7月3日,彭某某父母到場,閔拒絕到場。
第三次調解,派出所、社區,閔某必須要女干部及男友到場。
第四次調解,陣仗變大,3點鐘開始,秀峰街道、平安法制辦、派出所、司法所、東華社區以及市體育局等單位。女干部再次當面向閔某口頭道歉,閔某因女干部男友未到現場,不愿接受調解。晚上7點,經多方勸解,閔某同意拆除管子。同時,閔某提出還需女干部書面、視頻道歉,女干部男友要賠償5萬元捐給廣西災區。
此處點評只有四個字:嘆為觀止。
第五次調解:7月8日下午4點開始,長沙市體育局、開福公安分局、秀峰街道,至7月9日凌晨2,雙方仍未達成一致。
第六次調解:7月10日下午4點,長沙市體育局和屬地相關負責人分別組織雙方進行調解。6點,達成和解。女干部,當面、書面道歉,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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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次調解,規格越來越高,能扛住的人很多。但為了一點小事,對方已經不斷在道歉、父母道歉,還扛這么久,每次幾個小時。這真非尋常人也。
看到這里,但凡有一丁點社會經驗,你就能分清楚其中的是非曲直。或者說,哪一方更惡。
要求道歉是不是一個法定的權利呢?是,但對方拒不道歉,只能到法院去起訴,而不能扣人家的車。有人會說,法律程序太麻煩。法律當然是有成本的,成本要輸家承擔,正是這種成本,使得那些不值得打官司的事,就自行解決了。這對社會來說,總體福利最大。
調解也是有成本的,但調解的成本是政府承擔,也就是納稅人承擔。現在明星發個微博,大家吃瓜熱鬧,明星還要說抱歉占用公共資源。這事搞得長沙市高度重視,成立紀檢監察、公安、體育、屬地街道等部門參加的聯合調查組開展調查,兩個人占用這么多公共資源,又該誰來承擔呢?
真正該思考的是,為什么會鬧到如此地步?
實際上,第二天9點閔某謊稱沒有鑰匙的時候,就明確違法了。但民警將這個事情給了社區調解。社區各方就必須解決,不斷調解。后來輿情起來了,牽涉的層級越來越大,為熄滅輿情,單位肯定是壓女干部。她當然有不對,但這件事,重要的不是她的遭遇,而是:
當社會過度依賴調解的時候,法律本身就失效了。法律失效,惡人就會憑鬧取得勝利。閔某的確沒什么動作,但只要車還被堵著,這個不穩定的因素,再被發到網上,就是最大的鬧。
再比如,網上散布的那些虛假消息,前有視頻為據,后有通告進行證偽,但又能如何?女干部不敢去法院,單位不讓;輿論已經固化,不會再有人提起。
這是以鬧取勝的一次重大勝利,這是法律的一次重大失敗。
而最令人可悲的是,還又很多人在歡呼,正義的勝利。
一聲嘆息。
劉 遠 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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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第一財經、光明日報、騰訊大家、南方周末、新京報、南方都市報、FT中文網、澎湃等特約作家,多家智庫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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