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理“口水油”亂象,也須猛藥去疴、久久為功。
![]()
▲成都一火鍋店回收“口水油”給客人食用,受到法律的懲處。圖/四川觀察
文|柳宇霆
又是頂風作案!在嚴肅追責中,一家暗中回收“口水油”給客人食用的火鍋店受到嚴懲。
據《中國新聞周刊》報道,近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情并不復雜。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某餐飲店主要負責人王某某授意并安排店長劉某、“打鍋工”周某某、廚師李某某,還有多次“頂崗”周某某的徐某,將客人食用過的火鍋鍋底即“口水油”,經過濾殘渣、提煉和熬制,與“新油”混合,重新配制成鍋底,銷售給客人食用,涉案金額為25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六個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2.5萬元,并責令某餐飲店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支付賠償金。
老實說,這份判決書的分量不輕。根據刑法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涉及金額為25萬余元,按照“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屬于“其他嚴重情節”,進入量刑幅度的第二檔,處以5年有期徒刑,雙倍罰金,處罰可謂嚴厲。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該餐飲店還被判決,須承擔附帶公益訴訟的不利后果,支付一定賠償金。這是因為,食品安全犯罪,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利益,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既?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也代表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訴訟,讓不法分子付出更為沉重的違法成本,將產生更為直接的社會效應。
展開全鏈條追責,更是鏗鏘有聲。這起食品安全案件,從主要負責人到店長、廚師、“打鍋工”,乃至臨時頂崗人員,均被判處刑罰。這是考慮到,他們共同實施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為,每個人都是罪惡鏈條上不可缺少的一環,每個人都應當就所犯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臨時“頂崗”的徐某,雖然并非餐飲店的正式員工,但同樣參與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被法庭定罪量刑,可以說也不冤。
在火鍋中添加“口水油”,并非小事。底料中的油脂“重回餐桌”,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更會給公眾身體健康造成難以挽回的傷害。國家衛生主管機關將“口水油”列入明令禁止范圍,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根據刑法規定,在食品生產、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這是一條誰也不能突破的法律紅線。
治理“口水油”亂象,必須猛藥去疴、久久為功。翻看新聞報道,火鍋店回收“口水油”,還有“地溝油”,并非個案孤例。
此前,就有四川南充某火鍋店長期使用“口水油”,被移交司法機關。2025年發生在貴州銅仁的一起案件,田某等3人更因為售賣“口水油”火鍋,被判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60余萬元。
這次從負責人到臨時工被全鏈條追刑責,同樣釋放了一嚴到底、絕不姑息的司法訊號,強力震懾了不法人員。
從長遠看,在食品安全領域,執法機關還應加大常態監督力度,及時發現違規經營的“蛛絲馬跡”,以關口前移、未雨綢繆的行動,更好守護廣大公眾的健康安全。
撰稿 / 柳宇霆(法律學者)
編輯 / 柯銳
校對 / 趙琳
歡迎投稿:
投稿郵箱:xjbpl2009@sina.com;來稿請注明個人身份與銀行賬戶信息,以便發表后支付稿酬。
重要提醒:新京報評論鼓勵作者獨立原創撰寫稿件,我們的約稿或接收的投稿允許借助人工智能工具搜集新聞素材、整理參考資料,但嚴禁直接使用AI生成、拼湊、改寫稿件。所有投稿作品均需為作者本人原創內容,一經發現稿件存在AI生成等情況,將直接取消投稿資格,不予錄用、不發放稿酬。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