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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7日《人民法院報》第6版
西周時期生態環境保護的法治邏輯
西周是中國古代禮法制度奠基與定型的關鍵時期,其不僅通過“制禮作樂”深刻塑造了政治與倫理秩序,而且初步形成了一套以順天應時為核心邏輯的生態環境保護體系,該體系開創了中華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化先河,亦為當代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了可資參照的法治資源。
以“天人合一”為思想根基。西周時期將天、地、人視為相互關聯的有機整體,“天”被視為四時運行、萬物生長的最高主宰,也是世間秩序合法性的終極來源。據《尚書》記載,舜設立九官,其中“虞”執掌山澤,首任虞官伯益因通曉草木鳥獸之道而獲委任。正如《論語·陽貨》所載:“天何言哉?四時行焉,百物生焉。”孔子此論精準概括了西周以來對自然規律的基本態度。“天人合一”思想在西周時期被具體化為順時施政,即根據春生、夏長、秋收、冬藏的自然節律,安排國家政令與生產活動,以達到人與自然之間的動態平衡,這一觀念構成了西周生態環境治理的思想根基。
以永續利用為價值目標。西周生態環境保護規范的價值目標在于資源的永續利用。當時的經濟社會高度依賴山林川澤所提供的生物資源,先民已認識到若對草木鳥獸等進行無節制索取,將會導致資源枯竭,進而威脅社會穩定與統治根基,由此萌發了樸素卻深刻的可持續發展意識。《逸周書》記載,“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其核心目的便是“成其長”,給予草木魚鱉等生物資源充分生長周期,確保其在休養生息后能夠持續供給。這種取予有節的價值取向,強調人類對自然的索取必須控制在生態系統可承載、可恢復范圍之內,構成了西周時期環境保護的價值目標。
以“以時禁發”為基本原則。西周生態環境保護理念還存在于禮制與政令之中。《禮記·月令》雖成書于戰國至秦漢時期,但其系統保存了西周以來時序政令的相關傳統,其規定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殺孩蟲、胎、夭、飛鳥。毋麛,毋卵”,即嚴格保護處于繁殖期和幼小的動植物;季春之月“田獵罝罘、羅網、畢翳、餧獸之藥,毋出九門”,對狩獵工具加以嚴格限制。這些規定體現了“禁”與“發”的辯證統一:在規定時期內,對特定資源實行嚴格的“禁”,保護處于繁殖期和幼小階段的動植物;禁期結束后,則允許有序的“發”,以滿足民生需求。這種張弛有度的管理智慧,構成了中國古代生態環境保護中最具生命力的制度原則。
以虞衡制度為組織載體。《周禮》系統記述了山虞、澤虞、林衡、川衡等職官的設置與職責,體現了西周自然資源管理的常態化、制度化。《周禮·地官》載“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澤虞掌國澤之政令,為之厲禁”。這表明山虞、澤虞作為專職官員,其職責為制定政令、劃定禁界并實施保護,即對每種自然資源劃定保護范圍,并為具體的守護者設立禁令。同時,“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時計林麓而賞罰之”“川衡掌巡川澤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時舍其守,犯禁者執而誅罰之”,即林衡、川衡分別負責巡視林麓與川澤,監督檢查禁令的執行情況。由此形成了決策、執行、監督初步分立的制度框架,實現了自然資源從無序開采到有序管理的制度化跨越。
綜上所述,西周時期已初步形成以“天人合一”為思想根基、以永續利用為價值目標、以“以時禁發”為基本原則、以虞衡制度為組織載體的早期生態環境保護體系。這一體系不僅制度設計精巧,而且將生態環境保護內嵌于禮法秩序與國家治理之中。深入探析西周時期的生態環境保護智慧與實踐,對當代生態環境法治建設具有重要的歷史鏡鑒與現實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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