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7月13日訊 通訊員 皮曼婷 張 依尊重司法、配合執法是每位公民的基本義務,任何辱罵、滋擾司法工作人員、妨害法院執行工作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嚴懲。近日,石門法院在執結一起因離婚引發的財產糾紛案件后,申請執行人鄧某遷怒執行人員,長時間惡意辱罵、威脅執行人員,挑釁司法權威,法院依法對其作出罰款3萬元的處罰決定。
該執行案件系離婚引發的財產糾紛案件,申請執行人鄧某對被執行人饒某享有債權20余萬元。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饒某提出在另一起執行案件(由長沙市岳麓區法院辦理)中,饒某對鄧某享有債權10萬余元,要求在本案中抵扣,并向執行干警提交了岳麓區法院的生效判決文書予以佐證。執行干警將饒某的這一要求告知了鄧某,鄧某表示同意。隨后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干警依法將這10萬余元進行了抵扣,剩余10萬余元執行款饒某已履行完畢,鄧某的合法權益全部得以兌現,案件順利執結。
但案件辦結、權益兌現后,鄧某非但不尊重執行工作成果,反而因執行款被抵扣一事心生不滿,多次通過電話、短信持續謾罵、威脅3名執行干警,肆意宣泄情緒,嚴重干擾執行干警正常履職與日常生活,踐踏司法尊嚴,妨礙法院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及執行工作。
![]()
為嚴厲打擊妨害司法的不當行為,堅決維護司法權威與執法秩序,石門法院依法將鄧某拘傳至法院,執行干警對其嚴肅釋法明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依法對鄧某作出罰款3萬元的懲戒決定。
![]()
法院提醒
言論自由有邊界,維權訴求須守法。人民法院執行干警依法履職,神圣不容侵犯。當事人如對案件辦理有異議,可通過正當渠道理性維權、合理合法表達訴求。辱罵、威脅、滋擾司法工作人員,挑戰司法權威的行為,法院將始終堅持“零容忍”,依法嚴肅處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