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太低下!餐桌剪腳指甲!”江蘇揚州,一女子在壽司門店把小孩腳放餐桌上清理腳趾,店員勸阻無果,離店后門店全面消殺,目前正商討處理方案。
(案例來源:經視直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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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2日晚上,江蘇揚州江都金鷹店的濱壽司門店里,正值晚飯高峰期,回轉帶上餐盤轉個不停,周圍坐滿了來吃飯的客人。
一名同行的女子帶著個小女孩找了位置坐下,沒一會兒,旁邊客人就看見怪異的一幕:小女孩一只鞋脫在椅子上,這名女子干脆脫了鞋盤腿坐在椅子里,伸手把孩子的腳直接擱到了鋪著餐墊、擺著醬油瓶和待用碗碟的餐桌上,旁若無人地開始給孩子清理、修剪腳趾部位。
桌面是大家放壽司盤、筷子、水杯的公共接觸面,腳下還帶著鞋底灰和細菌,這一幕被人用手機錄了下來傳到網上,立刻引起不少網友反感,大家根據畫面里的門店裝修和標識,猜這地方就是揚州江都這家濱壽司。
7月13日上午,媒體試著聯系視頻發布者核實具體門店信息,但對方一直沒回消息。同一天上午,記者先打到濱壽司江蘇揚州江都金鷹店去問,門店工作人員說已經看到網傳視頻了,當下正在調店里的監控,把事發經過再核對一遍,如果確定就是在他們店里發生的,會第一時間安排全面消殺。
接著記者又打到濱壽司總部的服務熱線反映這事兒,總部那邊也表示會向門店了解情況。到了7月13日中午,記者再次聯系這家門店,工作人員給出了更詳細的回應:事情確實是7月12日晚發生的,當時店里的員工巡邏時發現了這位顧客在用餐時段把腳伸到桌面上給孩子弄腳趾,當場就過去好言勸阻,希望對方別在餐桌上做這種不衛生的動作,結果顧客沒聽,繼續我行我素,勸阻無果。
等這撥客人吃完離開以后,門店不敢大意,立刻對那一片的坐席、布藝沙發、周邊桌面,還有那張臺子上用的餐具全部撤換下來,做了深度的消毒擦拭和全面消殺處理,避免留下衛生隱患。
門店另外一名工作人員也透露,當時顧客確實是在就餐過程中這么干的,腳真的擱到了桌面上,目前店里的領導還在往上匯報、商討后續具體怎么處理,比如要不要列入不歡迎名單、怎么完善現場干預流程這些都在考慮范圍,總部也說會繼續跟進核實。
從7月12日晚事發、視頻流出,到7月13日一天之內門店兩次回應、完成消殺、表態跟進,整個時間線很清楚,爭議點也擺在明面上:公共就餐空間里,個人行為到底能不能這么隨心所欲。
從法律和公共管理的角度主要說三點。
第一,公共就餐場所的使用受公序良俗和基本衛生規范約束,顧客行為不能無限放大個人自由。
餐桌不是家里私宅的沙發茶幾,它是經營者提供給不特定多數消費者共同使用的公共接觸面,本身就帶有食品衛生和公共衛生屬性。
我國雖沒有哪條刑法直接規定“餐桌上剪腳趾甲”算犯罪,但在民法典第8條里明確寫明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把腳伸到別人吃飯的桌面上清理腳趾,本質上是對他人健康權益、感官尊嚴和公共秩序的嚴重冒犯,屬于典型的違反公序良俗行為。
在行政法層面,如果這類行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引發群體性不適或衛生風險,也可能落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關于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裁量范圍,可視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甚至拘留。
今天店方只是勸阻無果,說明現場管理手段有限,但這不代表行為人可以豁免道德甚至潛在的法律責任。消費者花了錢進店,買的是合規、衛生的就餐服務和環境,而不是在餐桌上任意處置個人隱私衛生的權利,這個邊界必須拎清。
第二,餐飲經營者已盡到現場勸阻和事后消殺義務,在法律上通常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餐館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這種義務是有合理邊界的。
本案中,門店員工發現不當行為后當場勸阻,已經履行了日常管理和提示職責;面對顧客拒不改正,若強行拉扯、扣押物品反而可能引發生命健康損害或侵權糾紛,經營者反而會陷入更大麻煩。
在勸阻無果的情況下,門店選擇固定監控、等顧客離店后對坐席、沙發、餐具全面消殺處理,是在用事后補救手段降低公共衛生風險,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里的環境清潔要求。
只要門店能證明自己及時發現、及時勸阻、及時消毒,且沒有因設施缺陷或管理懈怠直接導致衛生損害后果,其他顧客就很難要求門店為個別消費者的離譜行為承擔連帶賠償。
這也是為什么門店在回應里重點強調“勸阻無果”“全面消殺”的原因:既是向社會交代,也是在固定自己已盡管理義務的證據鏈,防止后續有人以衛生問題索賠時陷入被動。
第三,監護人在公共場所對自身及未成年人行為的約束,直接關系到法律上的過錯責任與言傳身教后果。
帶孩子的是成年同行女子,作為未成年人的臨時監護人和同行責任人,在公共場合有義務將孩子的行為引導至符合公共衛生和基本禮儀的范圍內。
剪腳趾甲、清理腳部屬于私密衛生行為,應移步洗手間或更衣區域,而非攤開在餐桌之上。
公共場所的體面,從來都是互相成全的結果,餐桌歸食物,衛生間歸腳指甲,別拿別人的胃口給自己的隨意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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