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地方中層干部,30年不間斷地斂財,數字能有多驚人?
日前,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讓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原常務副主任楊有林的受賄數額公之于眾:22.14億余元。
折算下來,從1993年至2023年,楊有林平均每天受賄近20萬元。
這是近年來公開案件中,涉案金額最高的職務犯罪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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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有林庭審現場 圖源:人民日報
而22.14億,僅是楊有林受賄一項所得。
還不包括其騙取財政資金1200萬元、行賄2500萬元、挪用1500萬元、違規退返土地出讓金2300萬元、洗錢100萬元。
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楊有林因犯受賄、貪污、行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洗錢六項罪名,數罪并罰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認為,即便楊有林有揭發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但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不足以從輕處罰。
憑一己之力,“集齊”《刑法》中與職務犯罪相關六項罪名,實為罕見。其犯罪手段之多樣、涉案領域之廣泛,已經不是一個“貪”字可以概括,楊有林將公權力私有化、制度規則工具化,徹底背棄了初心使命。
然而,與人們印象中位高權重的“大老虎”不同,這位“巨貪”并不算高官。
法院宣判信息顯示,楊有林深耕地方開發區、建設系統,歷任市政工程公司經理、建設局局長、經開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等十余個職務。
作為城市經濟建設的主戰場,開發區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廉政風險隱患高。楊有林把控著地方開發建設核心環節,級別不高,但權力不小。他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接工程、企業經營、土地出讓、資金周轉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長期、持續的貪腐,必然捆綁著關聯人員和不法商人,構成權力與資本非法交換的網絡。有媒體評論楊有林案:“他們把持一方,嚴重破壞了市場規則和法治秩序,企業或個人不得不遵循他們的‘潛規則’,他們貪腐的是錢,改變的卻是規則,一方市場不得不看他們的臉色。市場交易不能不萎縮或扭曲。”
權力攪買賣,傷害的是一方經濟,而且不是一次性的傷害。
從1993年第一次伸手,到2023年案發被查,楊有林的貪腐行為橫跨整整30年,幾乎貫穿他的職業生涯。
楊有林并非沒有進入過公眾視野。
早在2009年,楊有林就被坊間稱為江寧區“第一號人物”,并質疑其侵吞驚人數額的國有資產。
舉報材料指稱,楊有林通過開發區副主任兼開發區總公司總經理的身份,將開發區的各類工程施工業務,發包給實際由他直接掌控的江宇集團,將政府的巨額投資轉移到自己的腰包。舉報人后因挪用資金犯罪被批捕。
此后多年,楊有林繼續作案,直到此次案發。這既是有目共睹的反腐成效,也顯示出基層重點領域監督的必要性。
近年來,類似“小官巨貪”的案例不少。
2016年,曾任黑龍江龍煤礦業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物資供應分公司原副總經理于鐵義,因受賄3.06億余元,被黑龍江省林區中院一審判處死緩,并處終身監禁。
相關警示專題片披露,于鐵義最大的愛好是召集供應商陪他玩斗地主,只要他想玩,供應商們無論在廣州還是在甘肅,不管是坐飛機還是趕火車,都必須隨叫隨到。
法院查明,2005年至2011年間,于鐵義為20余家供貨商提供增加訂單、提高采購價格等幫助,以代理費、咨詢費、購車款、入股等名義索取、收受財物。
今年1月,央視也披露了一起“小官巨貪”,指向某事業單位的出納覃某(化名)。6年間,覃某通過349筆“專業”操作,把單位資金當成“個人取款機”,侵吞公款4289萬元,平均每天提款近2萬元。
還有前段時間引發熱議的,遼寧某政務大廳工作人員王某某案,更是徹底打破“位輕權微、貪腐有限”的固有認知。
作為政務窗口工作人員,王某某僅有接件、轉辦等“微權力”。卻靠著“送錢則一路綠燈、不送則故意刁難”的尋租方式,8年間收取好處費1614萬元。
這些案例,勾勒出“小官巨貪”的共同特征:
級別不高,但崗位很關鍵。楊有林把控地方開發建設,于鐵義掌控物資采購,覃某管錢,王某某接訪——權力不大,“含金量”卻不低。
手法隱蔽,常以“專業操作”掩蓋權錢交易本質。代理費、咨詢費、投資入股等,名目各異的“合法外衣”之下,腐敗行為隱形變異。
持續時間長,金額積少成多。楊有林30年、于鐵義6年、覃某6年、王某某8年……
相較于“大老虎”,“小官”近在眼前,往往更直接地觸碰百姓的日常生活與市場運行。當職權被濫用,損失的是公共利益,扭曲的是市場規則,啃蝕的正是老百姓對社會公平的期待。
當前,反腐敗斗爭形勢仍然嚴峻復雜。楊有林等案子再次警示,真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才能徹底鏟除腐敗滋生的土壤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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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現巨貪案件,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原常務副主任楊有林貪腐超22億元,一審獲死刑。
據微信公眾號“常州中院”7月6日消息,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原常務副主任楊有林受賄、貪污、行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洗錢案,對被告人楊有林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楊有林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貪腐超22億元
法院審理查明,1993年至2023年,楊有林利用擔任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市政工程公司經理,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副總經理,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副主任,江寧縣(區)建設局局長,南京民營科技園管委會副主任,南京江寧科學園管委會常務副主任、主任,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主任,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總經理,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分管領導、副主任、常務副主任,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巡視員,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區發展顧問,南京江寧濱江經濟開發區發展顧問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接工程、企業經營、土地出讓、資金周轉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2.14億余元。
2014年至2016年,楊有林利用擔任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騙取財政資金人民幣1200萬元。2005年至2023年,楊有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500萬余元。2001年至2002年,楊有林利用擔任南京市江寧區建設局局長職務上的便利,先后兩次挪用該局下轄國有公司的資金共計人民幣1500萬元,用于他人從事經營活動。2003年至2009年,楊有林擔任南京市江寧區建設局局長,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等職務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安排土地拆遷建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違規退返土地出讓金,造成國家經濟損失人民幣2300萬元。2023年,他通過向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出借資金的方式,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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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庭審現場
公開資料顯示,楊有林生于1957年4月,江蘇南京人,早年在南京東山發動機廠擔任過車間主任、動力設備科科長、廠長助理、廠長等職務。
后來,他擔任過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正廳級)、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
值得注意的是,在楊有林獲死刑之前,官方曾披露過金額超過10億元的貪腐案件。
比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李建平,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占有國有公司資金14.37億余元,其中2.89億余元尚未實際取得;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計5.77億余元;挪用公款10.55億余元,其中4.04億余元案發前尚未歸還。他涉案金額總計超30億元,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曾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資料顯示,李建平已被執行死刑。如今,楊有林亦被判處死刑。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許浩律師長期從事職務犯罪辯護。許浩表示,死刑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種,法院對楊有林決定執行死刑,即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他提到,在適用條件上,死刑立即執行針對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無從寬情節的罪犯。死刑立即執行需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立即執行經核準后,七日以內依法執行。
反腐敗高壓態勢并未改變
值得一提的是,楊有林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楊有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行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洗錢罪,均應依法懲處,并予數罪并罰。楊有林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北京大學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從近些年官方披露的貪腐案例看,經濟犯罪被判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例屈指可數,楊有林的貪腐金額也比較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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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有林頭發幾乎全白了
他認為,對如此巨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既是對腐敗行為的威懾,也證明了反腐敗的高壓態勢并未改變。
通報顯示,1993年至2023年,楊有林貪腐時間長達30年。30年間,他擔任過市政工程公司經理、城建部門局長、開發區管委會實權領導干部,以及文化旅游公司董事長。
中國人民大學紀檢監察學院教授孟濤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從崗位來看,楊有林長期任職于實權崗位,雖然級別不是很高,但在當地掌握著巨大的人財物資源。
此前有媒體提到,開發區被譽為中國經濟增長的引擎,也是體制機制改革的“試驗田”,具有“特事特辦”的政策優勢。
《中國紀檢監察報》曾在有關開發區的報道中指出,開發區集招商引資、融資運營、工程建設、執法監管等職能職責于一體,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等特征明顯,易滋生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在孟濤看來,楊有林長期在開發區擔任實權領導,其在人事、財務、土地、政策、涉企事務中有著較大的話語權和影響力。
許浩認為,楊有林成為巨貪,這與其手握土地出讓、工程發包、財政資金調度重要權限密切相關,開發區項目密集、資金體量巨大,楊有林掌握巨大公共資源,自由裁量空間極大,貪腐周期貫穿全部職業生涯。
他還提到,楊有林長期在城建、開發區領域工作,工作崗位流動性不足,容易形成熟人利益圈,這是楊有林肆無忌憚貪腐,同時疊加貪污、行賄、洗錢等六項犯罪的重要原因。
莊德水提到,從楊有林的履歷看,楊有林貪腐有越貪越腐、邊腐邊升的特點。長達30年的貪腐并未阻擋其職位上升的步伐,亦未令其有收斂收手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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