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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政府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一直圖謀霸占中國南海諸島的部分島嶼。20世紀70年代以后,菲律賓先后侵占了馬歡島、中業(yè)島等多個屬于中國領土的島礁。為了達到長期占據(jù)這些島嶼的目的,菲律賓政府不斷拋出一些所謂的“理論依據(jù)”,強調這些島礁在歷史上、法理上屬于菲律賓。對此,我國學術界已做過很多研究,從不同方面對菲律賓所提理論依據(jù)進行了深入剖析,駁斥了菲方的謬論。本文是在學界已有研究成果基礎上,對菲方所提南海諸島在“歷史上屬于菲律賓”的論述進行分析。
一、菲律賓拋出索取南海主權“歷史依據(jù)”的過程
早在20世紀30年代初,法國侵占南沙九小島時,菲律賓議員陸雷彝(Isabelo de Los Reyes)曾向菲律賓總督提議,將中國的南沙群島并入菲律賓版圖。1937年,抗日戰(zhàn)爭爆發(fā)后,菲律賓當局趁中國陷于戰(zhàn)火之際,再次圖謀吞并中國的南沙諸島,并不惜與日本法西斯勾結。1938年,菲律賓自治領(Commonwealth of the Philippines)總統(tǒng)奎松(Manuel L. Quezon)向日本政府提出,由菲律賓與日本聯(lián)合占領南沙諸島,但遭到日本政府的拒絕。
1939年,日本占領南沙群島,隨后發(fā)布了臺灣總督府第31號令,將南沙群島更名為新南群島。此后,南海諸島即處于日本侵略者的控制之下。但中國人民對此從未放棄過抗爭。1943年,中、英、美三國在開羅舉行會晤,會后發(fā)表《開羅宣言》,《宣言》指出:“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開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南海諸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亦在歸還之列。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再次重申了《開羅宣言》的上述規(guī)定。
1946年7月,菲律賓宣告獨立后不久,再次顯露出其吞并南沙群島的野心。7月23日,菲律賓外交部部長沒有任何理由地宣布,“新南群島”應并入菲律賓。面對菲律賓的野心,11月,當時的國民政府派出由“中業(yè)號”等4艘軍艦組成的艦隊,前往西沙、南沙進駐接收,在太平島豎立石碑,宣示主權,并在太平島設立南沙群島管理處,隸屬于廣東省政府管轄。
太平島是南沙第一大島,菲律賓政府一直想將其納入菲律賓版圖。1949年,菲律賓內閣會議決定派遣海軍少將安納達(Jose V. Andrada)前往太平島,此后又有人提議,獎勵菲律賓民眾前往太平島定居。對此,國民政府向菲律賓政府提出交涉,聲明太平島是中國領土,并從國際法和歷史兩個層面提出了南海諸島歸中國所有。面對中國政府的抗議和主權宣示行動,菲律賓政府自知理虧,時任菲律賓外交部次長的倪里(Felino Neri)在給國民政府的復函稱:“內閣僅討論對據(jù)報行動(捕魚)于埃士亞巴島(即太平島)附近水面之菲律賓漁民,必須予以較多保護”,這實際上是承認了太平島不是菲律賓領土。經(jīng)過這次交鋒,菲律賓認識到,必須提出一些具有蠱惑力的理由,才能達到占領南海諸島的目的。于是,菲律賓政府開始醞釀提出聲索南海諸島主權理由依據(jù),其中包括所謂南海諸島在歷史上屬于菲律賓的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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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方面提出索取南海主權“歷史依據(jù)”的過程可分為三個階段進行考察。
第一個階段是20世紀5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初。
1956年3月,馬尼拉航海學校校長克洛馬(Thomas Cloma)帶領海事學校學員及其他人員40人組成探險隊,從馬尼拉出發(fā),前往南沙群島海域考察,登上了北子礁、南子礁、中業(yè)島、南鑰島、西月島、太平島、敦謙沙洲、鴻庥島、南威島9個島嶼。克洛馬等人自認為是他們“發(fā)現(xiàn)”了這些島嶼,在這些島礁上豎起菲律賓國旗,還將這些島嶼命名為“卡拉延群島”(Kalayaan islands group),意為“自由之地”,在島上留下刻有“該島為菲律賓馬尼拉克洛瑪?shù)热怂校亲杂芍氐慕M成部分”字樣的木牌。克洛馬還對這些島嶼進行了命名,如將太平島改名為“麥克阿瑟島”(即美遠東軍總司令兼盟軍統(tǒng)帥)、南威島改名為“拉蒙島”(拉蒙·麥格塞塞為菲律賓前總統(tǒng))、西月島改名為“卡羅斯島”(卡羅斯·加西亞為菲律賓前副總統(tǒng)兼外交部長)。
5月15日,克洛馬致函菲律賓副總統(tǒng)兼外長加西亞,稱其在南中國海“發(fā)現(xiàn)”了30多個島、礁、沙、灘和漁區(qū),距菲律賓巴拉望島400公里,總面積64976平方英里。他還在信中強調,這些島礁是在菲律賓海域之外,不屬于任何國家。
5月19日,時任菲律賓副總統(tǒng)兼外長的加西亞宣稱:“這些島嶼接近菲律賓,既無所屬又無居民,因而菲律賓繼發(fā)現(xiàn)之后,有權予以占領,而且日后其他國家也會承認菲律賓因占領獲得主權。”加西亞的這種論斷是完全錯誤的,南沙群島一直由中國政府管轄,根本不是無人居住的島嶼。29日,中國政府發(fā)表關于南沙群島主權問題的聲明。聲明稱:“向來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這些島嶼具有無可爭辯的合法主權,絕不容許任何國家以任何借口采取任何方式加以侵犯。”臺灣當局對菲律賓的舉動也表示強烈抗議,并派軍艦前往南沙諸島巡航。
面對中國政府的抗議,加西亞仍堅持南沙各島是無人居住的島嶼。12月,加西亞在給克洛馬的信中指出:“其中有些島礁是新出現(xiàn)的,有些尚未標在國際地圖上,其存在是有疑問的,而這些島礁大多數(shù)都未曾被占領過,也沒有人居住過;換言之,它們對菲律賓人的經(jīng)濟開發(fā)和定居是開放的,只要任何國家對這些島的專屬主權尚未按一般可接受的國際法原則或國際社會所承認的原則而建立起來的話,菲律賓人在國際法下享有跟其他國家的公民在從事該項活動時同樣的權利。”
加西亞自知所謂“無人島”的說法并不成立,于是又搬出《舊金山和約》。稱按照《舊金山和約》規(guī)定,日本放棄南海諸島的權利。菲律賓政府對此加以演繹,聲稱日本放棄南海諸島,但未明確主權歸屬,應由盟國共同處置,菲律賓作為同盟國一員,有權參與南海諸島的處置。1957年2月16日,加西亞在記者招待會上聲稱:“根據(jù)日本和約,自從日本將該島放棄給盟國時,任何國對該島的專有權并未建立。……所謂南沙群島于二次大戰(zhàn)時為日本所占,日本根據(jù)舊金山和約放棄,日本將之交給盟國,我們認為盟國有權加以處置。菲律賓是盟國之一。”
進入70年代后,菲律賓搶占南海諸島的行動進入實質性階段,出兵占領南沙群島部分島嶼。1971年7月10日,菲律賓總統(tǒng)馬科斯召集國家安全會議,討論南沙群島局勢,會議認定,菲律賓擁有南沙群島的主權。同日,馬科斯發(fā)表聲明,首次提出對南沙群島的主權主張。菲律賓政府還向臺灣當局遞交外交照會,提出菲律賓擁有南沙主權的四點依據(jù),其中兩點與歷史相關。一是南沙群島是菲律賓從克洛馬手中合法接管的;二是南沙群島在二戰(zhàn)后日本放棄的領土,屬于盟國托管范圍,中國是在未經(jīng)盟國同意的情況下,“占領”了部分島嶼。
1973年,菲律賓修訂憲法,明確提出菲律賓的領土包括菲律賓群島及其附屬的島嶼水域,特別強調了菲律賓領土還應包括在歷史上屬于菲律賓的領土。
1978年6月11日,菲律賓總統(tǒng)馬科斯簽署第1596號總統(tǒng)令,將南沙群島30多個島礁、沙洲、沙灘,總面積達64976平方海里的區(qū)域劃入菲律賓巴拉望省(Palawan)范圍內,并稱之為卡拉延群島(Kalayaan island group)。該總統(tǒng)令提出菲律賓領土中:“從格林威治北緯7°40'與東經(jīng)116°沿北緯7°40'線向西至東經(jīng)112°10'交叉點,從那里沿著112°10'向北,到北緯9°00'交叉點,從那里向東北,一直到北緯12°00'與114°30'交叉點,從那里向東到北緯12°00'與東經(jīng)118°00'交叉點,從那里向南到北緯10°00'與東經(jīng)118°00'交叉點,從那里向東南到北緯7°40'與東經(jīng)116°交叉點內的區(qū)域對菲律賓的安全的經(jīng)濟是非常重要的。鑒于此,上述區(qū)域內大部分地區(qū)位于菲律賓群島大陸架范圍內,這些區(qū)域不僅從法律上不屬于任何國家,從歷史的根據(jù)、不可分割性以及基于國際法確立的有效占有及控制,這些區(qū)域自然被認為屬于菲律賓的主權之下。”這份總統(tǒng)令特別提出:“其他國家雖然對這一區(qū)域部分區(qū)域提出主權主張,但這些主張,由于中途放置的原因而失去效力,不能推翻菲律賓基于法律、歷史以及公正的理由而提出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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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迪南德·馬科斯(1917—1989),通常被稱為老馬科斯, 1965年當上總統(tǒng),一直掌權到1986 年被趕下臺。
第二個階段是80年代中期至20世紀末。
菲律賓侵占中國南海諸島之后,菲律賓政府認識到,要拿出具有說服力的歷史依據(jù)來論證南海諸島在歷史上屬于菲律賓是非常困難的,于是轉而尋求其他的理由,試圖淡化南海諸島歷史性權益對申索主權的影響。特別是1982年《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簽署后,菲律賓政府認為,《公約》在南海問題上有利于菲律賓鞏固其非法所得,于是片面地引用《公約》中的一些條款,來論證南海諸島為菲律賓所有。
為配合這一圖謀,1987年2月,菲律賓在修訂憲法的時候,對菲律賓領土范圍的表述也做了變化。新憲法的第一部分第一條中提出:菲律賓的國家領土范圍包括“菲律賓群島的全部島嶼和環(huán)抱這些島嶼的海域,以及菲律賓擁有主權或管轄權的其他一切領土,包括領海、領空、海床、底土、島嶼架和其他海底區(qū)域。群島各島嶼周圍、之間和聯(lián)結群島各島嶼的海域,不論其寬度與面積如何,均為菲律賓內海的組成部分。”此款條文去掉了1935年和1973年菲律賓憲法中有關菲律賓領土存在歷史性權益的內容。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關乎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政策導向,每字每句都具深意,菲律賓修改憲法中有關領土范圍的內容,實際上反映出菲律賓準備長期霸占中國南海諸島,為這些島嶼由非法占據(jù)轉變?yōu)椤昂戏ɑ弊鲣亯|。11月,菲律賓上議院審議了菲律賓群島領域境界線法案。該法案重新劃定了菲律賓的海域,將南沙群島多個島礁劃為己有。
實際上,菲律賓政府正是認識到自身“歷史依據(jù)”的匱乏和中國歷史依據(jù)的豐富,才希圖通過片面引用甚至是曲解國際法的相關條款來實現(xiàn)占有南海諸島的目的。有菲律賓學者明確承認:“我們沒有像中華人民共和國那樣古老的地圖”。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了菲律賓在南海諸島問題上歷史依據(jù)的缺乏。
第三個階段是21世紀初至今。
這一階段,菲律賓政府也認識到歷史性權益國際法院判定島嶼爭端中所起的作用。因此,試圖拿出具體的史實與依據(jù)來論證南海諸島部分島嶼在歷史上屬于菲律賓,并企圖否定《巴黎條約》和《英美條約》中對菲律賓領土界限的相關條款規(guī)定。
2012年4月10日,菲律賓挑起黃巖島事件,中菲在黃巖島對峙。18日,菲律賓外交部在其官方網(wǎng)站上刊發(fā)題為《菲律賓在黃巖島及其附屬水域的立場》的文章。這是迄今菲律賓官方對黃巖島問題立場最為詳細的闡述。文中不僅表達了菲律賓“享有”黃巖島“主權”的態(tài)度立場,而且詳細地列出了菲律賓“享有”黃巖島“主權”的各項依據(jù),包括數(shù)項歷史依據(jù),并提出這些依據(jù)具有國際法效力。文中稱:“菲律賓對‘巴約的馬辛洛克礁’這種暗礁的主權和管轄權并不以西班牙移交給美國的《巴黎條約》為前提。……菲律賓自獨立以來即對‘巴約的馬辛洛克礁’實行了有效占領和管轄。……1734年,西班牙傳教士佩德羅·穆里略·沃拉得(Fr. Pedro Murillo Velarde)神父所繪制的《菲律賓水陸全圖》(Carta hydrographica y chorographica de las Islas Filipinas)中注明有黃巖島,是三描里省的一部分。‘巴約的馬辛洛克礁’(即菲律賓對黃巖島的稱謂)是西班牙殖民者于1792年所命名。”
文中提出,“1808年在西班牙馬德里出版的由亞歷山德羅·馬拉斯皮那(Alejandro Malaspina)探險隊所繪制的地圖也顯示‘巴約的馬辛洛克礁’是菲律賓領土。”
文中還提到,1965年,菲律賓曾在黃巖島修建燈塔,1992年重修了燈塔,這是菲律賓對黃巖島實行主權管轄行為的證明。此外,菲律賓又拿出一些英、美、日等國發(fā)行的地圖,試圖證明黃巖島在歷史上屬于菲律賓并得到了其他國家的承認。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西方媒體也提出一些觀點,支持菲律賓在南海的歷史性權益。如《華爾街日報》于2012年6月25日刊登了《中國編造的歷史》(China’s invented history, by Philip Bowring)一文,聲稱中國在南海問題上編造歷史。提出古代印尼人、馬來西亞人、菲律賓人和越南人至少早在公元10世紀就已控制南海的航海交通和貿(mào)易。馬來人早已熟知黃巖島的存在。中國對黃巖島提出主權要求的重要依據(jù)1898年《巴黎條約》是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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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菲律賓所提“歷史依據(jù)”的內涵與實質
總體上來看,菲律賓提出的“歷史依據(jù)”總結起來,可以歸為以下幾條。
(一)菲律賓所侵占的南海諸島是“無主地”,由菲律賓人首先發(fā)現(xiàn)、首先占領。
(二)依據(jù)1951年《舊金山和約》規(guī)定,日本放棄南海諸島,但未指定將這些島嶼交給任何國家,作為盟國成員的菲律賓享有對南沙群島等島嶼的主權。
(三)菲律賓領土范圍并不僅限于美西《巴黎條約》、《華盛頓條約》和《英美條約》所規(guī)定的范圍。
(四)菲律賓一直對南海諸島實行持續(xù)的有效管轄,中國所稱的對包括黃巖島在內的南海諸島擁有主權只停留在口頭和紙面上,從來沒有實際實現(xiàn)過。
(五)西班牙、日本等國繪制的地圖表明黃巖島等南海島嶼屬于菲律賓。
筆者認為,菲律賓上述這些“歷史依據(jù)”都是針對國際法中判定島嶼歸屬的相關文件條約提出的,有著極強的針對性。其所述“史實”具有極強的蒙蔽性和蠱惑性,但只要稍加考證,就會發(fā)現(xiàn)其不僅有悖于歷史事實,而且本身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
首先,菲律賓侵占中國南海諸島的島嶼并非菲律賓所說的“無主地”。眾所周知,中國對南海諸島的開發(fā)經(jīng)營與管轄已有兩千多年的歷史。早在漢代,中國人民已經(jīng)開始在南海進行航行和生產(chǎn)活動。隋唐時期,中國政府已經(jīng)將南海諸島納入行政管轄范圍。《舊唐書·地理志》中記載:“振州,隋臨振郡。武德五年置振州。天寶元年改為臨振郡。乾元元年,復為振州也。領縣四,戶八百一十九,口二千八百二十一。至京師八千六百六里,至東都七千七百九十七里。東至萬安州陵水縣一百六十里,南至大海,西北至儋州四百二十里,北至瓊州四百五十里,東南至大海二十七里,西南至大海千里,西北至延德縣九十里,與崖州同在大海洲中。”振州治所即今海南省。
元代,中國對南海諸島行使主權進一步加強。為了統(tǒng)一疆域內全國的歷法,元世祖敕令時任都水監(jiān)、天文學家郭守敬主持開展實地測量,即“四海測驗”。“四海測驗”最南端的實測點即在今黃巖島。
到了明代,我國沿海漁民前往南海諸島進行捕撈和其他漁業(yè)生產(chǎn)的人數(shù)日益增多。漁民在從事捕撈生產(chǎn)的同時,還在許多島上種植樹木、開墾荒地,南海諸島不少島礁遺存有房屋、廟宇、水井等。明代,海軍往來南海諸島更加頻繁。明正德年間,明政府在海南的萬州設立水師營,巡視南海諸島。明代繪制的很多地圖也清楚地標繪出南海諸島屬中國版圖。
值得注意的是,在很長一段歷史時期內,菲律賓處于原始社會狀態(tài),直到14世紀前后,菲律賓才出現(xiàn)了由土著部落和馬來族移民構成的一些割據(jù)王國。明朝中葉,菲律賓已淪為西班牙的殖民地,談不到是一個主權國家,因此,其地理范圍境界也是不確定的。
清代,中國對南海諸島的管轄進一步加強。清政府在海南設立崖州協(xié)水師營,巡視南海諸島。《崖州志》對其職責記述道:“崖州協(xié)水師營,分管洋面。東自萬州東澳港起,西至昌化縣四更沙止,共巡洋面一千里,南面直接暹羅、占城夷洋。”
清后期,清政府將東沙群島劃歸惠州管轄,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中沙群島仍由海南的萬州管轄。清政府編繪的多種官方輿圖中,如1716年的《大清中外天下全圖》、1724年的《清直省分圖》、1767年的《大清萬年一統(tǒng)天下全圖》、1800年的《清繪府州縣廳總圖》和1818年的《大清一統(tǒng)天下全圖》等,都將南海諸島列入中國疆域版圖。
中國漁民長期在南海進行生產(chǎn)活動,有些還在南沙島嶼定居。很多來華外國人的記錄中,也記述有中國人在南海諸島生產(chǎn)生活的狀況,如1868年英國人所寫的《中國海指南》中寫道:“海南漁民,以捕取海參、貝殼為活,各島都有其足跡,亦有久居巖礁間者。”外國航海者了解到一些漁民使用的地名,并將其按照漁民的海南島方言語音拼寫成英文或其他文字標記于海圖并長期沿用下來。
反觀菲律賓方面,其歷史文獻中難覓有關南海諸島的記錄,更不用說對南海諸島進行經(jīng)營管轄了。菲律賓將南海諸島說成是無主地,恰恰說明其對南海諸島一無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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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殖民統(tǒng)治下的菲律賓
其次,1898年的美西戰(zhàn)爭中,西班牙戰(zhàn)敗,被迫與美國簽訂了《巴黎條約》,將西屬菲律賓殖民地割讓給美國,并明確了菲律賓群島的地理范圍。條約第三條規(guī)定:“西班牙割讓給美國的號稱菲律賓島嶼的群島,并包括下列界線內的島嶼:這一條界線從西到東沿著或者靠近北緯緯線二十度,并通過Bachi(巴士)可航行的水道的中央,從格林威治東京一百一十八度(118°)到一百二十七度(127°),從那里沿著東經(jīng)線一百二十七度(127°)到北緯緯線四度四十五分(4°45'),從那里沿著北緯緯線四度四十五分(4°45')到格林威治東經(jīng)一百十九度三十五分(119°35')的交叉點,從那里沿著格林威治東經(jīng)一百十九度三十五分(119°35')到北緯緯線七度四十分度(7°40'),從那里沿著北緯緯線七度四十分度(7°40')到格林威治東經(jīng)一百十六度(116°)的交叉點,從那里以一直線到北緯緯線十度(10°)與格林威治東經(jīng)經(jīng)線一百十八度(118°)的交叉點,并沿著格林威治東經(jīng)一百十八度(118°)到起點。”中國的南沙群島、黃巖島等島礁的地理位置處于此范圍之外。1900年,美國又與西班牙在華盛頓締結條約,再次重申了《巴黎條約》的法律效力。1935年的菲律賓憲法也明確承認菲律賓領土范圍是以《巴黎條約》和《華盛頓條約》為基礎的。菲律賓否定《巴黎條約》和《華盛頓條約》中有關領土界限的內容,實質上就是為擴大菲律賓的領土范圍,這種做法有悖于歷史事實,也有違于國際法。
再次,菲律賓所說中國政府并未對南海諸島實施有效管轄,事實并非如此。實際上,中國政府不僅在古代對南海諸島實施了有效管轄,在近代更是對包括黃巖島在內的南海諸島加強了管理。民國時期,國民政府核定、重定了南海諸島名稱。1935年,水陸地圖審查委員會出版了《中國南海各島嶼圖》,較為詳細地標注除了南海諸島132個島礁灘洲的名稱。這是國民政府公開出版的第一份具有官方性質的南海專項地圖。此后的各類地圖對南沙群島的標繪更為嚴謹、詳細。
抗戰(zhàn)勝利后,國民政府根據(jù)《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兩個文件的精神收復了西沙和南沙群島。1947年,國民政府重新審定東、西、中、南四沙群島及其所屬各島礁沙灘的名稱,正式公布了南海諸島新舊地名對照表,其中包括東沙群島3個、西沙群島33個、中沙群島29個、南沙群島102個,合計167個島礁沙灘洲。再次以新訂名稱為主、附之中外舊名,并對一些新訂名稱的緣由做了簡明扼要的解釋。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1935年至1948年間,國內出版的各類地圖中,至少有60種較為完整地標繪了南沙群島。
新中國成立后,中國政府積極維護和行使對南海諸島的主權。1950年,針對菲律賓政府對南海諸島主權提出的荒謬要求,我國政府發(fā)表嚴正聲明,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絕不允許團沙群島及南海中其他任何屬于中國的島嶼被外國所侵犯。”
1951年,在美國的操作下,美英等國與日本在舊金山舉行媾和大會,史稱“舊金山和會”。和會排斥中國,未邀請中國政府參加。和會上,美英等國與日本簽訂了所謂《對日和平條約》,又稱《舊金山和約》,包括中國在內的很多國家對此表示強烈抗議。印度和緬甸拒絕參加舊金山和會。蘇聯(lián)、波蘭和捷克斯洛伐克三國雖然參加了和會,但未在對日和約上簽字。
1951年9月18日,周恩來總理兼外交部長代表中國政府鄭重聲明:“舊金山對日和約由于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制和簽訂,中央人民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由于《舊金山和約》違背了《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此后新中國歷屆政府都不予承認。
《舊金山和約》規(guī)定日本放棄南海諸島主權,在《開羅宣言》中已明確應交還中國,而和約中有關國際社會托管的條款,乃是指沖繩及琉球群島,與南海諸島無關,因此,菲律賓所說,依據(jù)《舊金山和約》規(guī)定,菲律賓享有對這些島嶼進行處置權的說法是不成立的,是很荒謬的。
上世紀50年代之后,中國政府多次發(fā)表聲明,嚴肅重申中國對南海諸島擁有不可侵犯的主權。1956年,我國外交部發(fā)言人在《關于南沙群島的主權聲明》中再次表示:“中國對南沙群島的合法主權,絕不允許任何國家以任何借口和采取任何方式加以侵略”。1958年,我國政府又發(fā)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領海的聲明》,明確指出:“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于中國的島嶼。”
1976年,針對菲律賓官方宣布,將與瑞典一公司在南沙群島的禮樂灘地區(qū)開采石油的表態(tài),中國外交部發(fā)表聲明,指出:“南沙群島,正如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東沙群島一樣,歷來就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曾多次聲明,中國對這些島嶼及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這些地區(qū)的資源屬于中國所有。任何外國派兵侵占南沙群島的島嶼或在南沙群島地區(qū)勘探開采石油和其他資源,都是對中國領土主權的侵犯,都是不能允許的。任何外國對南沙群島的島嶼提出主權要求,都是非法的、無效的。”
中國政府還多次組織科考隊在南海諸島進行各類科學考察活動。1982年4月24日中國地名委員會受權公布了我國南海諸島部分標準地名。1983年中國政府又一次公布了所屬海域諸島、礁、沙、灘、洲的名稱。
《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后,我國政府依據(jù)《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及其他國際法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合法履行主權和管轄權,充分體現(xiàn)了我國對南海諸島的有效管轄,為維護南海地區(qū)的和平與穩(wěn)定做出了努力。
菲律賓對中國對南海諸島的實際管轄視而不見,提出一些蒙蔽性和蠱惑性極強的“歷史依據(jù)”,其實質是制造輿論、遮人耳目、蠱惑世人、誤導國際社會,為其非法侵占中國島嶼的行為尋找理由和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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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律賓 非法“坐灘”中國仁愛礁的馬德雷山號
三、菲律賓所提“歷史依據(jù)”的國際法效力
菲律賓聲索南海諸島主權所提的“歷史依據(jù)”不僅是謬誤百出、自相矛盾,在國際法層面也是站不住腳的。
首先,按照奧本海《國際法》的解釋:“主權不清楚或有爭議的領土,不能被認為是無主地。”如前文所述,是中國人最早發(fā)現(xiàn)和管轄南海諸島。1935年和1947年,中國政府兩次向世界正式公布南沙群島地名中外文對照表,并派遣海軍接受西沙、南沙群島,宣示中國在南海諸島的主權。這說明中國歷屆政府從未宣稱放棄南沙群島主權,因此,菲律賓方面所宣稱的南海諸島是“無主地”的理由在國際法層面是根本不成立的。
其次,關于《舊金山和約》。按照國際法中《國際條約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條約非經(jīng)第三國同意,不為該國創(chuàng)設義務與權利。”中國未出席過舊金山和會,也未簽署過《舊金山和約》,《舊金山和約》對中國不具備法律效力。
再次,菲律賓所謂自二戰(zhàn)后對南海諸島實行“有效占領”和“實際控制”在國際法理上也是不成立的。菲律賓稱,盡管中國在歷史上發(fā)現(xiàn)了南海諸島,中國人在南海諸島有各種活動,但未對該群島實施有效占領和實際控制。這恰恰說明,菲律賓實際上已經(jīng)承認了中國在歷史上對南沙群島擁有主權,只不過借口中國未對其實行“有效占領”和“實際控制”而提出對部分南沙群島享有主權。菲律賓方面所宣稱的“有效占領”、“實際控制”是通過軍事占領、開發(fā)資源等方式實現(xiàn)的,這些行為屬于“不當?shù)美保乔致孕袨椋沁`反國際法的。
國際法院指出,在評估爭端各方的實施行為時,一般性質的立法規(guī)章或行政行為才能被作為對有爭議島嶼的實施行為。而菲律賓所列用來支持其有效管轄主張中,此類立法和行政行為并不多,相反,中國則不乏這方面的證據(jù)。中國通過對南海諸島宣示主權、納入行政體系、軍隊巡防駐守等活動,對南海群島實行有效管轄和實際控制。
關于菲律賓在在黃巖島建造燈塔的行為,國際法院在1953年“明基埃和埃克里荷斯群島案”中指出,燈塔和助航設施的建造和運行一般不被視為國家權威的展示。雖然后來國際法院在這一問題上,相關判例有所轉變,認為在有爭議的小島上建造和運行助航設施可以作為當事方實施行為的證據(jù),但指出只是在法律上具有相關性,絕非主要因素。況且1965年菲律賓在黃巖島建造的燈塔長期不加維護,已經(jīng)停用。
此外,菲律賓外交部宣稱的西班牙等西方殖民者所繪制的地圖將南海諸島標繪為菲律賓領土,可以證明南海諸島屬于菲律賓。此種說法實屬牽強附會。其所述的一些西班牙殖民時期的地圖并非官方發(fā)行的地圖,為傳教士所繪,晚于我國對黃巖島主權形成的若干歷史記錄,而且是在中國主權確立之后的非法行為,是對中國主權的侵犯,是不足為據(jù)的。西班牙殖民者所繪制的地圖不僅缺乏連續(xù)性,而且在事實上也沒有被《巴黎條約》等國際條約所采用,不能構成主權訴求的證據(jù)鏈和依據(jù)。實際上,菲律賓獨立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在其官方發(fā)行的地圖中從未將黃巖島列入其版圖范圍,菲律賓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之后提出對黃巖島的主權要求明顯違背了國際法中禁止反言的原則。因此,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
總的來看,菲律賓為聲索南海主權所提的諸多“歷史依據(jù)”無一經(jīng)得起嚴格推敲,更談不上形成國際法意義上有效的“證據(jù)鏈”,但其迷惑性卻很強,在國際社會對中國也容易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學術界應當予以重視,加以駁析。(節(jié)選自《云南師范大學學報》,2013年第4期)
《中國歷史評論》編輯部選編
本期編輯:朝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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