訛天訛地訛空氣!云南昆明,一女子參與野外賭博遇警察抓賭,慌亂中繞墻沿河逃跑落水溺亡,丈夫、子女及老母親一紙訴狀將提供賭具、占股的4名組織者告了,張口就要賠83萬多,一審法院這么判!
(案例來源:昆明市東川區人民法院,人物為化名)
![]()
昆明市東川區郭家山大白河邊有一處廢棄養豬場,這個養豬場位置挺偏,東面圍墻外面約15米遠就是大白河,從養豬場內到河邊直線距離大概37米,中間還隔著一道圍墻。
事發當天中午2點左右,王某把賭具準備好,在廢棄養豬場里頭組織大家聚賭,趙某、余某、陳某幾個人在里面占著相應的股份分成,典型的野外流動賭局。
當天受害者胡美也來到了這個養豬場里參與賭博,本來賭得正熱鬧,下午3點半左右,東川區公安局某派出所的民警過來執法抓賭了。
這一波突擊來得突然,現場參賭的人瞬間亂作一團,大家第一反應全是丟下錢往外面狂奔逃命。
胡美也沒例外,為了求生本能,她繞過養豬場的圍墻,沿著大白河岸邊拼命往前跑,想躲開民警的追捕,結果在倉皇逃跑的過程中不小心失足落入大白河里,當場就沒影了。
后面跟著的余某、陳某兩人親眼在后面目睹了胡美落水的全過程,嚇得趕緊一邊追一邊請求旁邊的抓賭人員下水救人。
但據原告方在訴狀里說的,當時辦案民警不但沒有積極施救,反而要求余某、陳某雙手抱頭蹲下不許說話,胡美在沒有任何救助的情況下直接被湍急的江水沖走了,之后再也找不到人,最終不幸溺水身亡。而當場那幾個被告人王某、趙某、余某、陳某自己也都在逃跑后被公安機關控制住了,根本顧不上別人死活。
人沒了是一回事,家里頂梁柱塌了是另一回事,胡美死后,四位親屬湊到一起,越想越憋屈,他們認為,胡美是被王某等四人組織邀約過去賭博的,四人作為賭博活動的組織者和受益者,在警察來抓賭時沒有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對參賭人員的生命安全負有保障義務,現在胡美因為他們的違法賭博活動連累得落水死了,他們必須連帶賠錢。
于是四名親屬把王某、趙某、余某、陳某四人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住宿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37544元。
![]()
原告在事實理由里咬死一點:四被告組織受害者賭博,就該確保她的安全,公安不救是一碼事,被告組織者有錯是另一碼事。
開庭時四被告全都到庭,態度非常一致地反駁。
王某承認賭具是他提供的、在這組織賭博,趙某、余某、陳某有股份分成,但堅決否認組織邀約了胡美,說胡美是自己主動跑去賭的,沒人叫她;趙某更干脆,說自己當天根本不在現場,也不是什么股東,純屬去玩的,更沒叫人賭博、也沒放水放貸;余某和陳某也異口同聲,說沒邀約過胡美,反倒是胡美有時候還邀約她們去賭,陳某還提到什么分配股份的事不屬實,找王某要錢也沒這回事。
四被告統一認為,本案是生命權健康權侵權糾紛,但他們根本沒有對胡美實施任何侵權行為,胡美的死亡是她在公安機關抓賭時為逃避執法、自主選擇繞墻跑向河邊落水造成的,和他們組織賭博的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當時賭博行為已經被派出所打斷終止,所有人都被控制或自顧不暇逃跑,胡美落水是她個人逃避執法的后果,和被告沒關系,請求法院駁回全部訴求。
法院查明事實:事發當天中午,王某在郭家山廢棄養豬場提供賭具組織賭博,趙某、余某、陳某有股份,胡美參與賭博,抓賭時她繞養豬場圍墻沿大白河跑,落水死亡。
法院會如何判決?
第一,要構成侵權責任,必須同時滿足四個硬杠杠:行為人有過錯、有侵權行為、有損害結果、行為和結果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本案中四被告搞賭博確實違法該受刑罰或治安罰,但胡美落水死亡的直接推力是她自己為躲警察往河邊跑,不是組織者拿刀逼她跳河或把其推下去。
組織賭博和落水溺亡之間只存在極其遙遠的“條件關系”,沒有法律認可的“因果關系”,法院不能因為人死了可憐就硬塞給組織者一個賠償責任。
第二,賭博那個養豬場具體位置離大白河還有37米,中間隔著東面圍墻,正常在場賭博本身對人身安全不具有那種必然的危險屬性。
第三,法律確實規定群眾性活動組織者有一定安全保障義務,但這種義務是針對合法活動的,賭博是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動,參與者自踏入賭局那一刻起,就把自己置于違法風險和可能伴隨的執法抓捕風險中。
![]()
司法如果在這種情況下還判組織者大額賠償,等于變相鼓勵“違法者有恃無恐”,一跑出事就有組織者背鍋,違背公序良俗和基本法理。
第四,胡美死亡的直接動因是公安機關執法抓賭時,她自己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而選擇往河邊高危地帶跑,屬于自主選擇的個人行為,當時在場被告也都在狼狽逃跑后被控制,根本不可能也沒能力去保證她的安全。
綜上,法院認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的舉證責任規則,四原告拿不出證據證明四被告有侵權過錯和因果關系,訴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駁回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175元由原告負擔。
對此,你怎么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