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振揚一生背負詐騙罪名、含憾離世,其子半生奔走只為洗清父輩污名,刑事錯判帶來的人格貶損、家庭創傷,唯有依法改判才能彌補。司法機關不能因案件年代久遠就擱置爭議,要破除重當前、輕歷史的政績短視,對歷史遺留爭議案件一查到底。
1984年12月,黃振揚與福建壽寧縣外貿局業務員張世民結識,張世民希望黃振揚能幫其介紹錫錠資源。黃振揚在得知桂東城關鎮李某等人有錫錠存貨后,決定幫張世民提供貨物。
因貨源的特殊性,須現款才能提現貨,黃振揚要求張世民先預付貨款,然后再去找貨源。張世民同意先將現款匯到桂東,但要求款項需進國營單位賬戶。于是,黃振揚讓張世民把款匯到桂東縣飲食服務公司賬戶上。
為了順利匯款,經桂東縣法院食堂工作人員的同意,在合同文本上加蓋了法院食堂的專用章,但該印章并未被張世民認可,隨后又補蓋了桂東縣飲食服務公司的公章。最后簽訂了一份銷售錫錠15噸、總金額54萬元的合同。
經張世民本人證實,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是黃振揚為了獲取信息費和業務費。
在54萬元貨款到賬后,黃振揚為了履行交貨的義務,又先后托多人去尋找貨源,并根據貨源情況辦理提貨手續。由于所尋找的貨物均不符合張世民的要求,張世民通知黃振揚“有貨都不要了,立即退款”,最后提出終止合同。
黃振揚在第二天就主動退還了賬戶上的貨款15.5萬元。由于桂東縣飲食服務公司欠銀行貸款,其賬戶上的38萬元資金被銀行凍結,最后由桂東工商局處理退還,一共退還了壽寧縣外貿局53.5萬元。
最后還有5000元無力退還,黃振揚認為,這筆錢是所托之人為貨源支出的購貨定金及差旅費用之需。不過,最終黃振揚自己還是還了3100元,只差1900元沒能還,占貨款總額54萬元的1%都不到。
上述事實充分說明,黃振揚與張世民簽訂合同,不是為了得到54萬元貨款,而是為了獲得信息中介費和業務費。
在54萬元貨款到賬后,黃振揚沒有拿走,而是積極得履行合同,在張世民提供終止合同后,也沒有將貨款據為己有,而是退還給壽寧縣外貿局,沒有給購貨方造成損失。
然而,在張世明和壽寧縣外貿局均沒有向黃振揚追要剩余1900元的情況下,1985年12月28日,黃振揚卻因詐騙被逮捕。1986年11月26日,桂東縣法院作出判決,黃振揚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桂東縣法院認為,黃振揚屬國家職工,又未取得營業執照,自己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和貨源的情況,采取欺騙手段,非法與他人簽訂購銷合同。而黃振揚則堅稱,自己只是做生意的中介,根本不構成詐騙犯罪。
自判決生效后,黃振揚服刑期間、出獄后三十余年持續申訴,2009年,郴州中院再審本已形成無罪意見,最終卻維持原判。
黃振揚含恨離世后,其子黃梟騰接續申訴,桂東縣、郴州市二級法院多次接訪承諾復查均被駁回,2026年4月,湖南省檢察院復查后又予以駁回,四十一年維權路再次受阻。
2025年4月,《陳勇評論》曾對該案細節進行過詳細披露。
湖南省檢察院駁回申訴后,黃梟騰依然沒有氣餒,而是延續了多年來的持之以恒,繼續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了申訴。2026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受理了黃梟騰的申訴,這是該案進入國家級司法審查的關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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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勇評論》認為,司法機關正確政績觀的核心,從來不是 “維持原判、回避糾錯”,而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有錯必糾、全錯全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如今最高人民檢察院已正式受理該案,正是檢驗司法機關能否站穩正確政績觀、踐行司法初心的關鍵契機。
部分地方司法機關對待陳年申訴案件,容易陷入片面政績誤區:將 “零改判、零糾錯” 當作工作成績,顧慮追責、國家賠償等問題,刻意回避案件存在的事實與法律漏洞,反復駁回合理申訴,導致當事人數十年奔走維權。
黃振揚案恰恰是這種偏差政績觀帶來的沉重縮影:1986 年桂東縣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黃振揚十年有期徒刑,綜合全案事實來看,黃振揚僅為錫錠貿易居間中介,無虛構貨源、非法占有貨款的主觀詐騙故意,購貨方終止合作后次日便主動退還絕大部分貨款,僅剩余 1900 元業務相關尾款未結清,未給企業造成實質經濟損失,多名法學專家、人大代表均出具專業意見,證實該案不滿足詐騙罪犯罪構成要件。
如果司法機關把不糾錯當成工作政績,漠視案件客觀疑點、無視當事人合法訴求,看似規避了短期麻煩,實則積壓群眾怨氣、損害司法公信力,完全背離司法政績觀 “為民公正” 的根本導向。真正的司法政績,是敢于直面歷史舊案瑕疵,主動查清事實、糾正錯誤,而非掩蓋問題、拖延訴求。
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審判監督工作準則:是什么問題就解決什么問題,有什么錯就糾什么錯,全錯全糾,部分錯部分糾,錯到哪里糾到哪里,無論當事人是否在世、案件發生于哪個年代,錯案冤案必須糾正。
這一準則,是司法機關樹立正確政績觀的硬性標尺。最高檢現已受理黃振揚刑事申訴,是跳出地方利益閉環、自上而下公正監督的重大契機,《陳勇評論》呼吁最高檢立足正確司法政績觀,開展無偏袒、全覆蓋的全面核查:
全面調取原審完整卷宗,還原交易原始事實。最高檢應細致核查1984年錫錠居間交易全部書證、當事人筆錄、貨款流轉記錄,核實黃振揚中介身份、貨源對接經過、全額退款事實,厘清剩余1900元款項的真實用途,客觀區分民事居間糾紛與刑事詐騙犯罪的邊界,摒棄當年計劃經濟時期的裁判思維,結合現行刑法精神客觀評判主觀犯意。
逐一核查多年申訴提出的核心疑點。最高檢應針對原審立案起因、證據采信瑕疵、法律適用偏差等當事人持續反映的關鍵問題逐一回應,充分吸納湖南省刑法學會常務理事、湘潭市刑法學會常務副會長朱培立等法學專家出具的無罪論證意見,客觀考量當年人大代表持續督辦、多位法律界人士呼吁糾錯的專業意見,不回避原審裁判存在的法律漏洞。
完整梳理四十余年申訴全過程,審視地方司法處置流程。最高檢應核查市縣兩級法院歷年接訪、復查、再審環節的處置記錄,對照歷次接訪承諾與實際辦理結果,檢視地方司法機關過往是否存在復查流于形式、程序空轉等問題,杜絕口頭答復、實質不作為的形式主義處置方式。
司法工作的政績,最終落腳于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獲得感。黃振揚一家兩代人耗費四十一年伸冤,放棄經濟補償只求一紙清白,這份樸素訴求,是群眾對司法公正最直白的期盼。
對該案全面核查、依法糾錯,本身就是司法機關踐行正確政績觀最直觀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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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振揚生前在桂東縣法院申訴
黃振揚一生背負詐騙罪名、含憾離世,其子半生奔走只為洗清父輩污名,刑事錯判帶來的人格貶損、家庭創傷,唯有依法改判才能彌補。司法機關不能因案件年代久遠就擱置爭議,要破除重當前、輕歷史的政績短視,對歷史遺留爭議案件一查到底。
直面糾錯是重塑地方司法公信的治本之舉。長期駁回合理申訴、擱置案件疑點,只會不斷消耗群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
最高法、最高檢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的核心總基調是:破除“新官不理舊賬、糾錯影響政績、怕翻案擔責、護短遮錯”的錯誤政績觀,把有錯必糾、為民平反、實質公正作為司法核心政績,不回避歷史遺留錯案,不因為追求結案指標、維穩短期成效壓制申訴復查。
兩高明確,要摒棄 “護短遮丑” 錯誤政績思維,嚴禁將糾正歷史錯案視作 “否定過往工作、損害部門形象、拉低考核數據”,明確要敢于依法平反冤錯案件、實質性化解長期申訴積案,是檢驗司法為民、司法公正的正向政績;壓制申訴、拖延復查、刻意維持錯誤裁判掩蓋問題,是政績觀嚴重偏差,要納入負面評價和追責。
兩高同時調整了考核導向,不再以 “維持原判率、申訴駁回率” 作為正向指標;而是將歷史錯案甄別、再審改判、國家賠償落實、信訪息訴化解成效納入高質量司法核心評價,扭轉 “怕改判、怕糾錯” 的辦案導向。
同時,兩高全面放開了申訴入口,禁止以 “年代久、程序終結” 拒之門外。歷史形成刑事、民事、產權、涉企舊案,只要存在證據矛盾、非法取證、法律適用錯誤、程序嚴重違法線索,無論時隔多少年,不得以超過時效、案件早已終結為由不予受理復查。
對當事人多年持續申訴、反復信訪的歷史舊案,實行綠色通道優先審查,落實有信必復、限期答復,杜絕程序性敷衍、簡單駁回了事(程序空轉)。
唯有秉持不護短、不回避的態度,實事求是核查案件,有錯即依法啟動糾正程序,才能向社會傳遞法律不偏袒、有錯必追責的鮮明信號,樹立司法公正權威。
兩高同時還強調,公正辦理申訴是落實法治為民的核心政績。新時代司法正確政績觀,要求摒棄重辦案數量、輕辦案質量,重短期穩定、輕實質公正的錯誤導向。
最高檢受理該案,承載著群眾對最高法律監督機關的信任,辦案機關應當摒棄地方本位思維,不受地域、過往裁判結論束縛,純粹以法律、事實為標尺作出客觀審查結論。
四十一年沉冤待雪,兩代人執著堅守,該案走到最高檢受理階段,是歷史留給司法機關檢驗政績觀的重大考題。
《陳勇評論》呼吁最高人民檢察院秉持 “司法為民、有錯必糾” 的正確政績觀,窮盡核查手段還原案件全貌,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相關規定,厘清罪與非罪的核心邊界。
若原審判決確屬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堅決依法啟動糾錯程序,給出經得起法律、歷史、群眾檢驗的處理結果,讓遲到四十一年的公平正義落地,以實事求是的司法擔當,書寫無愧于人民、無愧于法治的司法政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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