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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員為什么不追責?”被錯誤羈押1399天落下殘疾,一位農民發出這樣的追問。
據奔流新聞報道,因合伙做生意發生糾紛,齊蘭周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合同詐騙,羈押1399天。后經法院審理改判無罪,齊蘭周獲得國家賠償79萬余元。蒙受了近四年人身自由損害的齊蘭周,堅持申訴,要求依法追究當年錯抓、錯捕、錯判自己的相關人員責任,以及羈押期間勞動時滑倒其左腿摔成四級殘疾的責任。
國家賠了79萬元,表面上看這事兒是該翻篇了,但齊蘭周過不去心里的這個坎兒,他一直在追問:當初錯抓我、錯捕我、錯判我的那些人,為啥沒人被追責?
這個追問,我覺得問到了根子上。賠錢和追責,壓根兒就是兩碼事。國家賠償是法律規定的兜底,你受了冤,國家給你經濟上的彌補,這叫負責任。但誰把這個“冤”造出來的,誰就得把“賬”認了。你不能說賠了錢就萬事大吉,仿佛用錢就能把天大的委屈給抹平了。這些年,錯案糾正了不少,但往往賠償一到位,后續追責就沒了下文,或者悄無聲息地糊弄過去。對當事人來說,錢拿在手里是涼的,心里那口氣始終順不了。這種“只賠償不追責”的做法,看似結案了,其實后患無窮,既傷了人心,也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當然,我也理解,追責這事不能簡單化。司法辦案確實復雜,一個案子從偵查到起訴再到審判,中間任何一個環節都有可能出現偏差。有些偏差,屬于證據判斷上的分歧,或者法律認知上的不同,辦案人員只要是在職責范圍內、盡了審慎義務,哪怕最后錯了,也需要有“容錯”的兜底,否則誰還敢辦案?這是客觀規律,不能一棒子打死所有人。不追責有它的道理。
“雖然拿到了國家賠償,但這遠遠不能抵消錯案對我造成的各種傷害。”齊蘭周說。2024年5月28日,紀委答復是: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在辦理齊蘭周合同詐騙案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不承擔任何責任;2025年9月17日法院的短信內容是:本案已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了賠償,望你息訴罷訪;2025年7月25日,公安局經偵大隊回復:公安局對齊蘭周一案受理、立案和采取刑事措施符合法定的法律程序,適用法律正確。
但問題在于,你這個“道理”必須讓人家明白。到底為什么不追責,不追責的依據是什么,履職的邊界在哪里?當時判斷的依據是什么?這些都得掰開了揉碎了說清楚。調查過程要透明,結論要站得住腳。你把邏輯講透了,法理擺明了,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才能信服。最怕的就是“沒有任何過錯”“不承擔任何責任”“望你息訴”“符合法定的法律程序,適用法律正確”這樣簡簡單單的回應。越是這樣,猜忌和質疑就越多。
說到底,追究責任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它不是為了整誰,而是為了給整個司法鏈條擰緊螺絲。錯案的糾正,不能只是一個數字和一筆錢,它更應該成為一次嚴肅的反思和制度上的查漏補缺。齊蘭周的那句“為什么不追責”,不是在無理取鬧,他是在替所有關心法治公平的人要一個說法。相關部門不能把這當成一個刺耳的雜音,而應該把它看作一次“說清楚說明白說透徹”的機會。
錯誤羈押1399天落下殘疾,“辦案人員為啥不追責”不能徒留問號和驚嘆號。需要有合情合法的回應,要把“辦案人員為什么不追責”的理由說清楚。這就好比我們到法院打官司,你不能只是說“我沒有錯”“我沒有罪”“我是清白的”,而是要把理由和依據一條條的拿出來,這叫“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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