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泳危險年年說,可總有人不當回事!廣東惠州這起案例太慘痛:27歲男子帶4名未成年女孩水庫野泳,致2人溺亡,死者父親索賠270萬,最終法院只判賠9.2萬!為什么判賠這么少?今天就用這個真實案例給大家科普一下刑案民事賠償的法律知識。
2024年7月23日16時許,27歲的潘某甲做出了一個致命決定——無視水域危險,不帶任何救生設備,開車拉著4名未成年女孩,直奔龍門縣龍田鎮一處偏僻電站水庫游泳。
更離譜的是,潘某甲明知4個孩子都不熟水性,還在水里故意做危險動作,把女孩們往深水區逼。結果噩夢降臨:15歲的伍某乙、13歲的伍某丙不幸溺水身亡,另外2人僥幸被救起。
![]()
案發后,潘某甲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痛失兩個女兒的單親爸爸伍某甲,崩潰之下把潘某甲、電站及經營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喪葬費等共計270萬余元。
判決結果:270萬索賠,為何只賠9.2萬?
一審判決:責任三七分,僅賠喪葬費
龍門縣法院一審認定:
潘某甲(成年人):帶未成年人去偏僻禁泳水域,無防護還推孩子進深水區,是主因,承擔70%責任;
伍某甲(父親):單親家庭,疏于對女兒的安全教育和監管,沒盡到監護義務,承擔30%責任;
電站方:屬于偏僻發電場所,非公共區域,且設了“水深危險,禁止游泳”警示牌,已盡管理職責,無責。
關鍵一點:潘某甲的行為已構成刑事犯罪!根據法律規定,刑事犯罪引發的民事賠償,僅限“物質損失”,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通通不支持。最終一審只判潘某甲賠償喪葬費91992.6元,駁回其他訴求。
![]()
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明確刑民賠償邊界
伍某甲不服上訴,2026年4月22日,惠州中院終審駁回全部上訴,維持原判。法院再次明確核心規則:除交通肇事外,其他犯罪行為的民事賠償,只賠實際物質損失,不賠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潘某甲需在5日內支付9.2萬余元賠償款。
這5條法律常識,一定要記牢
1.帶未成年人野泳,成年人責任有多大?
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成年人主動帶未成年人去危險水域→主要責任(如本案70%);
明知孩子不會游泳還不勸阻、不救助→過錯加重;
未帶救生設備、主動制造危險(如逼進深水區)→重大過錯,難逃刑責(本案過失致人死亡罪)。
2.未成年人野泳,監護人要擔責嗎?
《民法典》第118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責任。
本案中,13歲、15歲女孩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知野泳風險;
父親疏于安全教育、監管不力,被判承擔30%責任,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
3.水庫/河道管理者,什么情況要擔責?
免責情形:非公共開放區域+設立明顯警示牌+盡到合理管理義務(如本案電站)→無責;
擔責情形:公共區域無警示牌、設施破損不維修、明知有人野泳不勸阻→按過錯擔責。
4.重點!刑事犯罪的民事賠償,只賠 “物質損失”
很多人以為人死了就能要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大錯特錯!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司法解釋明確:除交通肇事外,其他犯罪的民事賠償,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僅賠:
1、喪葬費(本案9.2萬,按當地職工月均工資×6個月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實際支出;
3、財產損毀的直接損失。
4、野泳出事,同行小伙伴要擔責嗎?未成年人結伴野泳:有相互提醒、救助義務,見同伴溺水不救、不呼救→按年齡和過錯程度擔責;
成年人帶未成年人:全責或主責,無任何免責空間。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