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中級法院就一起7類商標侵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引發爭議。原告無錫某某鵝電器有限公司(下稱某某鵝電器)通過公證取證方式,在湖南懷化、常德兩地家電市場上購買到標注其品牌商標的脫水機共計5臺,產品外包裝紙箱上同時印有慈溪市奇人電器公司及無錫天鵝衣諾洗衣機公司的名稱。原告據此提起商標侵權訴訟。該案一審歷時兩年,二審又經一年,全案訴訟周期超過三年。
一審法院認為,兩家被告企業之間存在“可能性極大”的合作關系,遂認定其構成共同侵權,并判決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60余萬元。涉案企業對該判決結果提出異議,主張一審在事實認定上存在偏差,懇請相關部門介入重新審查案件事實,作出公正裁判。
原告僅靠公證外包裝起訴,多方否認侵權合作
據天鵝衣諾公司方面稱,原告某某鵝電器在本案中僅提交了產品外包裝的公證書作為證據,未能提供雙方之間的合作協議、資金往來記錄或供貨憑證等實質性證據材料。該公司表示,其作為一家小型家電研發企業,本身不具備生產能力,從未與奇人電器公司建立任何形式的合作關系,亦未生產、銷售涉案脫水機產品,且未從相關交易中獲利。
奇人電器公司則辯稱,涉案脫水機并非其本廠生產,產品外包裝上印有雙廠名的情形系他人擅自冒用其企業名稱所致。
出借身份證登記為公司股東,當事人稱未參與經營卻被追責巨額賠償
天鵝衣諾公司股東湯某某系一名普通務工人員。其自述稱,2013年經朋友介紹,曾無償出借個人身份證用于公司注冊登記,以湊足法定股東人數要求,從未實際出資、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亦未獲取任何分紅收益,對涉案商標糾紛相關事宜并不知情。其認為,原告方在訴訟中將其列為被告之一,或為擴大責任追究主體范圍,以增加索賠執行覆蓋面。
天鵝衣諾公司方進一步指出,僅憑產品外包裝標注信息,難以達到《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高度可能性”證明標準,無法排除第三方未經授權擅自印制包裝、冒用企業名稱的可能性。該公司認為,法律上的共同侵權需以共同意思聯絡和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為前提,而本案缺乏相關證據支撐。同時,針對判決確定的160余萬元賠償金額,該公司質疑其缺乏與侵權行為規模相對應的依據。
經過歷時三年的訴訟程序,兩家涉訴企業均表示,案件已對自身經營與財務狀況造成較大影響。兩企業均不認可一審裁判結果,主張不應由無實際參與行為的企業及個人承擔第三方可能存在的造假行為所引發的賠償責任。懇請相關司法機關厘清商標比對、證據采信、股東責任劃分等關鍵問題,作出公允裁判,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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