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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召開“加強刑罰執行監督 守牢刑事司法公正‘最后一公里’”新聞發布會。省檢察院副檢察長李衛國在發布會上表示:刑罰執行是刑事訴訟的“最后一公里”,事關司法公正能否最終實現;刑罰執行監督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2023年1月至今年6月,云南省檢察機關依法履行刑罰執行監督職責,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違法提出書面糾正意見7898件。同時,省檢察院通報了4起典型案例。
全省檢察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7898件
全省檢察機關常態化開展監管場所安全防范法律監督,協同監獄、看守所排查化解風險隱患,重點糾正“牢頭獄霸”、違禁品“捎買帶”等突出問題。2023年1月至2026年6月,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違法提出書面糾正意見7898件。依法審查起訴在押罪犯故意傷害、破壞監管秩序等獄內再犯罪61人,維護監管場所秩序。
檢察機關深入開展化解矛盾風險、維護社會穩定等專項治理,加強對監外執行人員分類管理、個別化矯正等環節的監督,對嚴重違反管理規定、監外執行條件消失的社區矯正對象督促收監774人,及時消除對社會的潛在安全隱患。
堅持把罪犯教育改造擺在突出位置,統籌懲罰與改造,督促落實罪犯勞動教育休息制度,監督做好法律政策、認罪悔罪、入監出監等教育,切實保障罪犯教育改造效果。
全省“減假暫”案件數量穩步增長
針對收押難、送監難問題,開展專項清理并常態化推進判處監禁刑罰罪犯未交付執行監督。2026年,檢察機關協同全省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專項活動,合力推動400余名罪犯依法交付執行。
省檢察院與省高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共同研究制定辦理“減假暫”案件實施細則,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解決爭議問題,既糾正不該變更而變更的“亂作為”,又防止該變更而不變更的“不作為”。2023年1月至2026年6月,全省“減假暫”案件數量穩步增長至全國前列,共依法審查減刑105872人、假釋1300人、暫予監外執行1519人,對“減假暫”不當行為提出書面糾正意見1772件。
檢察機關緊盯社區矯正對象脫管、漏管、違規外出等風險點,省檢察院與省司法廳建立信息共享、線索移送、聯合檢查等工作機制,監督糾正社區矯正對象脫管漏管807人,對社區矯正機構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提出糾正意見6874件。強化對被剝奪政治權利罪犯的刑罰執行監督,提出糾正意見619件,依法糾正違法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出入境等行為。
針對我省財產性判項不及時立案、消極執行等突出問題,提出書面糾正意見4145件。開展職務犯罪案件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雷霆2023”專項活動,提出檢察監督意見137件;開展刑事裁判涉財產性判項專項執行監督活動,協同推動全省8000余名在押罪犯財產性判項的依法執行。
重點監督禁閉、戒具違法適用和毆打、體罰虐待罪犯等突出問題,提出書面糾正意見395件,維護罪犯生命健康等合法權益。監督落實生活、衛生、醫療救治制度,推動建立“老病殘”罪犯常態化排查認定機制,依法及時適用保外就醫。認真落實與罪犯談話、約見檢察官等制度,受理申訴、控告、檢舉815件。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加大對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履行監管未成年人職責的監督力度,督促落實未成年犯與成年犯分管分押、分別教育等制度,保障未成年犯合法權益。
省檢察院成立檢察偵查部,統籌和指導依法查處刑罰執行領域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減假暫”、濫用職權等案件11件14人。普洱市檢察院辦理的某司法行政工作人員周某、巖某徇私舞弊假釋案,被最高檢評選為典型案例。
提升刑罰執行監督質效
優化派駐檢察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工作制度,推進輪崗交流。省檢察院統籌推動昆明城郊地區檢察院對轄區內14個監獄統一派駐檢察,創新監督模式,工作成效得到最高檢充分肯定。強化提級監督管理責任,建立省檢察院對派駐監獄檢察室和各州、市檢察院對轄區內派駐看守所檢察室的直接監督管理制度。
按照“哪里問題突出就巡回哪里,哪類問題突出就監督哪類問題”的思路,以發現深層次問題和違紀違法線索為重點,共開展巡回檢察352次,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716份,檢察建議176份,移送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線索10條,違規違紀問題線索42條。
全省派駐檢察室與監獄、看守所監控視頻聯網實現“全覆蓋”。依托云南省政法跨部門大數據辦案平臺,研發運用“執檢小云”刑罰變更執行智能輔助辦案系統。昆明市檢察院研發看守所“駐巡查”法律監督平臺,發現監督線索,提出書面監督意見114件。富源縣檢察院、昆明城郊地區檢察院研發的收監執行監督模型和罪犯獄內消費監督模型被最高檢推廣使用。
典型案例一:
王某某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監督案
王某某在擔任云南省馬關縣某村委會小組組長期間,因犯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退賠村集體人民幣50.15萬元。判決生效后,王某某逾期不履行判決,馬關縣人民法院啟動強制執行程序,但在執行案件立案后以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村集體財產受損問題未得到解決。
馬關縣人民檢察院經調查核實,發現王某某曾出資購買兩套房產并存在隱匿財產行為,法院未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便終結本次執行。馬關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馬關縣人民法院制發監督意見,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意見后,將王某某1套等價房產執行給村集體。
本案中,檢察機關深入調查核實發現被執行人的隱蔽財產,依法監督法院恢復執行,彰顯檢察監督的剛性,維護了村集體和村民利益,以高質效司法辦案守護民生福祉。
典型案例二:
社區矯正對象李某某違反禁止令監督案
李某某因犯銷售假藥罪被嵩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藥品銷售及相關活動。
嵩明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李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再次銷售假藥,被嵩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但嵩明縣公安局未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和社區矯正機構,影響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嵩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監督,向嵩明縣公安局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向嵩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制發《檢察建議》。嵩明縣公安局認真整改,及時加強學習、規范辦案程序;嵩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李某某作出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決定。嵩明縣人民檢察院與相關職能單位聯合制發《關于食品藥品領域違法犯罪人員從業禁止協作機制的意見》,建立案件會商、線索移送等新的工作機制。
本案中,檢察機關推動社區矯正監督從形式審查向實質監督轉變,將監督觸角延伸至公安機關和行政機關。同時,建章立制加強對禁止令的監督,從源頭上遏制犯罪分子再犯能力,消除對社會的潛在安全隱患。
典型案例三:
罪犯王某某假釋監督案
罪犯王某某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富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交付文山監獄執行。文山州人民檢察院開展對老病殘罪犯排查認定監督期間,發現罪犯王某某同時符合減刑和假釋適用條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優先適用假釋。
文山州人民檢察院針對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間表現、再犯罪風險和社區監管條件開展調查核實,并依法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后認為,王某某符合假釋法定條件,實行社區矯正管理社會危險性較小,建議文山監獄對罪犯王某某優先適用假釋。文山監獄接受檢察建議,對罪犯王某某依法辦理假釋。在罪犯王某某假釋考驗期內,文山州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加強對王某某的社區矯正監督和回訪調查,了解其現實表現、思想狀況和存在困難。
本案中,檢察機關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正確適用假釋。在嚴格開展實質化審查的基礎上,公開聽證廣泛聽取意見,結合罪犯的原判刑罰、服刑表現、身心特點、監管幫教等因素及時監督啟動假釋程序,積極開展社區矯正監督和回訪調查,促進罪犯更好融入社會。
典型案例四:
社區矯正對象徐某某重大立功減刑監督案
罪犯徐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南華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間,徐某某依法接受社區矯正。2024年8月,罪犯徐某某在南華縣兩旗海濕地公園湖邊游玩,見到一個小女孩在湖水里溺水掙扎,生命危在旦夕,他毫不猶豫跳入湖中實施營救,最終將小女孩成功救出,其見義勇為行為依法得到確認。
南華縣人民檢察院調取了徐某某見義勇為行為的檔案資料,并查閱其社區矯正檔案,認為徐某某搶救溺水人員的見義勇為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情形,構成重大立功的法定減刑條件。南華縣人民檢察院向南華縣司法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及時對徐某某提請減刑。南華縣司法局采納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依法啟動提請減刑程序。最終,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去徐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縮減緩刑考驗期四個月。
本案中,檢察機關準確把握緩刑考驗期重大立功減刑條件,監督社區矯正機構及時提請減刑。檢察監督既維護了刑罰執行的嚴肅性,又保障了罪犯的合法權益,也弘揚了見義勇為的社會正能量,充分彰顯檢察溫度。
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需求進一步提升。刑罰執行監督是刑事訴訟的“最后一公里”,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肩負著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實行監督的重要職責。檢察機關在刑罰執行監督過程中貫徹落實“三個善于”,加強調查核實,依法精準履職,切實維護刑罰執行的公平正義。今天發布的四個案例中,檢察機關兼顧依法懲治與人文關懷,以檢察監督的剛性、韌性推進刑罰執行規范開展。對于特殊罪犯以及有突出表現的罪犯,檢察機關依法充分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積極幫助其回歸社會,實現刑罰執行的教育、改造效果和檢察監督的司法溫度。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全省檢察機關將在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同時,積極培育和發布更多刑罰執行監督典型案例,通過典型案例的引領示范作用,進一步提升刑罰執行監督質效,全力保障平安云南、法治云南建設。
開屏新聞記者 柏立誠
一審 高偉
責任編輯 易科彥
責任校對 何丹
主編 林舒佳
終審 編委 李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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