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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5日23時許,被告人譚某在其朋友郭某位于某小區的家中飲酒時,二人因往日積累的矛盾發生爭執,后郭某報警。某派出所民警楊某、輔警周某等人趕至事發現場,在接處警過程中,被告人譚某拒絕配合,辱罵公安民警并踢踹楊某、周某腿部,給現場處警工作帶來一定阻礙。案發后,被告人譚某被羈押在孟州市看守所。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辱罵、踢踹等人身攻擊,符合襲警罪的構成要件,且有多名證人證言、被告人譚某鞋底照片、民警帶腳印的制服照片、執法記錄儀視頻光盤等證據在案佐證,故被告人譚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遂判處被告人譚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判后,被告人譚某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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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代理該案后,提出上訴人譚某在案發時屬于醉酒狀態,且暴力情節較輕,未造成嚴重后果,不應當構成襲警罪。即使二審法院認定其構成襲警罪,因上訴人譚某酒后控制力減弱,案發時段接近凌晨,且其行為暴力程度較輕,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再加上一審時上訴人也自愿認罪認罰,故原判量刑偏重的辯護意見。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審判決中對上訴人譚某的定罪部分,但是撤銷了原審判決中對上訴人譚某的量刑部分,最終判處上訴人譚某拘役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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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對于“暴力襲擊”的情節應當如何把握?對于危害后果又應當如何認定呢?
具有豐富的律師執業經驗,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襲警罪保護的法益是民警的公務,成立襲警罪只要求行為人對人民警察的合法職務行為造成了妨礙,或者說使民警職務行為的執行變得困難,不要求發生民警職務行為被徹底中斷或執行失敗的結果,也不要求發生對民警造成實際的傷害結果。但在實踐中,如何把握襲警罪“暴力襲擊”的程度,決定著行為人的定罪量刑。孟州市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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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理論上來講,“暴力襲擊”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判斷:
第一,暴力的特點方面。
暴力襲擊應當具有突發性、瞬時性和意外性三個特點。突發性是指行為人對警察實施了突然攻擊行為,在具體的行為特點上表現為行為的快速迅捷,強調暴力的突襲性有利于限制襲警罪的成立范圍。瞬時性是指暴力的突發性往往伴隨瞬時性特征,這種瞬時性會導致警察根本就來不及防備。在執法過程中,如果行為人有一些持續性的辱罵行為或者推搡行為,但行為呈現一定的穩定性,那么就不能認定該行為屬于襲警罪中的暴力。暴力的瞬時性特征,可以是從無到有的類型。例如,在警察執法的過程中,行為人突然實施暴力,并且這種暴力達到了對警察的人身安全具有侵害或者侵害危險的程度,進而對公務的執行造成了妨害,也侵犯了社會秩序。這樣從無到有的暴力,其本身的暴力程度就已達到襲警罪要求的暴力程度,并且在這種情況下,暴力體現了突發性和瞬時性的特征。意外性是指警察作為執法主體,對在執法過程中被執法對象可能實施的暴力應該具有一定的預見性,沒有預見性的暴力襲擊才是襲警罪應當規制的暴力。從本案來看,被告人譚某在郭某家中飲酒,二人本是朋友關系,發生爭執以后人民警察到現場處警,將二人勸開以后,本想將雙方均帶至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此時雙方情緒已趨于穩定,且矛盾并未完全激化,現場無失控情況,被告人譚某在被民警帶到警車的途中,對民警采取的暴力襲擊行為,符合以上三個有關暴力的特征。
第二,暴力的程度方面。
在刑法中,條文表述上明顯帶有“暴力”一詞的罪名不在少數,如故意傷害罪、強奸罪等。首先,從實踐情況來看,襲警罪中的暴力在實踐中多表現為輕微暴力,但這也并不影響襲警罪的認定,而刑法其他暴力犯罪對暴力程度要求較高,一般都需要達到輕傷以上。其次,襲警罪的暴力為特定情形下的暴力,即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實施暴力,才屬于襲警罪中的“暴力”,否則就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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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相較于其他暴力犯罪,襲警罪定罪時對暴力程度的認定要低些,而對暴力發生的時間有特定要求。這是襲警罪中的暴力與其他暴力犯罪的暴力的重要區別。本案中,被告人譚某在接受公安機關出警時,出言辱罵民警,且在民警在場的情況下,動手毆打第三人,主觀動機較為明顯。民警在將其帶至警車時,其突然對四名民警發動攻擊,雖然系采用辱罵和踢打的方式且未造成民警輕微傷以上的后果,但其突然襲擊的行為致使民警對其的抓捕和帶離現場的合法執法活動產生了較為明顯的阻擋,符合前文所分析的襲警罪犯罪構成要件。【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孟州市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孟州市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孟州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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