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許中緣(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來源】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政法論壇》2026年第4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錄)。因篇幅較長,已略去原文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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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提煉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標識性概念,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在民事領域的體系化貫徹與學理化展開。標識性概念的提煉與確立,是建構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邏輯前提與理論基石。標識性概念所具有的原創性、體系性、中國性與基礎性特質,決定了其不僅構成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核心分析框架,亦是中國民法學話語體系與學科體系的底層支撐,進而成為形塑中國民法學理論的基本分析范式。中國民法學的標識性概念,直面當代中國民法實踐的時代命題,植根于中國法治發展的生動實踐,并以超越大陸法系傳統民法典之固有局限為學術旨歸。遵循“如無必要,勿增實體”的學術簡約原則,結合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標識性概念的要求,民法典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法典規范公權、民法典推進國家治理,以及在此基礎上確立的民法典基礎性法律地位,這些內容集中彰顯了中國民法典所獨有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與時代特色,推動了中國民法學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的范式革新,因而構成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標識性概念。
關鍵詞:標識性概念;民法典;自主知識體系;基礎法;治理法
目次 一、標識性概念是建構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關鍵 二、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標識性概念的路徑探索 三、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標識性概念的產生基礎與具體類型 結語
概念的體系化是理論的體系化與學理化的前提。標識性概念乃建構中國民法學自主性與主體性之基石,其確立構成我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建構的邏輯前提。“在新的‘原創性概念’所提供的新的思想平臺上,重構新的概念系統即形成新的知識體系。”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善于提煉標識性概念,打造易于為國際社會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疇、新表述,引導國際學術界展開研究和討論。這項工作要從學科建設做起,每個學科都要建構成體系的學科理論和概念。”與標識性概念相對應的是普通概念或者通識性概念。通識性概念解決學科的“我從何處來”的問題,標識性概念解決的是“我到何處去”的問題。根據“如無必要,勿增實體”的論證原則,如果需要以一種更為突出的概念來實現既有話語權的替換與樹立,那就必須論證事物的根本性改變,而且該種改變不能用既有的概念進行準確描述。
提煉標識性概念并使之形成共識,是建構中國民法學學科體系、話語體系與自主知識體系的基礎。遺憾的是,在建構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過程中,對于標識性概念的問題,學者著墨甚少,由此導致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構建存在自說自話的情況。在建構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進程中,一直存在兩種聲音:一是中國民法學是從羅馬法發展而來,在西法東漸中建構的中國民法學是否具有自己獨立的知識體系?過去的一些觀點認為,“如果我們將改革開放以來所建立的民法制度和民法學理論與西方社會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民法制度和私法理論加以比較的話,我們不難發現,其間的共性遠大于個性”,因此認為“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民法制度和民法學理論建設其實并無多少創新和‘中國特色’”。二是中國民法學在長期的發展中,已經形成了中國民法學的自主知識體系,但何為自主知識體系,該種知識體系與大陸法系德國、法國等知識體系具有何種差異?學者語焉不詳。如學者稱“我承認,存在獨立的中國民法學、獨立的德國民法學、獨立的日本民法學,即使它們之間因為實在法上的移植關系而非常相似”。在霧中望月、水中看花的雙重困境中,建構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已成為當代中國法學研究轉向,雖冠以自主知識體系之名,但中國民法學知識體系尚未形成學術共同話語與司法實踐基本共識,主要原因是建構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標識性概念缺位。所以,確立民法學標識性概念,是21世紀中國民法學解答從何處來、到何處去時代命題的關鍵所在。民法典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內容,構建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本質上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實施為制度載體,立足中國本土實踐,通過挖掘新材料、提煉新問題、提出新觀點、建構新理論,將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義系統轉化為兼具中國特色、中國風格與中國氣派的民法理論體系與制度表達,最終為全面依法治國的中國實踐提供堅實的學理支撐與規范指引。筆者不揣淺陋,試就這一問題展開探討。
一
標識性概念是建構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關鍵
原創性、體系性、中國性與基礎性是標識性概念的四項特征。標識性概念根植于中國法治實踐的特殊土壤,超越了傳統民法理論框架,在學科體系中居于樞紐地位,為中國民法學提供了獨特的分析框架、話語基礎與理論范式,彰顯了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建構的本土自覺與主體性立場。
(一)標識性概念的特征
概念是識別事物的基礎,一概念區別于另一概念,主要在于概念的獨特性。在概念體系中,有些屬于共識性概念,有些屬于標識性概念。共識性確定了概念的共性,標識性確定了概念的個性。概念的科學性是概念存在的內核。比如《民法典》第16條規定的“娩出”概念,確定了剖宮產和順產都是胎兒從母體分離從而成為民事主體的方式,與《民法通則》所確定的“出生”概念相比具有一定的標識性。不過,我們所闡釋的標識性概念,是從學科體系的角度來闡釋該種概念所具有的標識性地位,并不是從法律規范適用的角度而言。“‘標識性概念’的‘標識性’,就在于它蘊含著構成該體系的‘基本理念’和‘解釋原則’,它顯示了構成該體系的概念框架和概念系統的‘普照的光’和‘活的靈魂’,它開拓了建構和發展該體系的‘思想平臺’和‘理論空間’。”由此可以看出,標識性概念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標識性概念具有原創性。原創性是標識性概念最為顯著的特征。原創性概念揭示概念所具有的“新的思想內涵、新的時代內涵、新的文明內涵”。思想內涵主要表現在超越傳統民法理論框架、革新既有分析范式;時代內涵體現為對中國當代議題的規范回應;文明內涵表現為提煉中華法治文明經驗、貢獻人類法治文明多樣性。由此,標識性概念與創新性概念有本質區別:創新性概念或僅為制度技術局部調適,或僅為規范表達形式革新,不能體現或者不具有思想、時代、文明的高度。例如,《民法典》第997條規定的人格權禁令和第96條規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屬于創新性概念,但并非標識性概念。
第二,標識性概念具有體系性。標識性概念在概念體系上構成了分析框架,由此具有思想引領性。此種體系性并非僅指概念在形式邏輯上之自洽,而是意指其于概念層級中居于樞紐地位,能夠輻射至民法諸領域并貫通各編之規范脈絡,進而型構具有統攝力之分析框架。唯有具備此種結構性位置,標識性概念方得以發揮其思想引領之功能,不僅為具體制度設計提供價值基準,更為整體規范體系之解釋與續造供給方法論指引。例如,人格權獨立成編雖為重大創新,然其規范效力尚未全面滲透至物權、合同等領域成為貫穿性分析工具,故不屬于我國民法典的標識性概念。
第三,標識性概念具有中國性。此種中國性并非簡單地域標簽,而是根植于法治演進內在邏輯與知識生產認識論基礎。依據“如無必要,勿增實體”原則,標識性概念提出是因既有概念體系無法解決或描述問題,需新的概念來表達。其深層基礎在于,中國法治有特定的國情和現實問題,書本知識與西方發展模式都無法提供現成答案。任何法治形態都植根于特定的政治經濟結構、文化傳統脈絡與社會組織方式,會產生獨特的規范需求與制度難題。因此,標識性概念的生成要以中國法治土壤特殊性為根基,以中國法治實踐特定需求為導向,體現鮮明的本土自覺與實踐導向。這種本土性并非封閉的特殊主義,而是在全球法治文明對話中確立主體性位置的必要路徑;這種實踐性也并非實用的經驗主義,而是在規范理想與經驗現實的張力中提煉理論范式的認識論方法。總之,標識性概念產生的基礎是中國法治土壤與實踐的特定需求。
第四,標識性概念具有基礎性。標識性概念構成了一個學科的基本理念與解釋的基本原則,奠定了該學科發展的基礎,成為學科自主性發展所繞不過去的門檻。此種基礎性表征為學科建構之奠基功能與知識生產之范式地位,其于學科體系中所處之位置,堪比承重結構之于建筑整體。具體而言,標識性概念構成了特定學科之基本理念內核與解釋論作業所依循之根本原則,由此劃定學科之問題域邊界、確立價值判斷之基準坐標、供給分析工具之概念框架,最終奠定學科持續發展之根基。有觀點認為,一般意義上的法律概念“是由包含該概念的法律規范來決定的,法律概念的體系也就是相關法律規范的體系”,但是,基礎性法律概念不具有相應的權利與義務,不是法律規范的構成內容。標識性概念作為基礎性概念,并不直接對應具體之權利義務配置,亦非法律規范之構成要素,而是居于規范之上之元理論層面,為規范之創設、解釋與適用提供價值論與方法論之奠基。此種超越性位置,使其得以擺脫具體規范變動之羈絆,保持理論之相對穩定與普遍適用,從而為學科之長期發展供給持續之智識支撐。
原創性、體系性、中國性與基礎性,構成了標識性概念的基本特征,是區分標識性概念與普遍性概念的基本標準。標識性概念成為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思想芯片”,統攝民法價值論、方法論與解釋論,區別于傳統民法理論框架。在建構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時,必然需要尋求標識性概念。也因為如此,標識性概念才構成了建構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必然內容。
(二)標識性概念對于建構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作用
標識性概念是建構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核心要素。標識性概念不僅構成中國民法學區別于傳統大陸法系國家的獨特分析框架,而且為中國民法學話語體系的創新表達與傳播提供了基本范疇和核心論斷,成為中國民法學理論范式形成的關鍵標識。通過提煉中國本土民法實踐中的標識性概念,能夠推動中國民法學從理論借鑒走向自主創新,實現形式理性與價值理性的有機統一,進而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
第一,標識性概念構成了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分析框架。概念是思維的基礎,也是認識世界與改造世界的基本細胞。一個國家的民法學要成為自主的民法學,需要建構自身民法學的獨有概念。“不同類型的概念形成不同性質的知識體系:本土標識性概念形成自主知識體系,移植性概念則形成依附性知識體系。”一個民族需要建構自身的知識體系,就需要有獨有的標識性概念。比如德國拒斥借鑒法國民法典編纂民法典,提出“法是民族精神的標識性概念”,基于此,德國民法典提出一系列原創性概念,主要表現為以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為核心的主體制度,對合同、婚姻、繼承、物權等意思表示進行歸納的法律行為概念,物債二元區分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分離體系。德國民法的物債二元區分體系,不同于法國民法的人法與物法的區分體系,構成了德國民法的分析框架。而中國民法典在規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構民商合一背景下保持商法獨特品格、構建民法典規范公權的體系等方面,構成了分析中國民法學的獨特框架。
第二,標識性概念構成了中國民法學話語體系的基礎。“話語體系是學科體系、學術體系、知識體系的表達與傳播體系,包含著學科體系、學術體系、知識體系中的基本范疇和核心論斷。”提煉中國民法實踐中的標識性概念,能夠為中國民法話語體系提供基本范疇和核心論斷,從而推動中國民法學理論自主和體系創新。對于中國民法是否具有自己的獨立話語體系,歸根結底要看是否具有自身的標識性概念。標識性概念是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從理論走向實踐、從借鑒走向創新的核心工具。聚焦標識性概念的提煉、升華與體系化,是建構中國民法學自主話語體系的必由之路。
第三,標識性概念構成了中國民法學學科體系的基礎。有沒有自身的標識性概念是判斷知識體系是否成熟、穩定的基礎。一個國家的民法如何構成,處于何種位置,均取決于對標識性概念的凝練。不僅如此,標識性概念由此決定了民法學科所具有的內容。德國民商分立的標識性概念確定了民法典狹義民法、商法學作為獨立學科的性質。我國民法典所規定的民商合一立法體例與大陸法系荷蘭、意大利等國家實行的民商合一立法模式具有實質的差異,這構成了我國民商法學建設的基礎。此外,我國民法典規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打破傳統民法典所秉持的體制價值分離模式,摒棄了馬克思·韋伯所言的大陸法系具有鮮明的形式理性特征,從而使得我國民法典實現了形式理性與價值理性的有機統一。這些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司法中適用的基礎。
第四,標識性概念是中國民法學理論的分析范式。毫無疑問,羅馬法是大陸法系國家民法的天然養料。如果中國民法學只是發展了羅馬法中一些民事制度,我們只能說中國民法學繼承與發展了羅馬法理論,甚至只能說羅馬法的中國化。但也不能因此就認為,中國民法學與法國、德國民法就具有實質性差異。基于中國民法學的實質差異,需要用特有的概念來進行闡釋。提煉中國民法學自身的標識性概念,構成了中國民法學的理論基礎。
二
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標識性概念的路徑探索
標識性概念的生成根植于中國民法所面臨的時代命題、生動實踐與大陸法系傳統民法典的局限性三重維度。中國民法典的編纂面臨諸多時代挑戰,同時源于一系列本土實踐探索,并反思了傳統民法典的缺失與局限。基于此,提煉標識性概念成為建構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必由之路。
(一)標識性概念面向于中國民法所面臨的時代命題
問題是命題產生與存在的基礎和前提;命題是對問題的凝練概括,是呈現與表達問題的重要形式,也是時代話題的集中體現和解決路徑。理論是問題系統展開、深入闡釋的形式。中國面臨的時代問題不同于法、德民法典編纂時的問題。因此,需要“從我國改革發展的實踐中挖掘新材料、發現新問題、提出新觀點、構建新理論”。一方面,民法典是在歷經三十年民事立法發展、中國民法已形成成熟法律體系的基礎上編纂而成的。另一方面,互聯網具有信息分散與集合的特點,方便法律查找與適用對于實現法典編纂的目的已經不再重要。一切民法學問題依歸于民法問題。正如學者指出,“對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實踐作沉浸式觀察,持續關注中國正在發生的事實”是建構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最現實也是最基本的路徑。
第一,片面崇尚商品經濟至上的發展理念,亟須與社會多元價值訴求相融合。改革開放后中國經濟發展良好,但唯經濟發展不能解決所有問題,金錢至上會使社會傳統價值崩裂。一種價值主導時,其他價值將居次等。當前部分領域和區域道德失范,是非、善惡、美丑價值邊界模糊,拜金等思潮蔓延,見利忘義等行徑常見,誠信缺失等成社會公害,以權謀私等問題嚴峻。這些文化影響社會風氣和司法實踐,如“哭鬧有理”影響司法審判和非訴訟案件處理。傳統民法“完全的私法自治”可能導致道德失范、價值失序,雖然傳統私法有公序良俗等原則,但多是否定性規范,難以積極調整相關問題。因此,黨的十八大以來,“把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凝魂聚氣、強基固本的基礎工程”這一要求不斷被強調。真正落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重心在于將核心價值觀塑造為“承載著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精神追求,體現著一個社會評判是非曲直的價值標準”。
第二,互聯網與科技發展使人逐漸物化、工具化,需重塑人的主體性。科技提升在解放生產力的同時降低了人的能動性,生產線使人為線下工具,數據讓人為線上工具。當代生物技術革新、科技革命及數字技術發展,加上大規模侵權現象,現行法律體系不斷遭受挑戰。面對全球化深化、信息技術變革、生態危機、社會結構多元、經濟模式演進等重大變遷,以及人、自然、社會與科技互動關系轉型,現代民法體系亟須作出系統性回應與調適。因此,中國民法面臨著日益嚴峻的挑戰:“其一,如何進行與全球化與信息化時代相匹配的市場完善;其二,如何維持失去了達成共同目標合意的社會的秩序。”中國民法學不僅需要回應時代變革所產生的民法需求,也需要塑造具有強烈的主體意識、能夠獨立判斷、敢于承擔責任、待人如己的人。
第三,風險社會中的自治主體存在局限,秉持自治的民法難以適應社會共同富裕的要求。共同富裕本質是共同享受發展成果,使得每個主體利益得到發展。傳統民法以“自私自利的個人主義”為基礎來防范風險、承擔責任。風險社會所具有的溢出效應要求每個主體協同才能解決相應問題,這就需要民法構建一個共治共享的社會,以實現每個主體的利益保障。這也使得中國民法典具有治理法的性質,如學者所言,“正確解釋和適用《民法典》,充分發揮《民法典》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作用,是未來民法理論與實務的重要任務。”
第四,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需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需要回應在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中,如何實現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在此基礎上,簡單規范行政權力不能實現法治國家、法治政府與法治社會的一體建設的需求,這就需要保障與發展權利的民法典作為社會治理的基本法律,以民法典作為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礎性法律,共同實現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需要。
民法典“是社會和政治的產物,因此它要發揮出一定的社會和政治職能”。民法典的編纂,正是為了適應時代的發展所進行的政治決斷。標識性概念的提出是為了更好地解決時代命題。“命題是由多個概念組成的句子或短語。由于命題是對判斷、論斷的陳述,所以,有時候把命題同判斷、論斷作為等值概念。”提出標識性概念,是為了形成“意義之網”,“沒有命題,標識性概念將變成‘概念孤兒’”。因此,中國民法典的時代命題,是提煉標識性概念的基礎。
(二)標識性概念來源于中國民法的生動實踐
實踐是一個國家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表現形式與構建基礎。“走什么樣的法治道路,建設什么樣的法治體系,是由一個國家的基本國情決定的。”中國三十年民法實踐是構建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堅實土壤。我國民事立法在“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立法指導方針下,結合中國民法的具體實踐,不斷形成中國民法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
其一,德治與法治并重。中國民法來源于中國的民事生活,又必須尊重中國既有的文化傳統。天理、國法與人情統一古已有之,天理是事物運行規律,人情是社會基本常情。天理、人情與國法并重構成中國傳統司法文明,也是現代司法應遵循的標準。德治并非讓法律讓位于道德,而是要捍衛中華民族優秀道德文化基因,避免道德淪喪。“以法治承載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撐。”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需融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法典更要將其融入生活規則與行為方式,不能讓自利性規則走向精致利己主義,要為市場經濟增添核心價值觀的“潤滑油”,使中國市場經濟更健康、更長遠地發展。
其二,私權限制公權。我國公權力強大,而私權利尚在培育發展之中,長期存在“以行代民”“以刑代民”的現象,公權力與私權利不對稱。我國私法制度在與公權的決裂和斗爭中發展,在經濟體制轉變過程中,民事立法逐漸完善成熟。“我們不可能把物權法憑借西方的權利和形式主義法律理論而從國家的行政體制及其‘政’與‘法’之間的關系完全隔離開來。”因此,以私法規范公權是民事立法隱藏的邏輯主線。私權限制公權,是中國私法文明建構和私法于夾縫中發展的必然選擇。若選擇公法與私法并行,私權將永遠受公權壓制。試想,如果在行政法律中規定不動產征收,基于行政行為本身所具有的優先性效力,守衛房屋這類看似尊嚴的行為在行政征收天然的合法性面前將變得那么弱不禁風,甚至具有天然的“違法性”。
其三,民商合一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基于民事立法的傳承和既有邏輯體系,我國既往的民法典草案及《民法通則》在體系構造上主要借鑒德國與日本的立法范式,采納了潘德克吞式編纂體例。然而,《德國民法典》與《日本民法典》及其總則編所依托的邏輯基礎,系以民商分立為前提,通過對民事法律規范進行高度抽象與概括而建構的理論體系。我國民法通則及歷次民法典草案均采民商合一之立法模式,形成了區別于德日模式的獨特路徑。為實現民商合一,些許商事規則規定在民法典債編中,可以說,民商合一只能是債編中的民商合一。中國自此走上一條具有特色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道路:在性質上能與民法合一規定的,則納入民法債編和物權編,性質特異不能與民法合一規定的,如公司、票據、保險等,則另定單行法。民法典實行的民商合一,并不是民法典總則的民商合一,而是商法的獨特性規范滲透于整個民法典中,這是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所具有的典型畫像,也是符合現實與歷史所進行的必然選擇。
(三)標識性概念取舍于大陸法系傳統民法典局限性
第一,堅持公法與私法的嚴格區分導致純私法性的民法典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求。作為大陸法系民法母源的羅馬法,堅持公法與私法的區分理論,“公法是涉及公共事務狀態的法,私法是關于個人利益的法。”查士丁尼于《法學總論》中進一步厘定了此種分類,將法律體系劃分為公法與私法兩大范疇:公法關涉國家及社會整體利益,私法則以民事主體之個體利益為其調整對象。行政機關是公共權力的行使主體,其行為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由于民法主要作為調整私人利益的法律,因此,規范行政權力行使的法律應該屬于行政法范疇。“當國家為實現公共利益而作為時,其適用的就不是民法。當然,同時也可以說,當可以察覺到公權力存在時,所適用的就不是民法。”私法與公法的嚴格區分,在于“將私法設計為自由個體人格的勢力范圍,將公法設計為抽象國家的生存規范”。但問題是,社會中的每個主體,是存在于公共生活中的主體,“我們所謂的個體(Individuum)和大眾(Allgemeinheit),只是不可或缺的概念抽象”;“即使法律被劃分為私法和公法時,也僅是暫時地忽略作為整體性的個體和作為個體性的整體。”若將私法視為純粹的私法,則會割裂其與公法的聯系,缺乏對法治建設整體性的認識。私法與公法嚴格分離,將使行為陷入非黑即白的選擇,割裂個人與國家行為的獨特性,忽略二者整體性。“現今的世界恐怕難以找到一部不摻入任何一點點公權力的民法典······在以調整平等主體關系為主的單行法律中,有關行政權力的管理性規定越來越多了······在這樣一些法律中,公權力是以保障私權利為其目的的。”因此,如學者所言:“在我們的公法中必須吹進一絲自然法之自由空間的信息,在我們的私法中必須滴上一滴社會主義的潤滑油。”
第二,采用的財產法理念所形成的形式理性秉持價值中立不能適應多元價值的需要。財產法本身具有計算的特征,商品經濟的天然平等性使得傳統民法以形式理性為圭臬,價值中立為依歸。傳統民法運用去情感化的客觀民法話語、剝離具體情境的抽象概念工具以及價值無涉的規范設計建構起一座具有“體制中立”特性的民法理論大廈。《德國民法典》是秉持“價值無涉”立場,構成民法維系“體制中立”地位的核心機制的典型代表。然而,民法雖能跨越時代更迭與政制變革而保持其生命力,此種延續性亦需付出相應代價,即其與具體社會現實之間的張力持續累積。誠如學者所言,法律的功能隨時代演進日益限縮,漸趨淪為向裁判者及法學研究者供給“中立性”法律技術的工具。因此,形式理性似乎概括了德國民法的形式邏輯的偏好,但無法滿足現實的需求。“迷失在傳統民法所構建的‘平等幻象’大陸法系國家,受制于商品天然平等屬性所帶來的功利主義,在其民法典實施三十多年后,迎來的不是真正的權利平等,而是不擁有商品卻生產商品的‘市民階層’與不直接生產卻憑借資本而擁有大量商品的‘資本階層’的激烈對立。”
第三,采用個體主義的做法,導致團體性人格的缺失,忽視了團體性發展的需要。大陸法系國家對團體法的研究一直處于弱勢地位。自羅馬法以降,大陸法系諸國于個人主義理念之上建構其法律規范體系,而團體法制度則始終未能獲得充分發展。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為例,其編纂深受反封建之歷史語境影響,基于對封建性團體組織的本能性排斥,為了防止封建團體的復辟,“反對國家與個人之間存在任何形式的中間團體,以建立大一統的國家政權”而沒有規定法人制度。《德國民法典》的編纂者將團體組織視為國家權力之潛在挑戰,雖于法典中確立法人制度,然同時施加了嚴苛的限制要件與審查程序。與此同時,學界亦未對團體法展開系統性批判性反思,未能建構起團體法的一般理論體系。雖然常說《德國民法典》為真正“民法化”的法典,其內容和體系更加符合民法體系結構要求,是一部名副其實的民法典。但德國學者梅迪庫斯認為:“《德國民法典》人法部分是一部未完成的作品,對此的研究,必須考察其他具有人法內容的領域,特別是德國基本法基本權利部分、著作權法和商法相關的內容。”“一百多年以來,有關法人之理論在本質上也未超出19世紀末的水平。”由于理論研究的欠缺,現有立法是根據“自然人—法人”的邏輯推演,用傳統的自然人制度與規則來建立法人的相應制度與規則,忽視了團體法的獨特性。中國民法典實現民商合一,這既是團體發展在民法典中的體現,也是中國民法典大力發展團體目的之所在。團體是一個國家與社會生命力之所在。也是建設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
建構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標識性概念,是在總結19世紀私法文明發展局限的基礎上,建構新的私法文明范式。此范式脫離了傳統民法典純粹私法、價值中立與個人主義的幻象。同時,由于中國民事立法傳統及特定時刻需解決的問題,迫切需要建構新的文明范式。提煉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標識性概念,是在歷史延續中探求私法文明的存在方式。正如龐德所言,“歷史的連續性并不可否認,但是歷史發展中法律絕不是僵化不變的,法律必須與一種持續變化的文明相協調。我們必須傳承對我們的法律材料進行型構,從而使這些材料能增進文明,而非阻礙文明。”
三
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標識性概念的產生基礎與具體類型
民法典的歷史任務構成標識性概念的基礎錨點,其以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國家治理現代化及市場經濟發展為核心使命。基于此,民法典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法典規范公權、民法典推進國家治理及民法典的基礎性法律地位,構成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標識性概念。
(一)民法典的歷史任務是標識性概念的基礎錨點
學界通說認為,民法典系建構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之根基所在。波塔利斯在《法國民法典》的草案說明中明確指出:“民事法律必須與政治性規則相適應。”“一部法典最令人矚目的標志是它標志著一個新的開端。”2014年10月23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該《決定》明確了“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的任務。因此,法典化作為現代中國所秉承的基本使命,在新的時代要求下,我國編纂的民法典應承擔起由19世紀、20世紀法典向21世紀法典轉變的使命。就內容層面而言,民法典之編纂須契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內在需求,立足本國國情與社會實際,彰顯鮮明的民族特質;同時應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吸收域外立法之有益成果,既尊重民事立法的歷史延續性,又能回應當代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從而形成兼具中國特色與時代精神的法典化成果。
1.以民法典實現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相較于域外法治演進路徑,我國法治國家之建構呈現出獨特范式: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之共同推進,以及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之一體建設。建設法治國家,“關鍵在于黨要堅持依法執政、各級政府要堅持依法行政。”對此,民法典主要有兩個方面的作用:
其一,以民事權利保護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民法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本身就彰顯了權力行使的界限,亦即,權利是權力之界限。以民法典助力法治政府建設,要貫穿于行政執法全過程。重要的是,行政活動不得逾越法律保留原則,不得違背民法典強制規定,隨意減損公民的合法權益或增設公民的義務。如此,民法典從私法調整工具升華為公權力規范準據,成為法治一體建設的基礎規范載體。
其二,行政權力保障民事權利,推進法治一體建設。以人民為中心、服務人民是執政路線,依法執政和行政旨在保障百姓權利,這是公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基礎和初衷。權力為權利供給制度條件和救濟機制。通過民法典實現權利,將政府、社會和民事主體融合,推進法治一體建設。三者借民法典銜接整合,使得政府治理合法性、社會自治正當性、個體行權可能性各有依賴。由此,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在權利實現目標下一體建構、相互支撐、協同推進,從而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轉型。
2.以民法典實現國家治理能力與治理體系現代化
國家治理能力與治理體系現代化是一個復雜過程。“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體現的是系統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施策。”因此,治理的關鍵是理順治理主體與治理目標,實現二者的有機融合。基于民法典主體的多元性與權利的復雜性,以民法典來推進治理具有先天性的優勢。在回應社會的規范要求中,民法典參與社會治理具有其他法律所不及的優越之處。
第一,民法典確定了治理所需要的基本原則與規則,同時為政府參與社會治理提供了權力運行的基本規則。民法典秉持私法自治原則,通過誠信、平等、協商的方式實現利益主體訴求,而非采用強制手段。這種規范邏輯,一方面,為社會治理確立“去強制化”原則,尊重民事主體意思自由,保障其依自主意志創設、變更或終止法律關系的權能;另一方面,為政府參與社會治理劃定權力邊界,讓政府角色從直接干預者轉變為規則供給者與秩序維護者,權力運行須依據民法典確立的權力結構,不得逾越私法自治底線濫用強制手段。因此,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等民法基本原則,不僅是私法關系價值基準,也是公權力介入私域的程序約束與實體界限,為政府與社會良性互動提供規范基礎。
第二,民法典發展團體,在權利保護與實現中確立治理基礎。民法典明確了私權神圣與公權界限,要求公權力運行不得侵害私權主體利益,以促進私主體利益實現為目標,為多元自治提供保障。傳統民法以個人主義為預設,當代社會復雜治理需求使人們關注團體人格與組織法理。民法典順應趨勢,在總則編確立法人類型體系,在物權編建構治理結構,在合同編完善協作性規范,為社會團體設立、運行與自治提供制度供給。團體法發展并非替代個人本位,而是在個人自主與團體自治間尋求平衡,形成多元主體協同治理格局。
第三,民法典為治理提供堅實物質保障。實現治理目標才能有效治理,“發展才是硬道理”要求各主體從治理中各得其所,通過實現民法典的目標來滿足主體利益。治理效能提升需程序正當、規則完善,更需治理目標與主體利益有機耦合。各參與主體獲得匹配貢獻的利益分配,方能形成持續參與動機,實現治理體系良性運轉。民法典為此提供可預期制度保障,通過權利配置與利益分配機制轉化為“發展”價值共識。由此形成個體利益與整體發展的正向反饋,主體在追求私益中增進社會財富、優化資源配置、降低治理成本,最終實現“各得其所”的治理理想,為社會治理持續深化提供物質激勵與動力源泉。
民法典在治理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與作用,對于整個民法學研究具有深遠影響,是中國民法學學者所不得不面對的時代任務。正如王利明老師指出,“關注以問題為中心的多元綜合治理機制,發掘民法與其他治理工具之間的相互關照和獨有價值,促使民法學更進一步地具體化、深化和體系化。”
3.以民法典發展市場經濟
促進市場經濟發展是編纂民法典的基本任務。市場經濟與民法典聯系緊密,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百科全書,為其確定基本價值與規則。中國市場經濟具有鮮明特色,民法典需鞏固與發展這些特色。
第一,健全完備的民法典制度,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成為引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價值底色。市場經濟本質是競爭經濟,過度縱容資本擴張會損害市場經濟可持續性與社會主義制度。民法典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轉化為市場運行的內在約束與行為導向,從而設定倫理邊界與矯正機制,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弘揚社會主義道德。
第二,民法典要鞏固與發展主體多元化以促進市場協調發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中國市場經濟發展邏輯。市場經濟要激發主體創新活力,政府要保障但不能亂干預。民法典提供基礎性框架,使政府有所為有所不為,形成多元主體共生共榮、市場與政府良性互動的協調發展格局。
第三,完善與發展民法典的制度,落實共同富裕價值追求,為市場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共同富裕是中國式現代化的必然要求,發展市場經濟與走向共同富裕不矛盾。民法典承載雙重使命,既為市場經濟高效運行提供制度激勵,又為其確立倫理邊界與矯正基準,實現高質量發展與共同富裕協同推進。
(二)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標識性概念的類型梳理
如前所述,標識性概念來源于中國問題的解決,奠定了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基礎。作為中國民法學的分析范式,標識性概念體現中國民法理論對大陸法系民法的貢獻。因此可以認為,標識性概念作為民法學的問題,“是面對民法世界進行學說梳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討論者爭論的焦點是如何面對民法世界運用民法學范疇去進行解釋、表達、描述和想象的學說建構問題”,標識性概念非必然為實證法規范基礎。但同時,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標識性概念是對民法典所具有問題的深入闡釋與概括的結果,必然具有實證法規范基礎。
基于以上討論,筆者認為,民法典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法典規范公權、民法典推進國家治理構成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標識性概念。這些概念共同決定了民法典在整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法律地位,而這一基礎性法律地位本身也構成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標識性概念。但是,上述概念,可能面臨如下質疑:這些說辭相比“概念”而更像是“句子”,并且,除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外,其他提法并不是民法典本身的概念或術語,它們何以被稱為中國民法學的“標識性概念”呢?面對這種質疑,應當明確以下幾點:首先,“概念”與“命題”似乎確有區別,前者即我們熟知的如“人格權”“法律行為”這樣的概念,而如“民法典規范公權”,其是一個包含主謂結構的判斷句,可以作為等值概念。其次,任何概念都不可能是原子式的,不能被還原為孤立詞語,事實上,很多詞組或短句在歷史演變中逐步“詞匯化”,成為具有相對完整意義的詞語,又因其匯聚了社會經濟意涵,進而視為“概念”。最后,基于標識性概念性質為民法學問題,民法學所具有的體系性與基礎性特征,標識性概念并不是規范構成的基本內容,因此,這與過往我們習慣于將民法概念作為規范構成要件要素具有顯著差異。
1.民法典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民法典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破除德、法將民法遵循體制價值中立奉為圭臬之傳統,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品格,為全球民法發展提供新理論與規范范式,此乃價值理念層面之范式革新而非局部調適。核心價值觀貫穿于整個民法典,立法論提供價值基準,解釋論提供評價標準,續造論確立漏洞填補方向,為基本原則提供價值源泉并界定公序良俗之實質內容,輻射至民法各編,建構了中國民法典體系。民法典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承載中華傳統文化之表達,契合社會主義制度之發展需求,回應中國法治建設中公權力強、私權利保障弱之特殊國情,體現本土價值與私法技術之辯證統一。民法典首條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奠定民法典之根本宗旨,產生體系化效應,確立民法典之基礎價值理念,形成個人、家庭、社會與國家行為之價值共識。
德、法民法作為勝利的資產階級的民法,將發展商品經濟作為基礎,在商品天然的平等性下,遵循私法自治,當然遵循價值中立。但意思自治有雙重局限,既無法為弱勢主體提供實質保護,也難以內化負外部性社會成本,單一維度規范框架難以應對當代議題,商品的交易法屬性無法為民法面對其他復雜社會問題提供方案。為此,民法典第1條明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價值紅線,其既延續傳統私法形式理性框架,又正向引導社會治理目標,體現中國法治現代化中私法技術與本土價值的辯證統一。價值中立通過形式理性技術轉化特定價值,以一般性條款保留價值表達開放性,以具體性條款實現立法技術可操作性。
民法典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權利與維護交易秩序作為有機整體,體現其價值層面的時代性、中國性、實踐性。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系社會主義道德演進之必然產物,民法典將其“弘揚”確立為價值根基。
其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既是價值規范的體現,也是價值內核。作為價值內核之體現,核心價值觀固然具有抽象品格,但內核卻是固定的,故此種抽象性與民法基本原則之抽象性存在本質差異——后者得作為漏洞填補之依據而予以具體適用。有學者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法理的內容,本質上還是將其作為漏洞填補的內容,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具有的作用并不一致。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載于民法典首條,由此奠定了法典之根本宗旨,并產生體系化效應。
其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價值指導和規范功能。在價值指導上,核心價值觀貫穿民法典編纂全過程,立法論提供價值基準,解釋論提供評價標準,續造論確立漏洞填補方向。立法基本原則應以核心價值觀為支撐,保障私法自治,使其服務于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共同福祉。司法適用中,法官面對規范沖突或文義模糊時,需按照核心價值觀的價值位階進行利益衡量,確保裁判契合社會主義法治追求。在規范功能上,核心價值觀的意義更具體直接,既能為基本原則提供價值源泉,也能在具體適用中界定原則內涵,如確定民法典中公序良俗的實質內容。
其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形成個人、社會與國家行為的價值共識。“新時代德治的核心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其在我國治國理政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各主體價值選擇有沖突,如個人重利益、家庭重穩定、社會重和諧、國家重整體利益,個人在市場經濟與家庭建設中的地位與作用也不相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就是要形成人民主體、人格尊嚴、家庭穩定、社會和諧、民富國強等為基本內容的價值共識。
2.民法典規范公權
近代民法演進源于國家與社會二元分離的政治哲學,私法是個體自由空間,以公權力有限介入。遵循羅馬法公私嚴格區分的傳統,盡管法國民法中還具有公法的相關規范,但德國民法中,公法規范完全遭到了驅逐,德國民法典就成為民法純粹法典的典范。這種傳承作為一種共識,民法典的核心功能是確認、保障與救濟權利,公法因素體現為設定私權邊界或保護公益。針對我國長期存在之“先行后民”“以行代民”治理慣性,回應行政干預明顯、私法自治難以保障之特殊問題,體現對中國國情之理論自覺,中國民法典一改公法與私法嚴格區分的傳統,將民法典規范公權作為民法典編纂的重大內容,這不僅改變了傳統民法典單純保護民事權利之結構,實現保護民事權利與規范行政權力之并重,同時確立“權力服務于權利”之基本遵循,重塑國家治理之價值根基與功能邏輯。民法典在編纂技術上嵌入大量公法性條款,在理論體系上形成開放之混合體系,重構“法秩序統一性”概念,貫通公私法領域,為法秩序統一性之解決開辟道路。
民法典規范公權,確立了民法典作為規范公權力、保障私權利、協調國家與社會關系之基礎性法典地位,發揮價值整合與制度協調之樞紐功能,體現出民法分析范式的轉變,決定了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是私法與公法混合的體系。這種混合性體現了對中國法治實踐的理論回應,形成契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發展需求的新型公私法學混合形態。
第一,民法典規范公權,是對我國理論與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先行后民”“以行代民”等問題的糾偏。行政機關慣于以行政手段替代民事調整,以行政命令消解民事糾紛,以行政強制壓縮意思自治空間,由此造成“先行后民”“以行代民”的治理問題。基于行政權力之固有合法性,在僅存在公法制約之國家,若行政機關行權之際未遵循私人權利保護原則,則“無疑會使得民法喪失其獨立價值,從而背離憲法上對私人基本權利的保護要求。”于僅存在公法制約之傳統框架下,行政權之行使被視為國家意志之直接體現,其正當性源于民主授權而非法律保留,其邊界取決于行政自制而非司法審查,私人權利之保護僅作為行政目標之附帶考量而非剛性約束。民法典規范公權,正是對此種歷史偏差之規范性矯正。
第二,民法典規范公權,確立了權力服務于權利的基本遵循。傳統法治理論于公法與私法之關系上,多持“權力限制權利”或“權利對抗權力”之二元對立立場,前者強調國家優位與行政效率,后者強調個人自由與防御權能,二者均未能充分揭示現代法治中權力與權利之互動共生關系。民法典規范公權,于此維度實現理論突破:其并非僅將公權力視作民事權利的潛在威脅而消極防御,更將公權力定位為民事權利得以實現的制度性基礎,進而形成積極規范塑造。由此確立“權力服務于權利”之基本遵循,重塑國家治理之價值根基與功能邏輯。
第三,民法典規范公權,為法秩序統一性問題的解決開辟了道路。“法秩序統一性”是一個真命題還是一個假命題,一直橫亙在公私法領域之間,是民法典基礎法地位能否實現的關鍵一環。在民法典實施之前的時期,“法秩序統一性”問題被矮化為“違法性一元/相對論”問題,彼時的學界基本上認為,所謂私法對公法(私權對公權)的規范作用,僅僅是“私法上合法的行為是否還需要在公法上評價”而已。但遺憾的是,即便僅僅討論違法性問題,也沒有達成什么共識。就違法性判斷標準而言,持一元論立場者——學界目前多采緩和之一元論——大抵承認民刑二法于合法性判斷層面具有共通基礎,“民法上允許的行為,刑法上也應當認可其正當性,不得認定為具有刑事違法性”;反之,主張違法性相對論者,其立場與民法典規范公權力之精神實質相悖,有的學者主張“不要求特定的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必須嚴格按照民法理論進行解釋”,這是對民法典實施之后的整體法秩序的嚴肅挑戰。在法秩序問題上僅僅討論違法性,既是對法秩序的片面理解,又與民法典的立法模式相悖。民法典不僅僅在侵權責任編中取消了對違法性要件的要求,還早就在總則中刪去了對法律行為合法性的要求,由此可知,以違法性為核心建立法秩序已經沒有實定法依據。民法典規范公權,則能夠重構“法秩序統一性”概念。
3.民法典推進國家治理
傳統民法奉行私法自治來實現社會的治理,以公序良俗原則的維護實現社會秩序的穩定。“私法自治的理論預設是人的完全理性,即人具有相關風險的知識和能力,能夠收集、掌握必要的風險信息,對各種備選方案予以比較、衡量,作出符合自身偏好的選擇”。現代民法在實現人與社會、人與環境、人與國家的多重發展目標中展現出明顯的局限性。民法典通過參與國家治理,改變了傳統的私法自治理念,避免了以鄰為壑的困境,實現了自治主體與社會目的的協調。由此,私法自治獲得了更堅實的規范基礎,個體自由也迎來了更廣闊的實現空間。在此基礎上,“通過更為系統的頂層設計將法治建設與國家其他事業結合起來,進一步凸顯法治建設的政治保障和理論導航作用,將法治建設成果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
首先,民法典為治理的法治文化奠定基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是推進治理現代化的基礎,法治文化建設需主體參與,其體現為社會成員價值認同、行為模式與生活方式轉型,要求規則意識、權利觀念、誠信精神融入個體與社會。文化生成依賴主體實質參與,人民應作為治理主體參與規范創制等。民法典是培育主體性的關鍵制度載體,以私法自治為內核,將人民轉化為權利主體,使國家治理下沉至日常生活。民法典實施即法治文化培育過程,通過權利賦予、規則適用、救濟保障沉淀行為范式,為治理體系現代化提供深層文化支撐。
其次,民法典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基本遵循。民法典作為治理法,確定了法治政府建設的明確標準,為有限政府、有為政府、守法政府、誠信政府、責任政府建設提供了重要標準。正是民法典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使其成為“‘依法行政’之‘法’的概念范疇,并有望達成基本共識”。由此,民法典得以助推政府治理步入良法善治之軌,促進行政權之行使趨于嚴格規范、公正文明,整體性提升治理效能與水準,進而實現政府治理體系之現代轉型,更為有效地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之實現。
最后,民法典在意思自治原則之規范指引下,型構了自治、法治與德治三元共治之法律機制。私法自治構成治理之基礎層,為個體自由之展開與社會創新之涌現提供制度空間;法治機制構成治理之保障層,為權利之確認、救濟與權力之規范、約束供給程序框架;德治精神構成治理之價值層,為規則之正當性與行為之合道德性確立評價基準。三者于民法典之體系結構中相互滲透、動態互補。以環境治理為例,義務來源上,源于環境保護公共利益維護需求,體現國家生態安全領域積極保護職責,具有公法強制性;操作機制上,通過侵權責任編私法技術實現,以修復費用賠償替代直接行為強制,以私法主體訴訟補充行政權執法不足,以損害填補救濟邏輯整合預防性保護目標。此外,民法典構建了風險預防、過程管控與損害填補的全周期規制體系,承載國家治理整體性職能。該規制突破傳統民法事后救濟單一維度,向前擴展至風險預先防范,向后延伸至損害系統修復,形成貫通事前、事中、事后的動態治理鏈條。
由此,民法典之規范功能由傳統之“定分止爭”提升至“治國理政”,由個體權利之保障擴展至社會整體之治理,終局性地成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之基礎性規范載體。
民法典在推進國家治理過程中對其實施產生的影響是全方位的,構成中國民法學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的范式轉變。民法典從個人自治到社會共治,構成中國民法學權利與義務基本分析框架。如對賭協議效力確認,從合同視角要全面履行,但從規范資本無序擴張治理效能看,不能允許資本撤資對公司、員工和產業發展造成不良影響。社會治理要求的主體責任承擔,與私權主體自負其責原則有本質區別。以數字平臺責任為例,現行規范體系未回應算法權力治理邏輯,網絡暴力規制仍用“通知—移除”被動免責機制,既不利于提升治理效能,也與智能平臺演進實踐不符。
4.民法典基礎性法律地位
民法典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法典規范公權、民法典推進國家治理作為民法典規范層面的內容,這些內容改變了民法典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格局,由此不僅需要重新認識民法典作為市場經濟基本法的屬性,也需要對公法與私法的關系甚至整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進行通盤考慮。與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市場經濟基本法不同的是,民法典在整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基礎性法律地位。這種基礎性法律地位,是對“以權利制約權力”這一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總特征的貫徹,也是其地位的正當性來源。其在價值傳導與制度協調中發揮樞紐功能,憲法價值需將其具體化,其他法律法規以其為價值準據和協調基準,部門法需在其權利框架內設計制度。民法典基礎性地位的確立,源于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制度設計、規范公權力運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等多重價值與功能。這些既是其基礎性地位的體現,也是確立該地位的依據。
不過,民法典的基礎性法律地位,是在憲法秩序框架下對其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功能定位,不涉及法律效力位階調整,也不改變其與其他法律的適用關系。
首先,民法典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立法,確立了其在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規則地位,為其法治化落地提供路徑。憲法雖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但未細化內容及與各部門法的關聯,使其在司法實踐中易抽象化,民法典將其轉化為具體法律規則,成為其他法律規范的解釋準據。
其次,民法典通過規范公權力運行,確立了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地位。公權力行使應以權利保護實效和增進人民福祉為目標,推動法治向“服務型”轉型。民法典成為規范公權力、保障私權利、協調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基礎性法典,發揮價值整合與制度協調的樞紐功能。
最后,民法典以系統性制度設計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確立了作為國家治理基礎性理念與核心規則供給載體的地位,成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法治基石。其治理功能貫穿國家治理各環節、各領域,實現傳統民法向現代民法轉變,契合國家治理需求,實現公私法秩序有機統一,發揮基礎性、樞紐性作用。
法律體系的基礎性地位,并非僅取決于規范數量龐大或調整范圍廣泛,更在于其在價值傳導與制度協調中的樞紐功能。民法典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承載此樞紐作用的核心法典,它以私法自治為內核、以規范公權為使命,跨越公法私法分立,成為連接國家治理與社會自治的規范橋梁。這一跨越性使其在法律層級中居基礎地位,憲法價值需經其具體化,其他法律法規以其為價值準據和協調基準,部門法需在其權利框架內設計制度。
民法典作為法治國家建設的根基,為國家與社會治理提供確定性規則,為復興與進步提供制度基礎設施,具有“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之功能。“固根本”指其在價值層面確立法治根基,將核心價值觀轉化為原則,確認主體地位與自治空間,構建親屬法秩序,熔鑄國家、社會、個人價值追求。“穩預期”指其在行為層面為市場和社會成員提供確定性規則,明晰產權、嚴守契約、明確責任,降低交易成本,提升運行效率,增強安全感和信賴感。“利長遠”指其在發展層面為復興與進步提供制度保障,對人格權益和生態環境的關注超越現實需求,為未來發展預留空間,確保法律體系的適應性與價值堅守。
結語
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建構是我國民法走向獨立自主、司法實踐回歸本土的前提。我國的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長期秉持著價值中立的規范法學的基本立場,該種研究對于我國法學的發展具有基礎性作用。但問題是,我國法學研究中存在一種借鑒主義的傾向。現有研究多聚焦于以西方所謂“普適”范式詮釋中國之特殊經驗,鮮少反其道而行之——即循中國特殊經驗以修正西方理論,或于其中提煉具有普遍解釋力之新范式。步入21世紀的中國民法,已然超越19世紀末對歐陸范式之仰視階段。在批判性審視德、法兩國固有局限的基礎上,中國民法學界正致力于建構具有獨立品格之理論體系。因應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之實踐訴求,推進深植于文化傳統、內生于本土情境、直面中國問題之法學理論生產;萃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具有自主品格、創新特質與識別度之概念工具、學術主張與理論框架;確立研究立場之本土自覺,超越對西方理論范式之單向依附,進而形塑中國民法學之知識主權。民法典的頒布,為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提供了基本的依據,對民法典所蘊含的精神與內涵進行全面分析,特別是提煉其中所蘊含的標識性概念,構成了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基本分析框架。民法典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法典規范公權、民法典推進國家治理,以及民法典的基礎性法律地位,作為中國民法典的顯性特征與獨有功能,構成了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標識性概念。
提煉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標識性概念,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在民事領域的體系化貫徹與學理化展開。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論偉力,絕不僅在于其作為科學有力的政治話語,更在于其實現了向法學學術范式的深度轉化與系統建構,成為引領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生成的思想引擎與理論基石。具體而言,習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為中心”“良法善治”等核心命題,經由學理提煉與范式重塑,已深度融入民法學的價值根基與分析框架,成為解釋民事權利本質、界定私法自治邊界、建構人格權保護體系的基礎性學術范疇。“全面依法治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等頂層戰略,不再停留于宏觀政策宣示,而是內嵌于民法學的體系構造、制度解釋與司法適用全過程,塑造了民法典公私法協同、權利保障與權力規制并重的獨特品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時代要求,則進一步下沉為民事立法技術、司法解釋規則與司法裁判邏輯的精細構造,使民法典成為承載治理效能、回應社會需求、協調多元利益的“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
經由政治話語向學術概念、政策部署向理論范式、宏觀治理向具體規范的三重轉化邏輯,民法典在價值塑造、權力規制、權利保障與治理賦能層面形成的系統性制度創新,不僅筑牢了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建構的核心支點與理論根基,更從規范運行、學理建構與治理效能三重維度,充分彰顯習近平法治思想在民事法治領域蘊含的實踐偉力、理論引領力與體系創造力。與此同時,這一轉化路徑與制度實踐亦深刻印證,民法典在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民事法治闡釋與落地實施中居于基礎性、樞紐性的核心地位。這正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這一重大政治任務與立法部署的深層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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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論壇》2026年第4期目錄
【學習習近平法治思想】
1.提煉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標識性概念
許中緣(003)
【中宣部哲學社會科學期刊重點專欄·全面依法治國研究】
2.《民法典》擘畫的司法權圖景
——基于《民法典》中逾300條司法裁量權規范的分析
易軍(018)
3.實質合并破產程序問題的實證考察與規則完善
張艷(038)
【主題研討一·金融法治研究】
4.涉案虛擬貨幣處置的實踐模式與發展完善
謝登科(052)
5.回歸“信息信賴”:證券虛假陳述信賴證明規則的修正及展開
曾洋(068)
【主題研討二·涉外法治研究】
6.高水平開放視域下意思自治的原則化重構
黃暉(083)
【論文】
7.民營企業實質平等保護的刑事法路徑與實踐貫徹
錢小平(095)
8.人工智能代理的權力分配邏輯與刑事責任歸屬
姚萬勤(111)
9.論法治觀念的三維結構與功能整合
寧凱惠(128)
10.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的規范效力研究
王也(146)
11.民主觀念在維新思潮中的形成脈絡
張偉(161)
【馬克思主義法學本土化研究】
12.政府采購概念的規范構成與本土化重構
劉力(177)
《政法論壇》是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重要法學學術期刊,其前身為1979年創刊的《北京政法學院院報》。1983 年5月,國家決定在北京政法學院的基礎上成立中國政法大學,原《北京政法學院院報》停辦的同時,創刊《中國政法大學學報》,1985 年更名為《政法論壇》,由彭真同志題寫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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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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