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國樽律師事務所日本辦公室
結案時間:2025 年 12 月 25 日
核心成果:雙法域全合規生效,覆蓋中日兩地全部個人資產,精準落實客戶傳承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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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由國樽律師事務所日本辦公室與北京總部涉外婚姻家事團隊聯合辦理,嚴格遵循中日兩國婚姻繼承領域法律法規及涉外民事關系適用規則,依托國樽深耕跨境家事領域的實務經驗與雙法域專業能力,為旅居日本的中國公民提供了全鏈條、低風險的跨境遺囑訂立解決方案。
本案已入選國樽 2025 年度涉外婚姻家事典型案例庫,其 “權屬前置梳理 + 雙法域規則適配 + 本地公證落地” 的辦案模式,可廣泛應用于中日跨境家事傳承與財產規劃場景。
一、案件背景與委托經過
委托人喬女士為中國公民,現年 50 歲,2015 年于中國國內登記二婚,婚前與配偶簽署書面婚前財產協議,雙方均為中國國籍且無共同子女,婚后長期定居日本生活;喬女士與前夫育有一女,其個人財產分別分布于中國與日本兩地。為明確財產傳承安排、避免后續親屬間產生繼承糾紛,喬女士希望訂立專業遺囑,將其名下中日兩地全部個人財產指定由女兒繼承。
2025 年 11 月 9 日,喬女士通過國樽律所日本辦公室咨詢跨境遺囑訂立專項服務。鑒于案件涉及中日雙法域遺囑效力認定、婚前財產協議與遺囑效力銜接、境外資產處分效力確認三大核心難點,日本辦公室當日啟動 “中日家事案件協同辦案機制”,聯合北京總部成立專項辦案組,由 2 名日本本地家事法律師與 3 名北京總部涉外婚姻家事專業律師共同承辦,明確 “日本辦公室負責本地法律適配與公證程序落地、北京總部負責中國法下遺囑效力把控與財產權屬界定” 的分工模式,全權代理本次跨境遺囑訂立工作。
二、中日聯合辦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總部統籌中國法域規則與文本體系、日本辦公室落地本地司法程序與合規驗證” 的標準化協同模式,各環節均形成書面成果與可追溯記錄,全流程高效推進:
1、2025 年 11 月 9 日 - 11 月 13 日:雙法域案件風險評估
北京總部:完成委托人婚前財產協議、國內房產與金融資產權屬證明的初步梳理,出具《中國法下遺囑可處分財產范圍評估報告》,確認婚前財產協議的合法效力,初步劃定個人遺產邊界,排查中國法下遺囑訂立的形式要件與實質效力風險。
日本辦公室:依托日本本地司法登記查詢渠道與家事法服務資源,3 個工作日內完成喬女士日本境內動產、不動產的權屬信息核實,調研日本民法對外國公民處分本地財產的規則限制,評估日本繼承特留份制度對遺囑執行的潛在影響,排除遺囑在日本本地的可執行性障礙。
2、2025 年 11 月 14 日 - 12 月 5 日:規則論證與遺囑文本多輪修訂
北京總部:依據中國《民法典》繼承編與《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相關規定,起草遺囑核心文本,明確遺產范圍、指定繼承人、遺囑執行規則等核心條款,確保遺囑完全符合中國法律對遺囑效力的實質要求;同時完成婚前財產協議與遺囑條款的效力銜接設計,嚴格區分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避免后續因權屬爭議導致遺囑條款無效。
日本辦公室:對照日本《民法》遺囑法定形式要求與《法例》涉外繼承準據法規則,對遺囑文本進行本地合規性修訂,補充適配日本財產繼承執行的表述細則,論證遺囑行為地為日本時的成立要件,確保遺囑內容與日本本地司法實踐相適配,在日本法院與登記機構可被認可效力。
3、2025 年 12 月 6 日 - 12 月 20 日:跨境見證與公證程序落地
北京總部:為委托人提供中國法下遺囑訂立的全程合規指導,通過標準化遠程見證流程固定遺囑簽署過程,確保證據鏈符合中國司法認定標準,同步準備遺囑文件的國內備案配套材料,保障遺囑在中國境內的可執行性。
日本辦公室:協調日本本地公證機構,按照日本公證遺囑的法定程序完成本地公證流程,同步辦理遺囑文件的領事認證與本地效力確認手續,解決境外訂立遺囑的程序合規性與跨法域效力認可問題,全程保障委托人在日訂立遺囑的程序合法、文件有效。
4、2025 年 12 月 21 日 - 12 月 25 日:文件交付與案件辦結
中日聯合辦案組完成遺囑中日雙語版本的最終校驗,確保兩種語言表述一致、無法律歧義。2025 年 12 月 25 日,全部法定合規流程履行完畢,辦案組向喬女士交付正式遺囑文件、《中日跨境遺囑效力說明手冊》與《后續繼承執行操作指引》,案件正式辦結。委托人對財產傳承方案的合規性、完整性與實操性均給予高度認可。
三、核心辦案難點與權威解決方案
本案的辦理難點是中日跨境遺囑繼承案件的共性問題,國樽聯合團隊憑借雙法域專業能力與實戰經驗,形成了可復制的標準化解決方案:
1、跨境遺囑的準據法適用與雙法域效力銜接
專業依據: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日本《法例》涉外繼承準據法規則、日本《民法》第 960 條
解決方案:采用 “國籍國 + 經常居所地 + 財產所在地” 三重規則適配方案,以委托人國籍國(中國)法律作為遺囑效力的核心準據,同時完全滿足遺囑行為地(日本)的法定形式要件;針對日本境內不動產,額外匹配本地不動產登記的規則要求,確保遺囑在中國與日本兩地均具備完整的可執行法律效力,從根源上規避準據法沖突導致的遺囑無效風險。
2、婚前財產協議與遺囑的遺產范圍界定
專業依據:中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日本《民法》夫妻財產制相關規定
解決方案:以雙方簽署的書面婚前財產協議為核心依據,中日律師聯合梳理兩地全部資產,逐項界定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邊界,在遺囑中明確列明可處分的遺產清單;同時在條款中預留資產動態變動的適配規則,確保后續財產增減不影響遺囑整體效力,徹底避免因夫妻財產權屬爭議引發的遺囑條款失效問題。
3、境外資產的遺囑處分效力認定
專業依據:日本《法例》涉外繼承規則、日本《不動產登記法》相關規定;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六條
解決方案:針對日本境內動產與不動產分類設計處分規則: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本國法直接處分,與中國法規則保持一致;不動產在符合日本本地登記程序的前提下,通過公證遺囑強化處分效力,同時提前梳理日本繼承登記的全套材料要求與辦理流程,保障后續繼承執行階段可直接辦理產權變更,無需額外啟動司法程序。
4、境外旅居人員的遺囑程序合規性
專業依據:中國《民法典》繼承編遺囑訂立程序規定;日本《民法》公證遺囑、自書遺囑的法定程序要求
解決方案:采用 “遠程見證 + 本地公證” 的雙重程序模式,中國法層面通過標準化見證流程滿足遺囑訂立的核心程序要求,日本層面通過本地公證機構完成法定公證程序,雙重程序相互印證,既符合中國法律對遺囑效力的核心認定標準,又適配境外訂立的本地程序規則,徹底解決跨境遺囑的見證、公證跨法域效力認可問題。
四、本案適用的權威法律依據
(一)中國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二條: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三條: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日本法律
1、日本《民法》第 960 條:遺囑必須符合法定形式(自書遺囑、公證遺囑、秘密遺囑等),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2、日本《法例》(涉外民事關系適用法)相關規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涉及日本境內不動產的繼承程序,需同時符合日本當地不動產登記與繼承執行的相關要求。
五、基于本案經驗的權威實務建議
結合國樽日本辦公室多年中日跨境家事法律服務經驗,針對旅居日本的中國公民及中日跨境資產家庭,提出三點實務建議:
1、傳承規劃前置化:對于中日兩地均配置資產的家庭,建議提前開展跨境遺囑規劃,避免因突發狀況觸發法定繼承,引發親屬間的財產糾紛與跨境處置障礙;訂立遺囑前需全面梳理兩地資產,明確個人財產邊界,可搭配婚前財產協議、夫妻財產約定等文件夯實權屬基礎。
2、遺囑合規雙軌化:跨境遺囑不可僅依據單一國家法律訂立,需同時滿足中國與日本兩地的形式要件與實質效力要求;建議委托具備中日雙法域服務能力的專業團隊,從準據法選擇、遺囑形式、財產處分規則三個維度進行合規設計,確保遺囑在兩地均具備可執行效力。
3、程序落地本地化:在日本境內訂立遺囑時,優先選擇本地公證程序強化遺囑效力,同步做好文件的雙語對照與領事認證工作;針對日本境內不動產,需提前核實登記機構對境外遺囑的受理要求,預留后續繼承執行的操作路徑,降低傳承落地的時間成本與合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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