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
今天聊一個非法集資的案子。四個被告人,兩個判了集資詐騙罪,兩個判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同樣是在一家公司做事,為什么罪名不一樣,刑期也差那么多?
翁某源、鐘某斌先后在福建、湖北等地成立多家公司,在未經國家金融監管機構批準的情況下,通過發放傳單、舉辦宣傳活動、口口相傳等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宣傳,假借公司生產經營需要大量資金,承諾高額返現并贈送積分兌換禮品,非法吸收資金。
但實際上,公司沒有實體產業,酒水都是從外面買來再賣的,根本沒有酒廠、茶廠。所募集的資金也沒有用于生產經營,大部分用于支付前期投資人的高額返利和維持平臺運轉,屬于典型的借新還舊。
在這個犯罪團伙中,四個人的分工不同:翁某源全面負責所有事務,鐘某斌協助日常管理,二人實際占有并控制募集資金;孫某根據安排負責分配錢款、采購物資等;鄧某翔負責福建區域市場銷售。
經統計,翁某源等人在福建永安、南平、湖北安陸三地,共向近300名被害人吸收資金1100余萬元,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50余萬元。
法院認定翁某源、鐘某斌構成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和十年;孫某、鄧某翔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和四年六個月。
為何定罪不同?
兩罪的主要區別在于主觀目的不同。集資詐騙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從一開始就沒打算還錢,想把錢據為己有。說白了,是想吞掉投資人的錢。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核心是以營利為目的,想用這些錢去經營、去賺錢,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公眾存款的目的,是想借錢生錢,但方法違法了。
對于翁某源和鐘某斌來說,公司沒有實體產業,主要收入來源就是非法吸收的公眾資金,資金主要用于支付高額返利和平臺運轉開支,運營模式明顯不具有營利性和可持續性,所以法院認定他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這是定集資詐騙罪的根本原因。
而孫某和鄧某翔是受雇的員工,負責分配錢款、采購物資、市場銷售等具體工作,并未實際占有和控制募集錢款,對公司運營模式和真實營利狀況缺少整體認識。因此,認定他們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那么,作為律師如何辯護?
對實際控制人:爭取認定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
如果被指控集資詐騙罪,辯護的核心是論證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據司法解釋,如果集資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爭取從輕甚至免予刑事處罰。重點審查資金是否確實用于生產經營、是否存在客觀經營風險而非主觀惡意揮霍。
對普通員工:如果你是受雇的員工,只負責具體事務、拿固定工資,沒有參與決策、沒有實際控制資金,可以從以下角度辯護:
層級低:處于公司底層,對整體運營模式不了解
職責有限:只負責分配錢款、采購物資等輔助性工作
不知情:不知道公司在虛構事實、也不知道資金真實去向
無實際控制權:沒有占有和控制募集資金
如果能證明上述情節,可以爭取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非集資詐騙罪,兩罪的量刑差距巨大。
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根本的區別就一個:行為人有沒有想吞掉這筆錢的主觀故意。
對于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組織者,如果明知公司沒有實體產業、資金無法返還,仍然虛構事實吸收資金,大概率會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罪,刑期十年起步,最高無期。
對于受雇參與、拿固定工資、不了解公司真實運營狀況的普通員工,如果能夠證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罪名可能降格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期相對較輕。
如果你或身邊的人因涉嫌非法集資被刑事立案,請記住:第一時間委托專業刑事律師介入,評估案件定性是否準確、是否有降格辯護的空間、是否有從輕情節可以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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