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某學校因崗位調整,讓寧某“等待另行安排工作”。寧某一等就是四年多。從那時起,學校沒有再安排他做任何工作,也沒有發過一分錢工資。寧某多次找學校溝通,要求要么安排工作、要么支付工資,學校始終推諉。
幾年后,學校突然作出開除決定——理由是寧某“曠工累計超過260天”。
寧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學校支付:工資差額、待崗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支持了部分請求,但寧某認為金額太低,起訴到法院。
我是陳春麗律師,在漢中執業多年,目前擔任漢中市律師協會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今天借這個案子,把待崗期間員工的權利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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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理的是寧某。這個案子的核心爭議有三個。
第一,學校讓員工待崗,要不要付工資?
要付。法院認定,寧某待崗期間雖然沒有實際提供勞動,但原因是學校沒有安排工作,并非寧某主動不提供勞動。根據《陜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待崗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支付待崗工資。
法院判決:學校支付寧某待崗工資差額39075.07元。
第二,學校以曠工為由開除是否合法?
不合法。法院查明,寧某并非無故曠工,而是學校長期不安排工作,雙方處于僵持狀態。學校的開除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能拿多少賠償?
法院判決:學校支付寧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萬余元。
三項合計:9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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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高頻問題
問:待崗期間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根據《陜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待崗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支付待崗工資。其他省份有不同規定,需查詢當地規定。
問:待崗期間,社保和公積金還要繼續繳嗎?
要。只要勞動關系存續,用人單位就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和公積金。待崗不是勞動關系終止,社保義務不因待崗而免除。
問:單位說“你不來上班就算曠工”,但明明是單位不安排工作,怎么辦?
保留好證據,證明是單位安排待崗或拒絕安排工作。在勞動仲裁時,單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員工故意曠工”而非“單位不安排工作”。
“待崗”不等于“白干”。只要勞動關系仍然存續,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待崗的,應當依法支付待崗工資。用人單位不能以“員工不提供勞動”為由,拒絕支付待崗期間的最低生活保障。
我是漢中陳春麗律師,專注勞動爭議、合同糾紛、人身損害賠償。如果你在漢中遇到類似的法律問題,歡迎通過評論或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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