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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發布公告,為進一步完善消費稅制度,現將電池消費稅政策調整事項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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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26年9月1日起,對無汞原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又稱氫鎳蓄電池或鎳氫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全釩液流電池按照 2% 稅率征收消費稅;自2027年9月1日起,對上述電池產品按照4%稅率征收消費稅。
二、自2027年4月1日起,對光伏電池(又稱太陽能電池)按照2%稅率征收消費稅;自2028年4月1日起,對光伏電池按照4%稅率征收消費稅。
三、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對鈉離子電池、固態電池、燃料電池及光伏電池中的鈣鈦礦電池、疊層電池、砷化鎵電池免征消費稅。
四、納稅人生產、委托加工享受上述減免稅政策的電池產品,應當符合該產品的國家標準,對不符合國家標準或沒有國家標準的產品,不得享受上述減免稅政策。納稅人應當在首次申報電池產品減免消費稅之前,取得檢測機構出具的該產品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檢測報告。檢測機構應當持有省級及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頒發、現行有效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使用CMA徽標),且《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附表中包括相應電池檢測項目。
五、納稅人從生產企業購進、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營、委托方式直接進口已繳納消費稅的電池產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電池產品的,準予按照當期生產領用數量扣除原料已繳納的消費稅稅額。
六、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電池產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電池產品的,不繳納消費稅;用于連續生產應稅電池以外的產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應當在移送使用時申報繳納消費稅。
七、除上述規定外,電池消費稅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涂料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的通知》(財關稅〔2015〕4號)規定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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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詢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15年發布《關于對電池 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該文件明確規定,對包括鋰離子蓄電池在內的多種環保電池免征消費稅。也就是說,9月1日起,鋰離子蓄電池等將恢復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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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固態電池方面,在今年6月的2026大連夏季達沃斯論壇上,寧德時代董事長曾毓群在“無電力,不智能”論壇表示,固態電池的技術路線,如果是level1-9的話,現在只到了level4,level9是“可以量產”。
寧德時代首席科學家吳凱曾在2024年表示,公司的目標是到2027年達到7~8的水平,意味著可以小批量生產全固態電池,且機會很大,但大批量生產仍然會面臨成本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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