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違規圈占公共區域
在樓道內堆積雜物
這些行為看似得了方便
實則暗藏火災風險
與此相關的事故曾多次發生
相關案例
案例一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麥子店街道一居民小區發生一起樓道雜物起火事故,經現場勘查,起火點位為樓棟2層公共樓道,起火原因為遺留煙頭火種,引燃樓道堆放的紙殼等可燃雜物,現場過火面積2平方米,造成樓道紙殼、一輛自行車的車胎過火受損。事故發生后,轄區微型站、社區專員第一時間開展初期處置,消防站救援人員到場后,利用墻壁消火栓成功撲滅火情。所幸火災未造成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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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5年12月,北京市密云區鼓樓街道密東廣場東區10單元9層樓道發生火災。經 調查中發現,起火物為9層樓梯間堆放的紙殼和木柜及書本,起火原因是樓梯間內路過的人員將未熄滅的煙頭丟到樓梯間違法存放的可燃雜物上引發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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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樓層 9 層的 3 戶居民在起火的樓梯間內存放了書本、紙箱、水池子和馬桶,既影響了人員逃生疏散,更導致了此起火災的發生。
樓道不是“儲物倉庫”
每一位業主及使用人
應自覺遵守消防安全相關規定
公共區域不堆放雜物、不占用通道
這不僅僅是公共衛生和個人素養層面的問題
我國法律對此也有明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負責。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以下統稱消防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并應當在服務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服務的具體內容。
日常生活中
大家若發現私搭亂建
消防通道內堆積雜物等安全隱患
可向物業反映
或撥打12345政務服務熱線進行投訴
發現火情要第一時間撥打119報警電話
清晰說明起火地點、火勢大小
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
這些安全知識
一定要牢記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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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 北京發布、中國消防、北京密云消防、北京晚報
編輯:韓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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