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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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領域,雙方通常會通過《工程(結)算書總表》對工程量及對應價款進行了簡單羅列和確認。
那么,《工程(結)算書總表》能否被視為雙方的最終結算協議?
最高院在《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大連晟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工程(結)算書總表》不能直接視為雙方的最終結算協議,僅為結算材料之一,需結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約定及履行情況,綜合認定是否構成最終結算。
本案焦點為,《工程(結)算書總表》能否被視為雙方的最終結算協議。
工程竣工結算協議作為雙方終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的重要依據,原則上應能體現雙方對于終結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洽商過程,包括對施工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的總結和評價,以及各自在施工合同中權利義務的檢視和妥協,原則上內容應當包括工程結算范圍、工程結算造價、權利義務的保留或放棄及監理單位確認等主要條款。
而案涉《工程(結)算書總表》僅是雙方以表格的形式對案涉工程量及對應價款進行了簡單羅列和確認,沒有以文字形式對雙方總體權利義務進行清理,亦沒有特別標注逾期施工責任,僅是結算協議的重要依據或組成部分,并不是完整的權利義務清理文件。因雙方未簽訂最終結算協議,雙方在《工程(結)算書總表》上蓋章,不影響任何一方后續主張該表未載明的責任。
【裁判觀點簡析】
判斷《工程(結)算書總表》是否為最終結算協議,需以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核心,總表本身不具有最終結算的當然效力。
法律依據:簽字確認總表,視為最終結算
《工程(結)算書總表》的效力認定,核心依據是《民法典》及建設工程相關司法解釋,明確簽字確認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結算協議的核心是雙方就債權債務結算達成最終合意,《工程(結)算書總表》若未體現該合意,僅為價款確認憑證。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該條款明確結算需遵循雙方約定,總表未體現最終結算約定的,不能視為結算協議。
周軍律師提醒,《工程(結)算書總表》不等于最終結算協議。實踐中,當事人簽訂總表時,需明確是否達成最終結算合意,避免因表述模糊引發糾紛。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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