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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達州市渠縣某托管機構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被調查
2026年7月,達州市渠縣教育、公安、文旅、市場監管等多部門組成的暑期校外培訓聯合檢查組開展拉網式排查,發現渠江街道興勝路一家名為“渠縣渠江街道樂學自習中心”的個體工商戶以托管自習為掩護,正在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活動。該機構作為個體工商戶,其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僅包含圖書出租、自習場地服務、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文具用品零售等,未取得校外培訓資質。機構負責人唐某擅自將租用的居民住宅改造為教學場地,配置黑板、課桌椅等教育教學設施,堆放大量數學、英語、物理、化學學科教輔及習題資料,以托管為名義,違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檢查人員現場查實1名機構工作人員正在對2名學生開展物理學科輔導,并通過繳費票據、學生簽到表等資料查實共有30余名中小學生在此接受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等學科的“一對一”或“一對多”學科培訓。同時,該機構場地安全隱患突出,未配備消防滅火器、應急照明等消防器材;房屋戶型狹小,僅設單一入戶通道,無獨立安全疏散通道,人員密集時極易引發安全事故。唐某的行為符合《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以托管等名義有償開展校外培訓”情形,已經構成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檢查人員現場責令唐某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有序疏散學生,拆除全部教育教學設施,限期清退違規收取的費用并將退費憑證送渠縣教育局核查備案。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案例二
綿陽市涪城區某教育咨詢公司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被查處
2026年1月,接群眾舉報,位于綿陽市涪城區臨園路西段6號樓的綿陽珺智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涪城分公司以“售賣學習機”的名義違規組織學科培訓問題。經查,該公司利用售賣智能學習機之機,違規組織購買智能學習機的學生開展學科類培訓。綿陽市涪城區教體局依照《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給予行政處罰:1.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規培訓活動;2.退還學生培訓費用6000余元;3.對公司處以罰款3700元。
案例三
眉山市東坡區某教育咨詢公司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被查處
2025年11月,眉山市東坡區教體局接群眾舉報,優課小鎮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經查,該公司經營范圍為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未取得辦學許可證,違規招收39名初中學生開展英語學科培訓,共收取培訓費用40290元,已消課費用12114元,未消課金額28176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給予以下處罰:1.責令停止違規培訓;2.退還未消課費用28176元;3.沒收全部違法所得12114元;4.處以違法所得一倍罰款12114元。
案例四
省外某培訓機構跨省違規舉辦校外培訓機構被查處
2025年9月,接群眾舉報省外某培訓機構在廣安市武勝縣境內違規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線索后,武勝縣教育科技和體育局立即會同縣公安局赴現場取證與調查。經查,該培訓機構注冊地為省外某區,在未取得武勝縣頒發的辦學許可證情況下,在武勝縣擅自招收70余名小學生,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作業輔導、選拔性考試等,累計收取培訓費144762元。武勝縣教育科技和體育局立即聯合省外某區教委開展跨區域聯合執法,協同辦案,督促當事人退還課時費用113372元,違法所得合計3139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七條,并綜合考慮當事人配合程度、違法行為及社會危害后果等裁量情節,武勝縣教育科技和體育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1.責令停止招收學員;2.責令立即停止舉辦;3.立即退還所收費用;4.處違法所得31390元的兩倍罰款,計62780元(人民幣陸萬貳仟柒佰捌拾圓整)。
據四川教育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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