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停車費怎么定、怎么調?昆明今后有了明確的規矩。近日,昆明市發改委正式印發并實施《關于做好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協商議價的通知》(昆發改價格〔2026〕283號)(以下簡稱《通知》),對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費(下稱“住宅停車費”)的協商議價程序作出詳細規定,明確已售小區如需調整收費標準,須經占已售房屋總數過半的業主達成一致意見。
該《通知》自2026年6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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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停車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經營者需與業主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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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確,住宅停車費是指經營者利用住宅小區內(含商住一體混合型小區)自有產權或收益權且數量達到10個及以上的停車設施,面向業主提供的服務費用(含車輛停放設施應繳納的物業服務費)。該類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但經營者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時,必須與小區業主開展協商議價,不能單方面決定。
協商議價需遵循三項原則:
一是合法性原則,以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界定定價權,不得侵犯業主對共有區域的權益;
二是合理匹配原則,收費標準應參考建設成本、服務成本及周邊同類小區標準,體現“首先滿足業主需要”,不得設置歧視性條款,不得“只收費不服務”;
三是協商一致原則,雙方應以事實為依據,充分溝通,合理定價。
已售小區收費調價
需遵循明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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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已售住宅小區,如需制定或調整停車費標準,經營者需按以下五步程序開展協商:
書面提議:經營者向業主書面提出調價建議,啟動協商。
信息公示:在小區顯著位置公示停車設施權屬、數量、收費標準、成本核算、有效期及調價方式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日。
代表協商:已成立業委會的,由業委會代表業主協商;未成立的,可由物管委員會、社區工作人員或業主代表參與。
過半同意:經營者與占已售房屋總數過半的業主達成一致后,將協商結果公示不少于7日,方可執行新標準。
爭議調解:若雙方分歧較大無法達成一致,可申請屬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調解。同一問題原則上調解不超過2次,調解無果可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鼓勵多樣化收費
明確停車免費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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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還明確了多項惠民舉措:
機動車進入小區停放30分鐘以內(含30分鐘)免收停放服務費;
每次調價周期不得低于12個月,保持費率相對穩定;
經營者須提供包年、包月、臨時停放等多種收費方式,且包年收費低于包月收費,包月收費低于臨時停放收費,體現“多停多優惠”原則。
此外,《通知》要求屬地發展改革、住建、市場監管等部門積極配合鄉鎮街道組織的調解工作,經營者應主動履行解釋說明義務,化解矛盾,維護小區和諧穩定。
昆明信息港整理編輯
來源:昆明日報
編輯:叢 林
審核:李貴芳
終審: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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