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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為,只要發生了死亡結果,司機就一定要坐牢。但這起判例,司機被指控過失致人死亡罪,法院卻判決其無罪。
今天王玉琴律師通過這起真實判例,講透“過失致人死亡罪”中“過失”的認定規則,以及如何進行無罪辯護。
司機為擺脫糾纏加速駛離,惹出人命
王大膽駕駛貨車去某村送石子。途中與喝了酒的被害人發生口角,民警到場勸開。次日凌晨1點,王大膽卸完石子返回時,再次遇見被害人。被害人攔車不讓走,經人兩次勸說后讓開。王大膽隨后駕車離開,但未開大燈。被害人隨即追趕貨車,在追趕過程中當場死亡。
本案爭的就一件事兒:王大膽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主觀上是否存在過失?
檢察院認為,王大膽明知車輛沒有側后防護裝置,還不開大燈、猛然加速,應當預見到被害人可能還要追趕,可能發生死亡結果,結果真出了人命,這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王大膽說,那種情況下,誰不想趕緊走?誰能想到有人會追著大貨車跑?這完全超出正常人的意料,根本不存在過失,就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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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法院判決王大膽無罪。
法院認為,認定過失犯罪,必須先證明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有預見義務和預見能力。如果無法證明,就不存在過失,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恰恰無法證明這兩點:
第一,關鍵事實查不清。
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王大膽駕駛車輛致被害人死亡,但不能證明被害人撞到車輛的哪個部位,也不能證明現場的拖痕是如何形成的等關鍵事實。
第二,查明的事實無法推導出王大膽存在過失。
你想,如果連被害人是怎么撞上的、在哪個位置撞上的都不清楚,又如何能證明王大膽當時“應當預見”到被害人會死亡?
說白了,刑事案件的證明責任在公訴機關。當證據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無法形成完整鏈條來證明“過失”存在時,法院只能判決無罪。這是“疑罪從無”原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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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對類似過失致人死亡案,非常有借鑒意義。王玉琴律師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辯護:
緊盯“預見義務”和“預見能力”。
過失犯罪,必須先有“預見義務”,再有“預見能力”,最后才有“過失”。
律師首先要做的,就是審查全案證據,能否證明存在這兩個要素。
重點審查鑒定意見和現場勘查筆錄。
本案中,沒有查明碰撞部位、拖痕成因等關鍵事實。
這正是律師應當著力挖掘的地方。鑒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不完整、不準確,就大膽提出質疑,必要時申請重新鑒定。
用好“疑罪從無”原則。
律師不需要證明被告人“無罪”,只需要證明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標準。關鍵事實無法查清時,法院就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
注重現場客觀證據收集與固定。
在偵查階段,律師就應當引導偵查機關全面提取現場痕跡,收集行車記錄儀、車輛損壞情況、地面剎車痕跡等客觀證據。這有可能是辯護的突破口。
如果您或家人正面臨類似指控,歡迎留言或私信我。我可以幫您分析:您的案子,是否有無罪辯護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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