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婚外財產糾紛的二審判決書。
男子李某在十余年婚外情期間,累計向比自己小 18 歲的趙某轉賬 51 萬余元,妻子孫某發現后起訴追討。
庭審中趙某主張涉案款項是嫖資,法院最終認定贈與行為無效,判決趙某全額返還,二審駁回趙某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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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多年婚外往來
李某與孫某于 2002 年登記結婚,屬于合法夫妻關系。2015 年,李某結識了比自己小 18 歲的趙某,兩人逐步發展為婚外情人關系,這段不正當往來持續了十余年。
相處期間,李某通過銀行轉賬、線上紅包等多種方式,陸續向趙某支付錢款,零散轉賬累積下來總額達到 511157 元。
除資金往來外,兩人還曾一同結伴外出旅游。直到孫某發現丈夫賬戶存在大量異常轉賬記錄,順著流水核實清楚兩人的不正當關系后,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財產權益,將趙某訴至法院。
02
庭審各執己見
法庭上,雙方對這筆轉賬的性質各執一詞,爭議十分明確。孫某提出,李某在自己不知情的前提下,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婚外第三者,該行為無效,要求趙某全額返還 51 萬余元款項。
趙某當庭作出抗辯,稱自己與李某并非情人關系,而是嫖娼關系,所有轉賬均為嫖資,二人遵循 “無錢則無性” 的規則,是純粹的性交易,不存在民事贈與一說。
而李某本人的陳述與趙某完全相反,他明確表示,轉賬是出于維系二人情人關系的目的,屬于基于感情的贈與,不認可趙某提出的性交易說法。款項性質的認定,成為本案審理的核心焦點。
03
一審定性判決
一審法院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與當庭陳述,對二人的關系性質作出明確認定。
法院認為,賣淫嫖娼通常具備臨時性、單次即時結算的特征,而李某與趙某自 2015 年起往來十余年,期間發生多次資金往來,還共同外出旅游,這種長期穩定的往來模式符合包養關系特征,不屬于賣淫嫖娼范疇,案涉轉賬應認定為贈與行為。
法院同時指出,案涉 51 萬余元錢款產生于李某與孫某婚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李某未征得妻子同意,擅自將大額共同財產贈與婚外第三者,既侵害了孫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分權,也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該贈與合同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趙某取得該筆款項沒有合法依據,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應當全額返還。
對于孫某同時提出的利息主張以及 5 萬元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一審法院未予支持。
最終一審作出判決:確認李某與趙某之間的贈與合同無效,趙某于判決生效后向孫某返還 511157 元,駁回孫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04
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送達后,趙某對判決結果不服,向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間,趙某仍堅持主張雙方為性交易關系、涉案款項為嫖資,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二審法院對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進行全面審查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并無不當,趙某的上訴理由缺乏足夠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以推翻一審認定。
最終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趙某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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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案件帶來警示
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清晰體現了法律對婚姻家庭權益與公序良俗的保護導向,也給公眾帶來了直白的現實警示。
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平等享有處分權,處置大額財產必須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都無權私自贈與他人。只要是基于婚外不正當關系作出的贈與,本質上都違背公序良俗,在法律上自始無效,合法配偶有權通過訴訟全額追回財產。
本案中趙某試圖以 “嫖資” 為由改變款項性質,逃避返還責任,最終未獲法院支持。這也說明,介入他人婚姻的行為本身不受法律保護,靠歪曲關系性質規避責任的做法,站不住腳。
婚姻的根基是忠誠與責任。婚內出軌不僅要承受道德層面的評價,更可能帶來實際的財產損失,甚至造成家庭破裂。守住婚姻底線,既是對伴侶和家庭的尊重,也是對自身生活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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