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妻矛盾,一位父親不顧就讀小學兒子的感受,屢次將夫妻感情不和、子女探望糾紛等家庭矛盾公之于兒子的班級群、家長群和小區業主群,在網絡公共空間里將孩子推向風口浪尖……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審結了一起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認定上述行為構成精神侵害,屬于家庭暴力,并依法制發人身安全保護令。
案件回顧:父母矛盾
升級,孩子無辜受害
小林(化名)和老林(化名)系父子關系。近年來,老林與妻子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小林隨母親生活,與父親見面機會減少,夫妻二人在子女養育問題上分歧不斷,小林夾在中間備受煎熬。
2025年11月起,老林多次使用情緒極端、貶損性強的語言,在小林的班級群、家長群及小區業主群中發布信息,公開指責岳父母及妻子一方“無腦”破壞家庭、霸占孩子、疏遠老林與小林的親子關系等。這些言論迅速傳播,讓小林在同學和老師面前抬不起頭,在鄰居中也承受巨大心理壓力。
無奈之下,小林向浦東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判令裁定禁止老林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及網絡平臺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小林及近親屬,并禁止騷擾、跟蹤、接觸小林及近親屬。
面對兒子的“指控”,老林辯稱,本案的發生是因為夫妻兩人在子女教育、生活安排方面存在分歧所致,涉及對小林的監護權行使,自己在群內發帖系因夫妻感情破裂、探望權受阻引發的維權行為,并非針對兒子,且若支持禁止接觸申請,將實質剝奪其對小林的監護權,請求法院駁回。
法院裁判:暴露隱私
構成精神侵害型家庭暴力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老林的行為已超出正常家庭矛盾表達的邊界。其忽視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多次使用情緒極端的語言將家庭隱私發布在兒子班級群、家長群和業主群,鑒于網絡空間的公共性、信息傳播的瞬時性、所在群組的社會性,該行為侵犯小林的人格尊嚴及隱私權,嚴重影響其學習生活和身心健康。老林的行為符合家庭暴力中關于精神侵害的認定標準,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暴力。法院據此裁定禁止老林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以及在網絡空間發布信息等方式騷擾小林及其近親屬。
法院同時指出,老林與妻子之間因撫育問題產生的矛盾系偶發沖突,并無證據表明老林具有持續實施肢體暴力的危險。老林作為父親,依法享有探望、監護小林的權利,小林亦應享受來自父母雙方的關愛。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出發,法院駁回了小林要求“禁止接觸”的申請部分。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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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卓然
浦東法院
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法官
一、只有“打孩子”才算家暴嗎?
提起“家暴”,公眾首先想到的往往是對家人拳腳相向的肢體暴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因此,家庭暴力的類型并不限于肢體暴力,長期利用網絡公然詆毀、誹謗家庭成員,實施語言暴力,或泄露個人、家庭隱私的,同樣可能構成家庭暴力。
二、精神侵害型家暴的認定條件
家庭生活中,矛盾與摩擦在所難免,但偶發性矛盾往往表現為平等溝通、雙向輸出的特征,而精神侵害型家暴則具有單向壓制、反復實施的特征。本案中,老林在兩個多月內多次在社交群組暴露家庭隱私,妻子一方只能沉默應對,兒子最終被迫尋求法律保護。
本案中,老林通過在網絡空間暴露家庭矛盾隱私、貶損妻兒人格尊嚴的方式,意在給妻子一方施加心理壓力,以在家庭矛盾的解決中獲得控制地位,符合家庭暴力的該項特征。
在網絡空間暴露家庭隱私的行為會導致受害人產生強烈的羞恥感和恐懼感,對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而言,這種“網絡精神暴力”造成的心理創傷可能伴其一生,嚴重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
三、父母的紛爭,不應讓孩子買單
夫妻分居后因監護權問題產生矛盾,本可通過調解、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這名父親卻采取了傷害親人的方式處理。因此,即便夫妻間存在矛盾,也不應將孩子當成情緒發泄口、談判籌碼或報復工具。將成年人的恩怨暴露在孩子的學校和社區社交圈,本質上是對子女的情感虐待和監護失職。家庭矛盾應當理性協商、妥善解決,避免子女因家庭矛盾承受不應有的心理創傷。
來源 上海浦東法院
編輯 成嘉怡
審核 潘俐 王晨郁
校對 葉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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