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開采施工中普遍存在“一行為觸多法”的復合違法情形,企業在占地施工、場地開挖過程中,往往同步伴隨表層取土采石、礦渣廢渣堆放、雨水沖刷水體污染等行為,極易同時觸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采礦罪、污染環境罪三項罪名。此前司法實踐存在裁判尺度不一的問題,部分法院對單一關聯施工行為作出數罪并罰判決,加重了企業刑事責任。2026年兩高新規明確罪名競合處置規則,統一全國裁判標準,為礦山涉復合違法案件降責提供了法定依據。![]()
新規核心裁判邏輯明確界定,針對同一施工、占地、作業的單一基礎行為,即便同時構成兩項及以上環境資源類關聯犯罪,嚴禁重復定罪、數罪并罰,司法機關必須嚴格對比各罪名的量刑檔次、涉案情節與處罰力度,擇取處罰較重的單一罪名定罪量刑,徹底杜絕重復追責、過度追責問題。該規則覆蓋礦山90%以上的復合型違法案件,是辯護工作中剔除多余罪名、降低量刑層級的核心抓手。
結合礦山實務,高頻三類罪名競合場景均適用擇一重罪規則。一是場地占地開挖、表層土石方剝離采石行為,同時符合非法占地與非法采礦構成要件,司法機關將依據礦產品涉案價值、土地損毀面積擇一重罪處罰;二是礦區廢渣堆場違規占地堆放,雨季雨水沖刷造成周邊水體、土壤污染,同時觸犯非法占地與污染環境罪,依據生態損害后果、違法情節輕重提檔量刑;三是尾礦違規堆放、土地損毀與生態破壞疊加的復合情形,多罪競合僅認定重罪一罪,不疊加處罰。
該規則的核心辯護價值在于,精準區分“單一行為多違法”與“多行為多違法”,礦山企業多數復合違規行為均基于統一施工目的、單一作業行為產生,并非獨立的多項違法活動,依法不具備數罪并罰的基礎。律師可通過梳理行為關聯性、因果唯一性,剔除公訴機關疊加的輕罪指控,直接降低案件量刑檔次,規避重刑風險。
路永強博士團隊深耕環境資源類罪名競合新規適用,精準拆解礦山各類復合違法情形,梳理行為邊界與違法邏輯,依法剔除不合理罪名指控,鎖定最輕量刑區間,助力涉案企業實現案件降格、輕判、緩刑的最優結果。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9條、第338條、第342條
楹庭合規提示:礦山復合違法不必然適用數罪并罰,新規擇一重罪處罰規則是涉案企業降責的核心法定依據。行政訴訟問楹庭律師,礦業權糾紛問楹庭律師、行政處罰也要問問楹庭律師,企業要清楚法律關系、類似判例和裁判規則之后再做決策。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