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阜陽的楊女士所涉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受到關注。該案始于 2018 年的一筆借款,前后歷時近八年,歷經九次審理程序。楊女士表示自身并非案涉資金實際使用人,對生效判決結果存有異議,并提出了相應訴求。以下為事件相關情況梳理。
一、借款相關情況
據楊女士陳述,2018 年 7 月,親屬郭某華以短期資金周轉為由,提出借用其房產證辦理抵押,并稱使用期限較短,不會讓其承擔本息還款責任。在阜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楊女士與出借人孫某芳首次見面,并在對方提前準備好的借條上簽署姓名,借條上除簽名外,其余文字均非其本人書寫。借條所載擔保人 “田偉”,后經證實為王某偉的重復戶籍身份,該身份已于 2013 年被相關職能部門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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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借條 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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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復戶口注銷說明 當事人提供)
2018 年 7 月 23 日,孫某芳將 100 萬元轉入楊女士銀行賬戶。楊女士稱,該筆款項到賬當日即轉出至實際用款人賬戶,后續近一年時間里,借款利息均由王某偉按月支付給出借人,其本人從未通過個人賬戶支付過任何本息。2019 年,王某偉因涉嫌詐騙被相關單位立案追查,郭某華因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孫某芳隨后就該筆借款提起民事訴訟,向楊女士主張還款。楊女士表示,直至被起訴,才知曉該筆借款帶來的相應責任。
二、案件審理歷程
該案自 2019 年進入訴訟程序后,先后經歷多輪審理,程序及結果存在多次變動:
- 2019 年 12 月,審理法院首次作出裁定,認定楊女士雖出具借條但未實際使用款項,資金實際流向郭某華與王某偉,案件存在經濟犯罪嫌疑,裁定駁回出借人起訴,并將案件移送相關職能部門。出借人提起上訴后主動撤回,該裁定生效。
- 2020 年 11 月,出借人再次提起訴訟。審理法院于 2021 年 1 月再次裁定駁回起訴,認為王某偉屬必須到案的當事人,案件存在經濟犯罪嫌疑,應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出借人上訴后,二審法院于 2021 年 4 月裁定維持原裁定,并載明原審已查明案涉借貸資金的實際使用人為郭某華、王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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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裁定書 當事人提供)
3、2021 年 9 月,出借人第三次提起訴訟。審理法院于 2022 年 5 月作出實體判決,判令楊女士償還借款本息。楊女士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于 2022 年 9 月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起訴,認定王某偉涉嫌詐騙已被立案追查,本案不宜作為普通民事案件審理,再次將案件移送相關職能部門。
4、案件發回重審后,審理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再次作出實體判決,判令楊女士償還借款本金 982592 元及相應利息。楊女士再次上訴,二審法院于 2025 年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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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決書 當事人提供)
案件審理過程中,曾多次作出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的裁定,最終經實體審理作出民事生效判決。
三、當事人對關聯案件的相關看法
楊女士表示,其梳理了多起由王某偉、郭某華參與的同類房產抵押借款糾紛,認為這些案件在參與人員、操作模式、資金流向等方面與本案存在相似性,而相關案件的處理結果與本案存在差異。據其了解,部分同類案件被裁定駁回起訴、移送刑事程序處理,部分案件被并入郭某華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一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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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案件相關判決書 當事人提供)
楊女士認為,王某偉、郭某華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行為模式已有司法認定,其希望司法機關能夠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對本案性質進行重新審查。
四、當事人就案件審理提出的意見
針對案件審理中的相關事項,楊女士一方提出了自身的看法與異議:
(一)關于出借人庭審陳述的意見
楊女士一方表示,經梳理歷次庭審筆錄,出借人孫某芳就雙方相識經過、借款磋商過程、資金來源、借條簽署細節、擔保約定、利息履行等核心事實的陳述,存在多處前后不一致的情況,且相關表述缺乏客觀證據佐證。其一方認為,僅憑借條簽字,不足以直接認定完整的借貸合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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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筆錄 當事人提供)
(二)關于相關往來函件效力的意見
楊女士一方稱,案件審理過程中,兩份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內部往來函件被作為案件材料采信,函件內容顯示無證據證實王某偉、郭某華涉嫌相關犯罪,法院據此開展民事審理。對此楊女士一方持有異議:其一,2026 年屬地相關職能部門先后出具正式文件,明確該兩份函件屬于部門內部往來文書,不能作為認定民間借貸案件事實及法律關系的依據,且函件是基于管轄權限作出的程序性回復,并非對案件實體內容的實質認定。其二,楊女士表示,卷宗內留存的函件均為復印件,其中一份未加蓋公章,原件去向不明;當年的案件移送函,其起草、審批、交接流程未在檔案系統中留存相關記錄,其多次申請核查經辦人員信息,暫未得到明確答復。楊女士一方認為,重審及終審程序中,審理法院未就上述新的材料及函件相關問題重新進行審查,仍采信相關函件作為審理依據,其對此存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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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為依據的相關回復 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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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仿事項相關回復 當事人提供)
五、當前進展與當事人核心訴求
楊女士稱,自 2025 年 7 月起,其多次通過正規渠道反映案件相關問題。2026 年 6 月,屬地相關部門負責人接訪時,表示會將涉案相關線索移交專項核查;審理法院相關負責人也表示,將對案件移送函出具、函件取回的經辦人員等事項進行自查。截至目前,楊女士暫未收到相關書面核查結果及處理回復。
目前該案已進入執行階段,楊女士名下房產面臨強制執行風險。王某偉、郭某華所涉的其他關聯案件,仍在刑事司法程序中。
楊女士的核心訴求為,希望審理法院重新審查案件性質,將案件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由司法機關對全案事實進行實質審查。其表示自身并非案涉資金的實際使用人,也未實際參與借款后續履行,不應承擔全部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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