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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早期的政治思想中,“無為而治”是一種具有共識性的治理理念。先秦時期的儒、道、法諸家,都曾經明確表達過“無為”或“無為而治”的觀念。作為一種治理理念,無論哪家哪派的“無為而治”,都不主張在社會治理中無所事事或無所作為,而是在強調統治者“無為”以尊重社會基本規律的同時,突出人性和民心的價值導向作用,主張以順應人性、體察民心作為社會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宗旨。
老子認為,只有真正做到徹底的“無私”,才能“成其私”。對于社會管理者來說,所謂“無為”,關鍵就是要克服個人欲望。只有完全克服個人的欲望,遵循“自然”的規律和要求,才能實現“無不為”,即社會有序、人民幸福、統治長久的社會治理目標。老子說:“眾人熙熙,如享太牢,如春登臺。我獨泊兮其未兆,如嬰兒之未孩。儽儽兮若無所歸。眾人皆有余,而我獨若遺。”在這里,老子勾畫了兩種不同的滿足感或幸福感。“眾人”追求的是“如享太牢,如春登臺”般的基于日常生活中生命感受的滿足和快樂,而對于以“自然”“無為”為追求的“我”來說,則在看似“昏昏”“悶悶”的“泊兮”“儽儽兮”的狀態中,得到了與“道”一體的恒久的人生至樂。從社會管理的角度來說,前者是廣大民眾的幸福體驗,后者則是理想的社會管理者“圣人”追求的境界。換句話說,在理想社會中,“眾人”的“熙熙”與圣人的自然無為是緊密相關的,二者構成穩固有序的社會秩序根基。因此,如果說追求社會長久、穩定、有序的圣人也有“心”,他的“心”只能通向百姓生命需要的滿足,而不是任何自私自我的主觀意志。這就是老子所說的“圣人無常心,以百姓心為心”。從這個意義上說,以“道”為指導原則的老子“無為而治”思想,是以“百姓心”(即“民心”)為社會治理實踐的直接現實依據和價值指向的。
孔子推崇舜“恭己正南面而已矣”的“無為而治”,追求“居其所而眾星共之”的治理效果。為了達到這種效果,他主張“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即要求社會管理者順應民眾的想法,并通過切實有效的措施去實現它。在儒家思想中,是否符合民心,是政治措施是否合理的直接價值標準,施政能夠“得民心”,是政治權力獲得民眾認同和支持的基礎。孟子繼承了孔子德治、仁政的觀點,他認為,統治者的權力和地位來源于普通民眾的認同。歷史上那些能夠長久保持統治地位的君主,正是由于獲得了民心;而那些失去統治地位的君主,則是由于失去了民眾的認可。為了保障政權的長治久安,統治者必須了解人心向背,并施惠于民。因此,他強調,統治者在進行決策時,必須充分聽取民眾的意見,以其作為行為的判斷依據。即使是征伐這樣的大事,也應以是否順應民心為取舍標準。如果“民望之,若大旱之望云霓也”,可以使“民大悅”,從而“簞食壺漿以迎王師”,那么這樣的征伐就是正義的。也就是說,征誅等行為是圣王的職責所在,但并非出于他們的主觀好惡,所以不能說是“有為”;其所遵循的價值依據,從根本上說是民眾的意志。
法家從功利的角度出發,同樣認為君主應當以順應民心的方式取得“無為而治”的效果。不同于孟子等儒家學者“民貴君輕”的立場,先秦法家是完全站在君主的角度思考問題的。因此,商鞅和韓非等三晉法家在如何對待民眾以及民心的問題上表現出看似矛盾的態度。一方面,他們承認君主與民眾之間存在利益沖突,因此在維護君主利益時貶低民眾的意志和需要;另一方面,他們又意識到,如果要真正實現君主利益的最大化,不能不考慮民眾的意志和需求。因此,他們往往將嚴刑峻法、獎勵耕戰等賞罰手段描述為長遠的利民舉措。韓非說:“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從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與之刑,非所以惡民,愛之本也。”在他們看來,賞罰等手段正是君主順應人情的必然要求,這種手段運用得充分而得當,君主便可以“不輕勞于事”而“無為而治”。但是,這種一方面極力貶低民眾的生存需要,另一方面又試圖最大限度利用人性以滿足君主意愿的主張,落實到政治實踐中,難免產生君民之間的對立以及君主欲望的無限膨脹。同樣主張“霸道”但相對溫和的齊法家不贊成將君主和民眾的利益完全對立,而是期望統治者在充分了解民眾的需要、尊重民眾的需要的基礎上,通過順應民心以完成稱霸天下的目標。這就是《管子·牧民》中說的:“政之所興,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管子》認為,好的統治者對待民眾要“必知其疾,而憂之以德”,要能夠“匡其疾”“振其窮”,行“九惠之教”。總體來說,法家的“無為而治”追求的是君主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治理效果,雖然他們十分強調君主的利益,但仍然意識到順應民心對于君主目標實現的根本性作用。
總之,“無為”不是主張統治者或社會管理者不必關心民眾的生活,而是要求他們作為權力的行使者,應當在“天生民而樹之君,以利之也”的觀念之下,認清自己的位置,明確自己的職責,不能以自己的主觀偏好、成見甚至欲望作為追求的目標,從而力求通過保持“無常心”來達到公而忘私的境界。這樣一來,具有普遍性價值的“民心”就成為社會管理者在治理實踐中最直接的價值導向。從這一意義上說,“無為而治”實際上是一種民本政治。在中國古人看來,“樂民之樂者,民亦樂其樂;憂民之憂者,民亦憂其憂”,用現在的話說,施政的基本目標就是滿足老百姓的需要和追求,政治判斷的標準就是看老百姓滿意不滿意、喜歡不喜歡。只有做到這一點,才能實現社會的有序和長治久安。
當然,理論與實踐之間總是存在著一定的張力。即使從觀念層面講,中國古代事實上也一直存在著以君為本還是以民為本的政治爭論。不僅如此,雖然中國古代的學者對“無為”“民本”等觀念進行過充分的論證,但在現實的君主集權政治中,卻沒有建立起與這些理念相匹配的完善的制度安排。僅僅寄希望于權力行使者的修養和自覺,決定了中國古代不可能有統治者或社會管理者完全克服自己的特殊利益追求和個人意愿,實現真正的“無為”。所以,理想狀態的“無為而治”和以民為本在傳統社會中實際上是從來沒有實現過的。盡管如此,這種以“民心”為價值追求,從而最大限度地調整治人者與治于人者之間的權利或利益沖突的觀念,仍然有著積極的歷史意義。從現實意義來說,“無為而治”的思想,尤其是儒家和道家的“無為而治”思想,一方面為我們思考社會管理實踐中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執政者與普通民眾之間的關系提供了一種不同于西方政治思維模式的思路,另一方面也為我們今天審視執政者與人民之間的關系,通過完善制度建設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提供了文化資源和歷史借鑒。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儒家倫理思想中的真善關系及其當代價值研究”(24BZX099)階段性成果
作者系河南大學哲學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責任編輯:常達
新媒體編輯:常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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