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評議組進行了本賽季第十四期(20260721期)裁判評議工作。本期共評議6個判例,來自近期的中甲聯賽和女超聯賽中相關俱樂部的申訴,無中超申訴判例。評議組認定其中2個判例在主要判罰決定上存在錯漏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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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評議會采用視頻會議形式,邀請了中足聯代表、中國足協紀檢人員以及足球社會監督員列席旁聽會議。會議采用評議組成員集體討論和單獨發表意見相結合的形式,得出評議結論如下:
判例一:中甲聯賽第15輪,石家莊功夫VS延邊龍鼎。比賽第6分鐘,延邊龍鼎37號隊員擊打石家莊功夫12號隊員手臂,裁判員向延邊龍鼎37號出示黃牌。
石家莊功夫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對方37號應被出示紅牌。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延邊龍鼎37號隊員不以爭搶球為目的,拉住石家莊功夫12號隊員手臂并故意擊打,做出野蠻動作,應視為暴力行為并出示紅牌罰令出場。裁判員向延邊龍鼎37號出示黃牌的決定錯誤,漏判紅牌。
判例二:中甲聯賽第15輪,石家莊功夫VS延邊龍鼎。比賽第77分鐘,延邊龍鼎20號隊員疑似在本方罰球區內手臂觸球。裁判員未判罰手球犯規。
石家莊功夫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對方20號手球犯規,應判罰球點球。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延邊龍鼎20號隊員踢球解圍,球經石家莊功夫31號身體以及地面的反彈后,意外接觸延邊龍鼎20號手臂,手臂屬于此動作和情形下的合理位置,不構成手球犯規。裁判員未判罰手球犯規的決定正確。
判例三:中甲聯賽第15輪,定南贛聯VS寧波俱樂部。比賽第83分鐘,寧波俱樂部進攻中將球傳入對方罰球區內,定南贛聯 4號隊員疑似手臂觸球。裁判員判定南贛聯4號手球犯規并判罰球點球。
定南贛聯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本方4號的手臂觸球不構成手球犯規,不應判罰球點球。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多數成員認為:定南贛聯4號的手臂在接觸球前有上抬打開的動作,支持裁判員判定南贛聯4號手球犯規以及罰球點球的決定。
判例四:中甲聯賽第15輪,定南贛聯VS寧波俱樂部。比賽第90+5分鐘,定南贛聯4號隊員在與寧波俱樂部5號隊員爭搶高空球后倒地,裁判員認為寧波俱樂部5號草率犯規,并掌握有利,比賽繼續進行。
定南贛聯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對方5號使用手肘擊打本方4號頭部,應向對方5號出示紅牌。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首先一致認為:從現有視頻看,寧波俱樂部5號跳起爭搶頭球時違規使用手臂接觸對方隊員,但并非以手臂作為武器故意擊打對方隊員頭面部,不屬于嚴重犯規或暴力行為。在俱樂部申訴的主要問題(紅牌)上,裁判員決定正確,并非紅牌。其次評議組多數成員認為:在掌握有利完成后,應以魯莽犯規原因,向寧波俱樂部5號出示黃牌。
判例五:中甲聯賽第15輪,定南贛聯VS寧波俱樂部。比賽第90+7分鐘,定南贛聯進攻中將球傳中至對方罰球區內,定南贛聯11號在與寧波俱樂部16號爭搶位置時倒地。裁判員未判罰犯規。
定南贛聯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對方16號拉扯本方11號并致其倒地,應判罰球點球。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雙方隊員的接觸屬于比賽中移動和爭搶位置時的正常接觸,球也并未傳至雙方隊員爭搶范圍內,雙方均不犯規。裁判員未判罰犯規的決定正確。
判例六:女超聯賽第11輪,山東體彩女足VS北京城建女足。比賽第90+5分鐘,北京城建27號隊員前插跑動至對方罰球區內,與山東體彩隊員發生接觸后倒地。裁判員未判罰犯規。
北京城建女足申訴意見認為:對方隊員拉扯本方27號并致其倒地,應判罰球點球。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北京城建27號前插跑位時,山東體彩6號隊員試圖使用手臂阻攔未果,之后在罰球區內對北京城建27號實施拉扯犯規,并阻止了對方有希望的進攻。應判山東體彩6號犯規、判罰球點球并出示黃牌警告。裁判員決定錯誤,漏判罰球點球和黃牌。
中國足協將繼續秉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積極接受俱樂部、球隊的反饋和申訴意見,并針對其中符合申訴條件的判例以及社會關注度高、有利于統一判罰尺度的典型判例開展評議并向社會公布評議結果,對作出錯漏判判罰的裁判員作出內部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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