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7月22日訊近日,林先生通過某旅游服務平臺支付15217元,預訂了一張從北京飛往紐約的機票,打算去看世界杯。后因個人行程臨時變動,他在航班起飛前三天提交退票申請,最終僅收到退款432元,扣費占比超97%。事后查看訂單,林先生質疑:他所購買的這張機票展示在平臺頁面顯眼的頂部位置,用小字體標注“僅部分稅費可退”;而同頁面下方另有支持退改的同航線機票,票價僅比他這張貴400元。林先生認為,自己購買的機票并非低價折扣票,平臺用小字顯示關鍵限制,極易誤導消費者。對此,該平臺表示相關退票規則是由航空公司制定;而航司客服回應,機票在哪兒購買就應當向對應平臺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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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圖與原文無關
對此,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王曉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分析和解讀:
首先,平臺小字格式條款是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經營者對減輕、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重要條款,必須顯著提示、明確說明,否則該條款對消費者不產生約束力。本案中,高達近1.5萬元的退票損失屬于影響消費者重大財產權益的核心規則,平臺僅以“小字標注”的方式展示,未彈窗高亮、未勾選確認閱讀,未盡法定提示義務;同時平臺將不可退高價票置頂、可退改低價票后置,未主動對比提示風險,構成未盡告知義務。
其次,平臺、航司互相推諉,責任主體如何界定?
第一,平臺作為網絡購票經營者,是與消費者直接成立買賣合同關系的相對方,負有售前提示、售后糾紛處理的首要責任,不能以“規則是航空公司制定”完全免責;即便運價規則源自航空公司,平臺也有義務清晰披露、主動釋明。
第二,航空公司作為承運方,制定運價退改規則,但通過第三方平臺出票不能割裂其與消費者的服務關系。面對消費者訴求,不能直接推回平臺,應當配合平臺核驗運價、協助解決退費爭議。
司法實踐中,消費者可同時向兩方主張維權,雙方互相推諉不具備合法依據。
最后,1.5萬元機票幾乎全額不退,是否公平合理?
機票自愿退票規則應當兼顧雙方利益,不能設置顯失公平條款。林先生提前三天退票,不存在臨近起飛、惡意退票的特殊情形,扣費比例如此之高,明顯超出航空公司合理損失范圍。航空公司官方規定:“僅退還部分稅費”,但該規則若未向消費者充分公示、提示,不能直接作為全額扣費的合法依據;林先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主張該條款顯失公平,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并賠償高額退票費損失及其他合理損失。
閃電新聞記者 張微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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