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7日中秋節假期期間,某縣公安局工作人員李某于午休后前往工作地點的路上心臟病發作猝死。后當地人社部門認為,李某突發疾病死亡時,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法定要件,并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李某家人不服,將當地人社部門告上法庭。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一審法院山西省臨猗縣人民法院認為,事發當天某縣公安局根據上級文件要求啟動公安一級勤務,公安一級勤務屬于單位強制安排的24小時不間斷值班備勤,不存在私人自由休息時段,遂撤銷當地人社部門此前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要求當地人社部門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審判決書顯示,當地人社部門認定,2024年9月17日中秋節,某縣公安局啟動一級勤務,公安局工作人員李某當日上午下班后,中午在單位食堂就餐,13時至15時,其回到母親家中休息。15時許,李某告知家屬下午前往工地開展太陽能測試,從母親家離開,自行返回自家住所專門取用手機充電寶。當日16時01分,李某駕駛摩托車從自家前往某縣公安局途中感覺身體不適到某店喝藥,后病情加重被120救護車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人社部門全面核查事故軌跡、工作安排、履職行為、時空節點等全部案件事實后,依法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當地人社部門辯稱,李某突發疾病死亡時,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法定要件。人社部門認為,一級勤務是公安整體備勤管控要求,僅要求民警保持通訊暢通、隨時響應指令,不代表民警個人居家休息、往返路途、私人生活時段,全部無差別轉化為法定工作時間,不等于24小時不間斷在崗履職、全程處于工作狀態。本案中,李某上午已完成群內工作部署,中午正常在單位就餐后,自行前往母親家休息長達2小時,該時段屬于個人休息生活時間,并非單位指派、指令要求的在崗工作時間,不屬于持續履職時段。其后續回自己家取充電寶、騎摩托車前往單位的路途,不屬于一級勤務強制在崗、即時履職的工作時段。
李某家人認為,對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理解不應機械地局限于固定的辦公地點和常規辦公時段。一級勤務屬于法定履職時段,應整體視為工作時間。公安機關一級勤務期間,全體民警、輔警處于高度備勤狀態,其工作任務、在崗要求與常規工作不同,在此期間的活動與履職緊密相關,應被整體評價為工作時間。李某家人同時認為,在遠程辦公、移動辦公常態化的今天,工作與生活的物理界限日益融合。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為工作進行必要的準備、銜接或實際處理工作事務時,其所在時空應被認定為工作場所的延伸。
此外,作為第三人的某縣公安局述稱,2024年8月12日,李某在工作崗位上班期間突發心臟病,接受心臟支架手術,8月19日出院,短暫休養后于8月23日提前返崗投入工作。為確保相關項目按期保質完成,李某持續放棄節假日,連日往返工地,加班加點。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人社部門調查核實認定“2024年9月17日16時01分左右,李某騎摩托車從自己家去公安局途中突發疾病,到某店取藥喝藥后病情加重,16時36分被120救護車送至醫院搶救,17時30分經搶救無效死亡(心源性猝死)”,且事發當天某縣公安局根據上級文件要求啟動公安一級勤務,公安一級勤務屬于單位強制安排的24小時不間斷值班備勤,不存在私人自由休息時段,結合證人的證言,人社部門調查核實事實、認定結論,明顯適用法規錯誤,應予撤銷,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審法院山西省臨猗縣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當地人社部門此前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要求當地人社部門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來源 紅星新聞、裁判文書網
編輯 成嘉怡
審核 潘俐 王晨郁
校對 崔勁峰
BREAK A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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