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蝦的面積都是虛的,只要來申請貸款的是養殖戶就直接通過。”
當上級在微信里甩出這句話,湖南某銀行客戶經理陳某沒有拒絕,而是照做了。
2026年6月29日,這起勞動糾紛二審審結:陳某被銀行開除后索賠6.4萬余元違法解除賠償金,一審、二審全部駁回。法院一句話點透核心——“服從指令不能成為違反職業規范及法律風險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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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晴河養蝦”貸,放出1231萬壞賬
事情要從2022年說起。陳某在該行做客戶經理,管著“叁農壹貸-晴河養蝦”項目:銀行向龍蝦養殖戶發個人經營貸,錢走受托支付,只能用來在指定公司買苗買料。
他的直屬領導是營業部團隊長占某。2022年6月19日,占某催他“把某乙公司的貸款發放量提上去”。陳某實地一看,養殖戶沒幾家,達標面積更少,完不成任務。占某回他:面積都是虛的,別糾結,按我說的做。
聊天記錄后來成了鐵證:占某明確說推薦的貸款戶“資料虛假”,陳某明知面積造假,仍把貸前審查放寬,電話問問就過,實地考察沒幾戶。
2022年4月到2023年2月,占某、陳某等人向42名不符條件的借款人放貸1231.41萬元,案發后全部逾期。占某因違法發放貸款罪判三年三個月、罰4萬;陳某被銀行以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害開除。
告銀行要賠償金,兩審全輸
陳某不服,打官司要求銀行付違法解除賠償金64483.12元,理由很“職場”:“我是聽上級的,沒故意也沒重大過失。”
一審法院認了未休年休假工資29647.41元,但駁回賠償金——嚴重失職致重大損害,開除合法。二審長沙中院維持:
- 金融機構客戶經理有法定貸前審查、貸后監督義務;
- 陳某明知“面積是虛的”還配合審批,超出正常履職;
- 其經辦部分已寫入刑事判決事實,與損失有直接因果;
- “服從上級”不是免罪牌,也不是拿賠償金的理由。
領導主犯、員工從犯,但“職場施壓”≠脅從
上海新古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懷濤解讀:占某是犯意提起者、決策主導者,定主犯;陳某非犯意發起、僅輔助執行,若追刑責一般定從犯,可從輕減輕。
但“怕丟工作、業績壓頭”不算刑法里的脅從犯——脅從要求暴力、人身強制等抑制意志自由的程度,普通上下級管理壓力夠不上。金融從業者獨立合規義務,不能拿“領導讓我干”抵消。
三湘銀行沉默,風控漏洞待答
《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被告銀行法定代表人萬潔系湖南三湘銀行現任行長,7月20日致函該行披露郵箱求證,至發稿未獲回復。千萬元壞賬、客戶經理明知造假仍放行、系統審核與風險經理環節是否失靈——這些問號,比個案判決更值得銀行業自照。
青科新聞綜合:華夏時報 、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長沙中院二審文書及(2024)湘0921刑初321號刑事判決書
編輯:山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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