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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態環境法典是我國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集大成者。這種集成創制不僅體現在整部法典系對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現有規則的系統整合,也體現在諸多具體制度上,亦是對我國生態環境治理實踐經驗的系統總結和突破創新。比如,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的違法犯罪線索及案件移送制度,就是對長期以來生態環境違法犯罪線索或者案件移送規則模糊、責任不清問題的集中規范。從生態環境違法線索及案件的移送和生態環境犯罪線索及案件的移送兩個層面,突破了以往法律只規定行刑正向銜接或者行刑反向銜接制度的局限,全面規定了行刑銜接、刑行銜接、行行銜接、刑刑銜接、民行銜接和民刑銜接等“六大銜接”要求,旨在明確不同主體在生態環境違法犯罪線索及案件移送過程中的職責分工與有機銜接,確保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及時、準確、有效的處理,為整個移送制度的落地運行提供了法典依據。
一、關于“移送制度”的總體介紹
生態環境法典高度重視部門“協同配合、聯動追責”的機制要求,在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加強部門協同配合,推進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在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機制,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違法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而第一千零八十三條所規定的生態環境違法犯罪線索及案件移送制度,正是將前述總則層面的部門協同聯動要求落到實處的具體制度規范,其核心功能在于通過明確的移送規則打通不同職能部門、不同性質線索及案件之間的流轉通道,避免出現有案不移、互相推諉或者案件積壓的情況,從制度層面堵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責任追究漏洞。這一制度既是生態環境治理領域多部門協同共治理念的具象化體現,也是銜接不同法律責任追究程序的基礎性制度,為各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線索及案件順暢流轉、依法處理提供了基本遵循,保障了生態環境法律責任從行政、民事到刑事層面的完整追究鏈條能夠有效運轉,對規范執法司法流程、加強生態環境協同保護、嚴懲生態環境違法犯罪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具體而言,第一千零八十三條涵蓋兩個層面的移送規則:其一,該條第一款規定的生態環境違法線索或者案件的移送制度,即相關部門在工作中發現屬于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部門、機構職責范圍的違法線索或者案件時,負有及時移送的義務。這一規定明確非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職中發現屬于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職責范圍的違法線索或者案件時,或者某一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職中發現屬于其他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職責范圍的違法線索或者案件時,均負有及時移送的法定義務,避免因職責交叉、認知偏差導致違法線索遺漏、處置延誤,確保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早發現、早查處”。從某種程度上說,本款規定的移送制度包括刑行銜接、行行銜接和民行銜接的要求。
其二,該條第二款規定的生態環境犯罪線索或者案件的移送制度,即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或辦理相關案件時,一旦發現存在涉嫌犯罪行為,必須移送具有偵查、調查職權的機關。這一規定堅守罪刑法定原則,防止以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替代刑事責任,確保嚴重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嚴厲懲處。
從某種意義上說,該條規定的移送制度包括行刑銜接、刑刑銜接和民刑銜接的要求。接下來,筆者將從移送主體、移送情形、移送對象和移送程序四個方面,對生態環境違法犯罪線索及案件移送制度的主要內容進行闡述。
二、關于“移送主體”的理解
關于“移送主體”,探討的是由誰負責移送的問題。
首先,關于生態環境違法線索或者案件的移送主體,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的是“相關部門”。此處的“相關部門”涵蓋范圍較廣,理論上可包含各類部門。以是否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標準來劃分,大體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指雖無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但在日常履職過程中可能接觸到生態環境違法線索或者案件的各類部門,包括市場監管、城管執法、法院、檢察院等部門。例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檢查時,可能會發現企業存在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線索。這些部門盡管主要職責并非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但因其工作性質與社會生產生活的某些領域密切相關,因而成為發現生態環境違法線索或者案件的重要主體。第二類是指雖負有某項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但對所發現的生態環境違法線索或案件不負有相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比如,負有甲類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歸屬于乙類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部門所應受理的生態環境違法線索或者案件時,則前者也應屬于該條規定中的“相關部門”。
其次,關于生態環境犯罪線索或者案件的移送主體,該條規定的是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主要指的是生態環境法典第十七條規定的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有關部門和軍隊生態環境保護部門。
三、關于“移送情形”的理解
關于“移送情形”,探討的是在何種情況下需要進行移送的問題。
首先,關于生態環境違法線索或者案件的移送情形,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的是“相關部門在受理舉報、監督檢查或者在查處案件等工作中,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案件屬于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職責的”。由此可見,對于相關部門而言,其移送義務的觸發具有明確的場景性和條件性。無論生態環境違法線索或者案件來源于群眾舉報、監督檢查,還是在查處其他案件過程中偶然發現,只要屬于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職責范圍的,均需履行移送義務。
其次,關于生態環境犯罪線索或者案件的移送情形,該條規定的是“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或者辦理相關案件過程中,發現存在涉嫌犯罪行為的”。關于這一點比較明確,不再贅述。當前需要討論的是,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具體需要移送什么的問題。因為該條第二款并未明確指出上述部門、機構發現存在涉嫌犯罪行為時需要移送的是線索還是案件。根據體系解釋的要求,既然該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相關部門移送的是生態環境違法線索或者案件,則前述部門在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或者辦理相關案件過程中,發現存在涉嫌犯罪行為時,移送的應該是生態環境犯罪線索或者案件。
四、關于“移送對象”的理解
關于“移送對象”,探討的是移送給誰的問題。
首先,關于生態環境違法線索或者案件的移送對象,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的是“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主要指的是前述生態環境法典第十七條規定的相關部門、機構,不再重復。需要強調的是,相關部門在移送生態環境違法線索或者案件時需根據違法線索或者案件的具體類型,精準移送至對應職責的相關部門、機構,確保違法線索或者案件得到針對性處置,避免因移送錯位導致處置延誤。
其次,關于生態環境犯罪線索或者案件的移送對象,該條規定的是“具有偵查、調查職權的機關”。這里所指的具有偵查、調查職權的機關,是依法對生態環境領域涉嫌犯罪行為行使刑事偵查權、職務犯罪調查權的法定機關,經初步梳理包括以下兩類:一是負有刑事偵查權的公安機關、海警機構、檢察院、軍隊保衛部門及監獄。其中,公安機關主要負責污染環境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采礦罪、盜伐林木罪等絕大多數生態環境領域刑事案件的偵查;海警機構負責海洋污染等刑事案件的偵查;檢察院負責對生態環境領域部分自偵案件的偵查;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對軍隊內部發生的生態環境領域刑事案件的偵查;監獄負責對在監獄內部發生的生態環境領域刑事案件的偵查。二是負有職務犯罪調查權的監察機關。監察機關負責對生態環境領域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職務犯罪的調查。需要強調的是,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移送生態環境犯罪線索或者案件時,需根據涉嫌犯罪行為的類型,精準移送至對應的偵查或者調查機關,確保刑事追責工作有序開展。
五、關于“移送流程”的問題
關于“移送程序”,探討的是應當按照什么步驟進行移送的問題。第一千零八十三條僅對移送制度作出實體層面的框架性規定,并未細化具體的移送操作流程。那么,法院在移送生態環境違法犯罪線索或者案件時,應當遵循什么樣的流程,值得研究。初步認為,法院在移送生態環境違法犯罪線索或者案件時,需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司法實踐中的通行做法具體開展,確保移送工作規范、高效、有序進行。具體而言,以涉礦產資源違法犯罪線索或者案件為例,簡要說明法院在移送時通常應遵循的流程和要求,以供參考。
一是初步發現與核查階段。該階段是移送程序的起點,核心是及時發現違法犯罪線索或者案件、初步核實是否符合移送情形。法院應在立案審查、庭前會議、庭審調查及開庭審理等各環節保持高度敏感,對當事人提交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環評文件、儲量報告等關鍵證據,逐項比對真實性與合法性。發現疑點后,應依職權調取行政機關備案信息,或通過委托技術鑒定等方式開展核查,確保核查結論具備基本證明力,為后續移送夯實事實基礎。
二是材料固定階段。違法犯罪線索或者案件經初步核查后,法院需及時固定相關線索或者案件材料,這是保障相關機關有效查處的基礎,也是移送義務的重要組成部分。需對初步核查確認的違法犯罪線索,依法制作筆錄、調取書證、物證及電子數據,形成完整證據鏈;所有移送材料須經合議庭評議并由審判長簽字確認,確保內容真實、形式規范、邏輯嚴密;固定的材料需做到完整、清晰、可追溯,避免材料缺失導致相關機關無法開展工作。
三是內部審批階段。移送程序需遵循法院內部審批規范,確保移送行為的合法性與規范性,避免個別法官擅自決定移送或拒絕移送。該階段強調程序正當性與權責統一,需對移送必要性、移送材料的充分性及法律適用的準確性等由合議庭甚至專業法官會議進行集體審議后,由分管院領導審批簽字后方可進入移送實施環節;審批意見需載明移送理由、法律依據及風險評估,杜絕“一移了之”。
四是移送實施階段。此階段是移送程序的核心環節,關鍵是精準確定移送對象、明確移送期限、規范送達移送材料,確保材料及時、準確送達相關部門。一般來說,移送方式以書面移送為原則,比如制作統一格式的《違法犯罪線索移送函》,函中需載明相關案件案號、當事人基本信息、涉嫌違法犯罪的事實、固定的材料清單、法院的聯系方式等,并加蓋法院公章;有條件的地區還可通過線上司法協同平臺進行電子移送,同步寄送紙質材料,實現線上線下雙重追溯。移送期限要遵循及時移送原則,一般來說,應自違法犯罪線索或者案件初步核查確認、內部審批完成之日起盡快移送,不得拖延;對于涉嫌重大刑事犯罪的線索,需立即移送,必要時可先行電話告知相關部門、機構,事后再補送書面材料。送達方式以直接送達為原則,應將移送函及材料送達相關機關的指定接收部門,并要求接收人員在《移送材料回執》上簽字、加蓋機關公章;無法直接送達的,可通過郵政特快專遞送達,快遞單上需注明“礦產資源違法犯罪線索移送材料”,留存快遞回執。
五是移送后的跟進與銜接階段。移送實施階段并非移送程序的終點,法院還需履行移送后的跟進催告、信息互通等附隨義務,確保違法犯罪線索或者案件得到相關部門、機構的有效處理,破解“移送后無回音”難題。法院需建立移送臺賬,動態跟蹤線索受理、立案及后續處理進展;對相關部門、機構超期未反饋或決定不予立案的,可依規發出《移送線索辦理情況催辦函》等跟進催告材料;移送后發現違法犯罪線索或者案件出現新情況、新問題的,應及時補充移送或撤回移送,并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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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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