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陜西經濟廣播)
不少職場人熱衷
在社交平臺分享工作日常,
這看似平常的舉動,
卻可能觸碰法律紅線。
近日
上海閔行法院就審結了
一起員工隨手分享工作內容,
致公司經濟損失的商業秘密侵權案
事件回顧
2024年1月10日,蔣某入職上海一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從事商務支持專員工作,試用期工資為每月9000元。
雙方簽訂了有期限為2024年1月10日至2027年1月9日的勞動合同,還另簽有保密協議。勞動合同、保密協議均約定員工不得透露商業秘密信息,違約需賠付50萬違約金。
入職后,公司將蔣某派至蘇州的合作方公司項目,從事創作美術作品工作。
2024年1月30日晚,蔣某在其小某書社交賬號上發布了名為《XX高糊版》的視頻,該原視頻系她在開會時進行的錄屏,時長35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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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平臺發布視頻示意圖
非新聞事件圖
公司工作人員通過飛書告知蔣某“立刻馬上趕緊刪了,你是怎么回事兒啊?高保密協議你是沒簽嗎?你知不知道這個影響有多大,這不是我看到的小某書,是一層層傳過來的!”蔣某回復“刪了,我以為沒人看”。
2024年1月31日,公司和蔣某簽署《員工違紀面談》載明:
■現經查處,員工蔣某于2024年1月30日晚,在小某書發布客戶現場會議拍攝的視頻等行為,造成嚴重的信息泄密(該視頻發布3分鐘,涉及300多瀏覽量,及15個收藏),其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司條例,嚴重影響客戶對公司的考核及評分,且對公司造成了直接的經濟損失,性質非常惡劣。
■客戶方對此事的具體損失金額尚在認定中,已將該員工列入黑名單,永不錄用。
■因員工個人重大違紀造成公司相關損失,按照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相關規定,公司予以追償,并保留其他責任及損失的追訴權利。
■經雙方溝通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約定2024年1月薪資按無薪假處理,依法辦理退工手續。蔣某于當日離職。
為處置輿情、消除不良影響,公司支出網絡侵權監測維權服務費9萬元,向合作方賠付違約金20萬元。
2025年1月,公司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蔣某賠償因其侵犯商業秘密而造成的損失50萬元、交通費1600余元。
蔣某辯稱,自己確實將涉及商業秘密的視頻上傳到社交平臺,但內容是高度模糊化的版本,不具有實質性的利用價值,且時間很短且很快刪除,并未造成大規模傳播。
2025年3月,仲裁委作出裁決,裁決對公司的所有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酌情判令員工賠償1.8萬
一審
法院審理認為,蔣某雖辯稱其在個人小某書賬號發布的視頻不涉及商業秘密,但其應明確知曉當時該款游戲尚未正式上線,應屬保密范圍。
結合其與公司工作人員的聊天記錄及其簽署的《員工違紀面談》,亦可證明蔣某明確知曉其行為系泄密行為。因蔣某的泄密行為,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蔣某應予賠償。
關于蔣某的賠償責任,蔣某雖因其泄密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公司在本案中亦未規范其內部保密制度的落實,未采取必要、適當的保密措施,故綜合本案實際情況、公司的實際損失情況,法院酌情確認蔣某應賠償公司損失1.8萬元。
關于交通費損失,不屬勞動爭議受案范圍,法院于本案中不予處理。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
法院審理認為,基于以上情況,一審酌定蔣某賠償1.8萬元,并無不妥,本院予以認可。至于公司提出的“交通費”,顯然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涉商業秘密的違約金約定無效
賠償需以實際損失為基礎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僅在2種場景下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①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技術培訓、約定服務期;
②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
除此之外的違約金約定均屬無效,不能直接作為用人單位主張權利的依據。
據此,本案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保密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應認定為無效。但這并不意味著勞動者泄密無需擔責,若勞動者的行為確實侵犯商業秘密、造成實際損失,用人單位仍有權要求勞動者在單位的損失范圍內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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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密賠償金額
需綜合多因素合理認定
如確定存在泄露商業秘密行為,首先,需確定泄密后用人單位為補救泄密行為造成的損失金額。
其次,在固定泄密補救產生的損失金額后,需要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來綜合確定員工需要承擔的責任:
①勞動者過錯程度,是否故意泄密直接影響賠償責任的認定。
②勞動者工資收入水平,賠償金額應結合勞動者工資收入水平進行合理承擔。
③因果關系的直接性,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與用人單位所主張的損失之間必須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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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官提醒:網絡分享需有邊界,職場保密貴在自律。社交平臺不是工作素材的分享櫥窗,完備的保密制度、清晰的保密告知亦不可或缺。雙向規范,才能讓商業秘密“牢不可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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