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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某認證機構(以下簡稱“當事人”)由于超資質認證,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5萬元。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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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京海市監處罰〔2026〕4817號
違法行為類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3修訂)第九條第一款
違法事實:
當事人2017年12月15日獲頒《認證機構批準書》,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4日。
核準的認證業務范圍為:
1.產品認證:農林(牧)漁;中藥;加工食品、飲料和煙草;木材和木制品;紙漿、紙和紙制品,印刷品化工類產品;建材產品;家具;其他未分類產品。
2.服務認證:批發業和零售業服務;在收費或合同基礎上的生產服務;教育服務;衛生保健和社會福利服務;養老及其他社會福利服務;污水和垃圾處置、公共衛生及其他環境保護服務。
3.國推認證:有機產品(OGA)、良好農業規范、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
當事人表示實際認證業務僅為有機產品(OGA)、良好農業規范及備案后開展的認證業務,如富硒認證。其控抗養殖和控抗加工業務的認證備案申請于2025年9月被駁回。
2026年1月24日,寧安**食品有限公司向當事人提出控抗產品認證申請書,對其控抗養殖和控抗加工開展認證。當事人受理后下發現場檢查通知書,委派劉某于2026年2月04日下午至2026年2月05日上午對寧安**食品有限公司實施現場檢查。檢查合格后于2026年3月27日為其頒發2張“全程控抗產品認證證書”。
調查中發現,此次認證活動中除了當事人和寧安**食品有限公司以外,還涉及一家企業:北京**認證服務有限公司。三者關系如下:當事人為認證證書發證主體,負責現場檢查;寧安**食品有限公司為認證申請人;北京**認證服務有限公司為寧安**食品有限公司的項目咨詢方和代理人。
當事人和北京**認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服務合作協議,北京**認證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介紹認證業務,當事人只負責現場檢查和發證工作。當事人和寧安**食品有限公司簽訂自愿性產品認證合同顯示初次認證費18000元,檢查人員的食、宿和交通差旅費用由寧安**食品有限公司承擔或報銷,認證費收款戶名為當事人,賬號為:1100101610005301****,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當事人提供了此賬號近兩個月銀行流水,期間未收到這筆認證費,只收到由北京**認證服務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6日的匯款3000元。檢查人員的食、宿和交通差旅費用390元實際也由北京**認證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違法線索移送材料顯示,寧安**食品有限公司2026年3月27日付給北京**認證服務有限公司的咨詢費24500元和認證費12250元,相關費用當事人不知情,從未收到寧安**食品有限公司的匯款。
上述行為共涉及1家獲證企業2張認證證書。違法所得3000元。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3修訂)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處罰類別: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處罰內容: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5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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