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滾動播報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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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去年不是已經賠過錢、簽過調解書了嗎?事情不是了結了嗎?怎么又被告上法庭了?”在被權利人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后,某食品公司的負責人滿臉困惑與委屈。
之前,該負責人所在公司因為一款糖果的包裝與他人近似,向權利人支付了3.5萬元賠償并承諾停止侵權。如今,該公司再次被權利人起訴,并被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適用二倍懲罰性賠償,判決賠償權利人7萬元。
不久前,某電子商務公司經調查發現,他們旗下深受孩子們喜愛的卡通形象“花某”——一位紫發紅頰、身披紅披風的俏皮女孩——未經授權,出現在了某食品公司的糖果包裝上。一場訴訟隨之而來。
隨后,雙方在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某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權,銷毀庫存,并向某電子商務公司支付3.5萬元。至此,風波似乎已然平息。
然而,在后續開展的例行市場監測中,某電子商務公司調查人員在某店鋪貨架上發現了一批外包裝印有“花某”形象的糖果制品。經核驗,該批糖果的生產日期均處于此前爭議調解完成之后。
白紙黑字的承諾言猶在耳,流水線上的侵權卻已卷土重來。某電子商務公司憤而再次提起訴訟,這一次,他們明確要求適用懲罰性賠償。
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用判決給出了清晰而有力的回答——該賠,且應重賠!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食品公司在已通過司法調解明確知曉其行為侵權并承諾停止后,在短短數月內再次實施完全相同的侵權行為,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完全符合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法定條件。上一次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中確定的3.5萬元賠償額,正是雙方在當時對侵權行為“代價”的一次真實、自愿的市場化衡量,它足以作為這次同類侵權行為價值參考的“錨點”。基于此,法院作出判決:以前次調解賠償額3.5萬元為基數,鑒于重復侵權時間較短、規模有限,判處二倍懲罰性賠償。最終,被告公司須賠償總計7萬元。
該案宣判后,被告深刻認識到其重復侵權行為的錯誤,對判決中涉及的懲罰性賠償部分予以充分認同,并在宣判后第一時間積極主動向原告履行了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
“法律賦予懲罰性賠償這把‘利劍’,絕非為了懲罰而懲罰。它的鋒芒,指向的是那些視承諾如無物、拿法律當兒戲的故意重復侵權者。前案調解,本是給侵權者一個及時糾錯、重回正軌的機會。但若將其當作‘一次性罰金’,以為交了錢就能‘續費侵權’,那不僅是對司法權威的漠視,更是對誠信營商環境的破壞。”該案主審法官藍燕解釋。
藍燕表示,誠信是市場經濟的基石,更是企業生存發展的生命線。該案中,某食品公司在已簽訂調解協議并承諾停止侵權后,短期內再次實施相同侵權行為,本質上是漠視司法權威,無視商業誠信。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并非單純追求經濟懲戒,而是通過加重違法成本,向社會傳遞清晰信號:法律尊重并保護誠信履約,企業唯有將誠信內化為經營準則,以守法踐諾贏得信任,才能為自身品牌筑牢最堅固的“法律包裝”,在市場競爭中穩健前行。(通訊員 趙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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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原標題:糖果包裝重復侵權被判二倍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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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輯:李 倩
責 編:孫雅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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