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鐘曉璐
自助餐廳用餐,卻因腳下打滑釀成事故。近日,成都天府新區法院審理該起經營場所責任糾紛一案依法判決某餐飲公司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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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午餐時間,成都某公司的開發經理周某與同事前往某自助餐廳聚餐。意外突如其來,周某在餐廳內餐桌間的過道行走時,突然摔倒在地,導致右肩關節受傷。事發后,周某被緊急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其右肩關節功能障礙,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治療期間,周某共產生醫療費等費用1.7萬余元,餐廳經營者某餐飲公司先行墊付了這筆費用及部分其他開支。后雙方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直,周某遂訴至法院。
案件庭審中,雙方就“餐廳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展開了激烈辯論。某餐飲公司提交了事發前拍攝的照片,聲稱門店內多處張貼了“小心地滑”的藍色提示牌,并擺放了黃色警示牌,認為已盡到告知義務。周某則拿出了事發當日的照片和一段與門店店長的錄音。照片顯示,周某摔倒的具體位置并未鋪設防滑墊,也未安放任何提示標志。而錄音證據也發現,事發時,保潔人員正在使用洗地機清洗地面,因擔心阻礙操作,并未放置安全標識,導致地面濕滑成為“隱形陷阱”。
天府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核心在于經營者是否在危險源產生時采取了有效措施。法院指出,自助餐廳人流量大、走動頻繁,易有油污,經營者不僅要有常態化的提示,更應對突發的濕滑情況(如清潔作業)進行即時管控。事發時地面正在清洗且無標識,餐廳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主要過錯。同時,法院也考慮到周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自助餐廳行走時應有基本的注意義務。
因此,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法院認定地面污漬未清理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周某未盡注意義務是次要原因。最終,結合案涉店鋪為自助餐廳的特殊性,法院酌定某餐飲公司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共計90814.27元。目前,該判決已經發生效力,某餐飲公司主動履行了全部判決義務。
本案系周某在某餐飲公司經營的自助餐廳就餐時摔倒受傷引發的糾紛。法院依據《民法典》關于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審理認為,自助餐廳因人流量大、取餐頻繁,經營者不僅負有提示義務,更應對地面濕滑隱患采取鋪設防滑墊、即時清理污漬等針對性措施。
雖然某餐飲公司提交了事發前照片,主張店內已多處擺放“小心地滑”警示牌,但事發地點位于過道區域,現場照片顯示該處既未鋪設防滑墊,也未設置提示標志。結合周某提供的與門店店長的錄音證據,證實了事發時地面確有污漬未及時清理,且病歷排除了其自身存在行走疾病,法院認定地面污漬是導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因此,某餐飲公司僅依賴警示牌而未采取有效防滑措施,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主要過錯。但同時,周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自助餐廳就餐時對地面可能濕滑應有基本預判,其自身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亦存在次要過錯。根據過失相抵原則,法院最終酌定由某餐飲公司承擔此次事故60%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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