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滄州的司法實踐中,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是較為常見的一類案件,這類案件往往涉及金額較大、法律關系復雜,需要專業律師精準把握關鍵要點。河北中旺律師事務所的朱俊健律師,作為中國法學會會員,在多年的執業生涯中承辦過大量此類案件,為當事人挽回了諸多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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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張XX與吉林XX公司、吉林省XX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2013年4月26日,張XX以獻縣聯春建筑器材租賃站的名義與常X、劉XX簽訂租賃合同,合同約定了租賃物的相關細則。合同簽訂后,張XX按約提供租賃物,吉林XX公司卻未按約支付租金。一審中,法院認定吉林XX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但該公司不服上訴,提出一審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等理由。朱俊健律師作為張XX的委托代理人,在二審中梳理大量證據,指出雖然吉林XX公司對合同上的印章和簽字不予認可,但該公司是工程的承包人,且租賃物均送到了其工地,張XX有理由相信合同是與該公司簽訂。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障了張XX的合法權益。
另外,在獻縣XX與XX公司(原浙江XX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2011年7月20日,獻縣XX與XX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用于伊春市的工程施工。之后,XX公司稱未簽訂合同、未收到貨物等,拒絕履行義務。朱俊健律師接受獻縣XX委托后,積極收集案件相關證據。原告提供了合同、判決書、發料單等證據用以證明雙方存在合同關系及被告欠款事實,被告也提供證據反駁。朱俊健律師協助法庭對證據進行細致分析,指出被告認可合同印章的真實性,雖印章標注不得用于經濟往來,但這是其內部管理問題,不能免除其合同義務。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關系,被告應承擔相應責任,判決被告給付租金、返還租賃物或折價賠償、支付違約金等。
除了在經濟合同領域表現出色,朱俊健律師在刑事辯護領域也頗有建樹。在李XX故意傷害罪案件中,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6月,李XX與被害人張XX就餐時因勸酒發生口角,張XX先動手致李XX頭部受傷,李XX還手致張XX輕傷二級。因李XX系累犯,公訴機關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朱俊健律師接受委托后,全面閱卷、會見被告人,提出了本案系民間糾紛引發,被害人先行動手存在過錯;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構成坦白;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度明顯;本案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相對較低等核心辯護意見,請求法院在量刑建議幅度內依法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完全采納了朱俊健律師的辯護意見,依法作出判決,實現了罪責刑相適應。
朱俊健律師畢業于河北大學法學系,具備深厚的法律素養。執業至今,累計承辦案件已逾2000余件,在經濟合同糾紛和刑事辯護等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他在辦案中始終圍繞案件事實,精準把握法律要點,為當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本文所述均整理自公開裁判文書及相關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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