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工程款糾紛再起波瀾:高興建設上訴直指一審“五大硬傷”,程序與實體雙重爭議!
轉自百家號:老廣雜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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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高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興建設”)因不服連云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蘇0703民初296號民事判決,正式提起上訴。在這場涉及自然人唐立成及多名第三人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高興建設在上訴狀中火力全開,直指一審判決在程序合法性、管理費扣減、造價認定、舉證責任及逾期利息等五大核心問題上存在嚴重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這起案件不僅牽涉巨額工程款結算,更觸及了建筑行業中“無效合同下的管理費”及“總包合同條款穿透效力”等復雜法律爭議。
程序之問:發包人缺席,核心事實如何查清?
高興建設在上訴中首當其沖地提出了程序違法的質疑。據上訴狀披露,案涉工程的核心事實——包括總包結算總價、2%計價下浮條款、400萬元停工損失及房產抵款等,均發生在高興建設與發包人江蘇金科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之間。然而,在原審中,原告唐立成主動撤回了對金科公司的起訴,且法院未準許高興建設追加金科公司為第三人的申請。高興建設認為,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導致地塊整體造價與損失分攤等關鍵事實無法核實,嚴重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
實體之爭:合同無效,12%管理費究竟該不該扣?
本案的另一大爭議焦點在于12%的管理費(含個稅)。雙方簽訂的《項目工程承包合同》雖因唐立成無施工資質被認定無效,但高興建設強調,其實際提供了建筑資質、派駐人員并承擔了總包風險。原審簡單以“合同無效”為由全額駁回管理費扣減,導致無資質實際施工人全額占有工程款,違背了公平原則。高興建設主張,參照江蘇省高院相關裁判口徑,總包單位全程實際管理并承擔風險的,有權扣減對應管理成本。按涉案鑒定含稅總造價逾1329萬元計算,原審未扣除約159萬元管理費,造成了嚴重的利益失衡。
造價之辯:多項非訴工程被計入,計價規則遭“打折”
在工程造價認定方面,高興建設列舉了多處“錯算”:一是擋土墻及內墻涂料并非唐立成施工,卻未被剔除;二是合同約定范圍外的1#附屬辦公房土建被錯誤計入;三是總包合同約定的“未達優質工程下浮2%”條款未能約束實際施工人。此外,高興建設指出,唐立成作為自然人,不應計取企業規費、專項措施費等僅建筑企業可計取的費用。這些爭議項的疊加,直接推高了原審認定的應付工程款基數。
責任之界:鑒定費與利息起算點引發拉鋸
除了上述核心爭議,雙方在訴訟成本與違約責任上也各執一詞。高興建設認為,本案造價鑒定完全是因唐立成單方主張高額結算且拒不認可鑒定意見而啟動,11.87萬元鑒定費理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原審“各打五十大板”的酌定缺乏法律依據。同時,針對逾期付款利息,高興建設主張2023年8月11日雙方僅核對了已付款金額,并未完成最終結算,原審以此作為利息起算點缺乏事實與法律支撐。
從掛靠施工的合規性探討,到無效合同下實際管理成本的認定,再到司法鑒定與計價規則的適用,高興建設的這份上訴狀不僅是對個案判決的抗辯,更折射出當前建筑工程領域在合同效力與利益平衡上的深層痛點。對此,高興建設法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國家出臺保護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然而,當我們總包方依法履行了管理職責并試圖通過法律途徑結算工程款時,卻又陷入“贏了官司卻拿不到真金白銀,反而背上巨額糊涂賬”的困境。
媒體觀察:司法裁判應兼顧法理與公平,護航營商環境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建筑企業的生存與發展離不開公平、公正的司法保障。本案中,高興建設作為總包方,在面臨巨額墊資與多方訴訟的壓力下,依然堅持通過法律途徑厘清事實、維護權益。
我們期待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中,能夠全面查清案件事實,糾正原審在程序與實體上的偏差。既要嚴格依法裁判,又要兼顧實質公平,不讓老實人吃虧,不讓守法企業流血又流淚。本網將持續關注本案的后續進展,并呼吁相關職能部門及司法機關共同發力,為地方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央視《法治會客廳》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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