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時候,一貫仗義執言的婦聯出面了,要替咱們的弱女子討說法。
在婦聯和媒體的壓力下,醫院所在的衛生局,對這一滾雪球一般越鬧越大的事件,組織了專門的調查小組,對相關人員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調查,并征求有關專家及社會各方的不同意見,反復討論,企圖得出一個令患者、醫院和社會三方都能接受的結論:女病人雙側卵巢切除手術屬醫療責任事故。早先,區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也對事故進行了鑒定,結論為:二級甲等醫療技術事故。(技術事故,是由于當事人技術不精造成的,處罰相對較輕;責任事故,則是由于當事人缺乏責任心,玩忽職守造成的,處罰相對較重)。
傷心欲絕的女病人及其家屬,還是認為這個鑒定太輕,不公平,又向市一級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訴,要求重新鑒定。市鑒定委員會成員又在各方的壓力下,經過反復的調查和討論,戰戰兢兢地得出這樣的鑒定結論:手術醫生因缺乏醫療經驗,責任心不強,術前未向上級醫生請示,擅做主張,嚴重違反了有關的醫療規章制度,導致患者無端失去生育能力,受到巨大的精神傷害,鑒定為二級醫療責任事故(這一下夠全面的了!)。
女病人和家屬以此為由,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為其恢復生育功能,并負責承擔卵巢移植手術所需的全部費用,賠償精神損失和事故處理中花費的全部開支。
法院經過為期半年的調查取證,對此案進行了三次公開審理。筆者旁聽了最后一次的審理過程。法院認為:“被告在為原告做雙側卵巢切除手術時,理應清楚卵巢乃人體重要器官,施行的是人體破壞性手術,事先應請示上級醫生,并征得患者及其家屬同意。由于原告還很年輕,手術時對左側卵巢應盡可能施行剝離手術,保留部分卵巢,以維持受害人的女性生理功能,但被告無視這一情況,擅自做主,違反了醫療規章制度,造成原告終身痛苦和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規及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判處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醫療費用及經濟和精神損失費 4.6 萬元人民幣。”
判決后,被告不服,認為自己只是一個醫生,在手術前已向患者的家屬交待了病情和注意事項,病人家屬也沒有提出異議并簽了字,表明他已授權醫生處置手術中發生的緊急情況。我承認手術中有失誤的地方,但只能算手術太過,好心辦壞事,就像刑法上說的“防衛過當”,屬誤傷,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于是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市中法院也例行公事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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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安平教授
【作者簡介】劉安平,廣州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主任醫師、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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