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人如何走出“法解釋學泥潭” ——從法條解釋走向世界法學的理論對話 摘要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法學經歷了快速發展。法律制度日益完備,法學教育規模不斷擴大,部門法研究日趨精細,法律職業共同體逐漸形成,中國法學已經建立起龐大的知識生產體系。然而,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仍然存在:與中國法律實踐的規模、法學研究的數量以及法律制度建設的速度相比,中國法學在世界法學理論體系中的原創性影響仍然有限。中國法學擁有大量論文、專著和學術成果,卻較少產生能夠被世界法學共同體廣泛討論、持續引用并進入法學理論史的原創理論。
這一問題的深層原因,未必是中國法學缺乏“自主性”,恰恰可能是中國法學尚未充分完成與世界法學的深度接軌。中國現代法學的發展具有明顯的法律移植、制度借鑒和理論輸入特征,這一過程對于中國法治現代化具有不可替代的歷史意義。然而,制度輸入并不自動等于理論融入,理論翻譯也不等于理論理解,外國法律制度的本土適用更不等于進入世界法學的理論對話。相當一部分中國法學研究仍然主要圍繞現行法展開,以法條解釋、司法規則分析、制度比較和立法完善為主要路徑,由此形成一種“實在法中心主義”的知識結構。
本文所謂“法解釋學泥潭”,并非否定法解釋學、法教義學或規范分析。恰恰相反,現代法治國家不可能沒有嚴謹的法解釋學與法教義學。真正需要反思的是:如果法學研究長期封閉于現行法內部,法學就容易從“解釋法律”退化為“注釋法律”,從而失去進一步追問法律何以成立、法律為何有效、法律與道德如何關聯、國家權力如何受到法律約束等根本問題的能力。
因此,中國法學走出“法解釋學泥潭”的關鍵,不是脫離世界法學,更不是以封閉的“自主知識體系”替代世界法學,而是更加深入地融入世界法學。中國法學需要完成一次知識結構上的轉換:從學習外國法律制度走向理解世界法學理論,從比較外國法條走向參與世界理論爭論,從法律移植走向理論吸收,從理論輸入走向理論對話,最終在世界法學共同體內部形成真正具有原創性的中國理論。
本文認為,中國法學的真正理論自主,不是拒絕世界,而是充分理解世界之后的主體性;不是減少理論輸入,而是把理論輸入轉化為理論生產;不是建立與世界法學相隔離的知識體系,而是在世界法學內部提出中國問題、貢獻中國經驗、創造具有普遍解釋力的理論。中國法律人真正需要走過的道路,是“法條—規范—制度—理論—世界”的道路,最終實現從法律解釋者到法律理論對話者的身份轉變。
關鍵詞:法解釋學;法教義學;世界法學;比較法;法律移植;理論原創;學術共同體;理論自主
一、一個必須正視的問題:中國法學為什么“研究很多”,卻“理論不夠”
如果僅僅從學術數量來看,中國法學無疑已經取得巨大成就。
中國擁有數量龐大的法學院、法學研究機構和法律職業者,每年產生大量法學論文、專著、教材和案例研究。民法、刑法、憲法、行政法、訴訟法、商法、經濟法等部門法研究不斷細化,法學已經成為中國社會科學中一個高度專業化的學科。
然而,數量并不等于理論。
論文數量不等于理論原創。
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等于法學理論的成熟。
一個國家可以擁有大量研究法律條文的學者,卻未必擁有能夠重新定義法律的理論家。
一個國家可以擁有非常復雜的法律體系,卻未必能夠解釋法律為什么具有規范性。
一個國家可以擁有大量關于司法裁判的研究,卻未必能夠回答司法權的正當性來自哪里。
因此,中國法學真正需要面對的問題不是:
“我們有沒有法學?”
而是:
“我們有沒有真正進入世界法學的理論對話?”
這兩個問題之間存在巨大差距。
所謂進入世界法學,并不是簡單地在國際期刊發表幾篇論文,也不是把中文論文翻譯成英文。
真正的理論接軌意味著:
我們理解凱爾森的問題。
我們理解哈特的問題。
我們理解德沃金的問題。
我們理解薩維尼的問題。
我們理解法律現實主義的問題。
我們理解法律與經濟學的問題。
更重要的是,我們能夠理解:
這些理論為什么在那個時代產生?
它們試圖解決什么問題?
它們彼此之間為什么發生爭論?
它們的理論前提是什么?
它們又有哪些沒有解決的問題?
只有到了這一層,中國法學才真正開始進入世界法學。
否則,我們可能只是:
知道世界法學有什么,而沒有真正成為世界法學的一部分。
二、“法解釋學泥潭”究竟是什么:不是解釋法律,而是把解釋法律當成法學的全部
必須首先澄清一個概念。
法解釋學本身不是問題。
現代法律不可能離開解釋。
法律文本具有抽象性。
案件事實具有復雜性。
法律規范之間存在沖突。
不同法律條文之間需要體系協調。
司法裁判需要把抽象規范適用于具體事實。
因此,法解釋學是法律科學的基本組成部分。
同樣,法教義學也并非落后于法哲學的“低級法學”。
德國法學傳統中的Rechtsdogmatik,本身就是一種高度發達的規范科學。它通過概念、體系和規范結構對現行法進行系統化處理,在現代法律體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真正的問題在于:
當法解釋學成為法學的邊界,而不是法學的起點時,問題就出現了。
法條解釋可以回答:
“法律規定了什么?”
法教義學可以進一步回答:
“這一規范在體系中具有什么意義?”
但是法學理論還必須繼續追問:
“為什么法律要如此規定?”
“為什么法律能夠約束人?”
“法律與道德是什么關系?”
“國家為什么有權制定法律?”
“如果法律極端不正義,它仍然是法律嗎?”
這些問題已經超出了狹義的法解釋學。
因此,所謂“法解釋學泥潭”,真正指的是一種知識封閉:
從法條出發,
以法條為中心,
最終又回到法條。
研究者不斷提高解釋精度,卻不再提出新的理論問題。
法律研究越來越細。
理論視野卻越來越窄。
這才是中國法學真正需要警惕的地方。
三、中國法學最需要突破的,不是“自主性不足”,而是“世界法學接軌不足”
這一點尤其值得強調。
近年來,關于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討論不斷增加。
這種討論有其合理性。
任何成熟的學術共同體都不可能永遠依賴外國理論。
但是,如果討論中國法學當前的現實處境,就必須區分兩個問題:
理論自主。
與:
理論孤立。
二者完全不同。
理論自主意味著:
我理解世界理論。
我參與世界理論。
我能夠批判世界理論。
我最終能夠提出自己的理論。
理論孤立則意味著:
我沒有真正理解世界理論。
但我認為世界理論不適合中國。
于是,我建立一套自己的概念。
這種“自主”很可能只是:
尚未接軌之前的自我封閉。
因此,對于當前中國法學而言,更迫切的任務可能不是:
“如何擺脫世界法學?”
而是:
“如何真正進入世界法學?”
中國法學必須承認一個基本事實:
現代世界法學的理論傳統,是中國法學無法繞開的知識基礎。
自然法。
法律實證主義。
分析法學。
歷史法學。
社會學法學。
法律現實主義。
解釋學。
法律與經濟學。
批判法學。
當代規范理論。
這些理論傳統構成了現代法學共同體的基本語匯。
如果一個中國法律人不了解這些傳統,那么他很難真正參與世界法學的理論討論。
這并不是因為外國理論天然優越。
而是因為:
你必須先進入一個理論共同體,才能真正改變它。
四、凱爾森、哈特與德沃金告訴我們的,不是“外國理論”,而是如何提出法學的根本問題
中國法學需要改變的一個重要地方,是不要把外國法學家僅僅當作“理論知識點”。
例如:
凱爾森不是一個“規范理論知識點”。
哈特不是一個“法律實證主義知識點”。
德沃金也不是一個“原則理論知識點”。
他們真正重要的地方在于:
他們重新定義了法學問題。
凱爾森試圖建立一般性的“純粹法理論”,通過方法論上的純化來研究法律規范及其效力結構。他關注的并不是某個國家具體法條應該如何解釋,而是法律作為規范秩序究竟如何可能。凱爾森被普遍視為20世紀最重要的法律理論家和法哲學家之一。(academic.oup.com)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通過主要規則與次要規則以及承認規則等理論工具,試圖回答現代法律體系究竟是什么。
德沃金則從規則與原則、權利以及法律解釋等角度,對法律實證主義提出系統挑戰。
他們之間的爭論真正重要的地方,不是:
“誰的觀點正確?”
而是:
他們把法學從‘法律規定什么’提升到了‘法律究竟是什么’。
這正是中國法學最需要學習的地方。
真正的理論原創,不是提出一個新的法條解釋。
而是:
重新定義問題。
五、中國法學最大的危險之一,是把“外國理論的中國化”誤認為“理論原創”
中國法學長期存在一種知識生產模式:
先介紹德國理論。
再介紹美國理論。
然后進行比較。
最后提出:
“對我國的啟示。”
這種模式在中國法學發展初期具有重要價值。
因為我們需要學習。
需要補課。
需要吸收。
但如果長期停留于此,就會出現一個問題:
中國法學永遠處于“應用外國理論”的位置。
德國理論被拿來解釋中國刑法。
美國理論被拿來解釋中國憲法。
日本理論被拿來解釋中國民法。
結果是:
中國成為“案例”。
外國成為“理論”。
中國成為“經驗”。
外國成為“概念”。
這種知識結構是不平衡的。
真正的理論發展必須完成一個轉變:
外國理論 → 中國問題 → 理論檢驗 → 理論修正 → 新理論。
而不是:
外國理論 → 中國適用 → 中國結論。
前者可能產生理論。
后者主要產生應用。
六、法律移植沒有錯,真正的問題是“淺層法律移植”
中國現代法治建設離不開法律移植。
這是無法否認的歷史事實。
現代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一個不斷跨國交流、借鑒與重構的過程。
因此,批評法律移植本身沒有意義。
真正的問題是:
移植是否深入。
如果只移植法條,就容易出現制度水土不服。
如果只移植制度,就可能出現功能錯位。
如果只移植概念,就可能出現概念空轉。
真正有效的法律移植必須理解:
制度背后的理論。
理論背后的歷史。
歷史背后的社會結構。
這正是比較法研究所強調的問題。
芬蘭學者Jaakko Husa關于法律移植與“路徑依賴”的研究指出,外國法律制度的借鑒并不是發生在一個“法律文化真空”中,法律的歷史、制度背景和既有路徑都會影響移植效果;他的研究以中國和波蘭等國家的法治發展作為案例進行討論。這里值得注意的是,Husa并不是簡單否定法律移植,而是強調移植過程中歷史與制度背景的重要性。(academic.oup.com)
因此,中國法學真正需要完成的,不是:
從法律移植走向法律拒絕。
而是:
從淺層法律移植走向深層理論吸收。
例如,研究德國刑法不能停留在:
“德國刑法采用三階層體系。”
而應該繼續追問:
為什么德國刑法形成這種結構?
構成要件、違法性和責任為什么需要區分?
這種體系如何回應罪刑法定原則?
如何回應責任主義?
如何限制國家刑罰權?
只有這樣,中國法學才能真正從外國制度中學習理論。
七、中國法學必須完成一次“理論補課”
如果中國法學希望產生世界性理論,那么第一步不是“創造”。
而是:
補課。
真正的理論原創必須建立在充分知識積累之上。
中國法律人需要系統進入世界法學的經典譜系。
研究刑法,需要理解:
貝卡里亞。
康德。
黑格爾。
費爾巴哈。
李斯特。
拉德布魯赫。
韋爾策爾。
羅克辛。
雅科布斯。
研究民法,需要理解:
羅馬法傳統。
薩維尼。
耶林。
法律行為理論。
私法自治。
社會化私法。
現代經濟分析。
研究憲法,需要理解:
洛克。
孟德斯鳩。
麥迪遜。
凱爾森。
施米特。
哈貝馬斯。
德沃金。
阿克曼。
研究一般法理論,需要理解:
奧斯丁。
凱爾森。
哈特。
德沃金。
富勒。
拉德布魯赫。
這些名字不是為了在論文中增加引用。
而是為了進入他們的問題。
真正需要學習的是:
他們為什么提出這些問題。
他們反對誰。
他們解決了什么。
他們沒有解決什么。
他們的理論前提是什么。
只有做到這一點,才可能真正進入世界法學。
八、外語不是工具問題,而是理論問題
中國法學與世界法學接軌的一個重要障礙,是語言。
很多人認為:
“只要有好的翻譯就可以。”
這是不夠的。
翻譯當然重要。
但理論最終需要回到原文。
因為法律理論中的很多概念具有高度語境性。
例如:
Rechtsstaat。
Rechtsdogmatik。
Rechtswissenschaft。
Rule of Law。
Due Process。
Judicial Review。
Legal Positivism。
Natural Law。
這些概念并不是簡單的一一對應。
如果只依賴中文翻譯,就容易把復雜理論壓縮成幾個中文標簽。
于是:
理論變成名詞。
思想變成標簽。
爭論變成結論。
因此,中國法律人的國際化能力,最終必須包括:
直接閱讀世界法學原典的能力。
至少需要能夠熟練閱讀英文法律文獻。
對于研究德國法學、法國法學等領域,則需要進一步掌握相應語言。
語言能力的真正價值不是“發表英文論文”。
而是:
進入另一種思想世界。
九、真正的比較法,不是尋找“外國答案”,而是重新發現問題
中國法學中的比較法研究,也需要進一步升級。
比較法最淺層的形式是:
德國怎么規定?
美國怎么規定?
日本怎么規定?
然后:
中國應該借鑒誰?
這種比較法的功能是制度選擇。
但比較法真正的理論價值,在于:
發現為什么不同國家會產生不同法律。
為什么德國形成這樣的制度?
為什么美國形成另一種制度?
為什么日本又不同?
差異背后是什么?
歷史。
政治。
經濟。
社會結構。
法律文化。
國家形態。
只有到了這里,比較法才真正進入理論層面。
因此:
比較法不是外國法的倉庫。
它是一個理論實驗室。
它讓我們發現:
一個問題可能存在不同答案。
而不同答案又可能揭示:
法律制度背后的不同理論結構。
這對于中國法學尤其重要。
因為中國法律人需要從:
“外國有什么?”
轉向:
“為什么外國不同?”
再轉向:
“這些不同意味著什么?”
最后:
“我們能否提出一個比既有理論更好的解釋?”
十、中國法學真正需要的是“世界化”,而不是簡單的“西方化”
強調融入世界法學,并不意味著中國法學必須復制西方。
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
世界化不是西方化。
恰恰相反:
世界法學本身就是多元的。
現代法學的發展,本身就是不同傳統之間相互交流、競爭和修正的結果。
中國法學真正需要做的是:
進入世界。
理解世界。
參與世界。
最后:
改變世界。
中國經驗當然具有理論價值。
但中國經驗的理論價值不能通過自我宣布獲得。
必須通過:
比較。
批判。
驗證。
國際討論。
最終進入世界學術共同體。
因此:
中國法學真正的世界化,不是讓世界理解中國,而是讓中國能夠用世界共同體能夠理解的理論語言提出中國問題。
十一、什么才是真正的“中國理論原創”
中國法學真正的理論原創,至少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第一:
它必須回應中國真實的問題。
不能只是重新包裝外國理論。
第二:
它必須進入世界理論對話。
必須說明:
已有理論是什么。
自己的理論與它有什么不同。
為什么現有理論不足。
第三:
它必須具有超越中國的解釋力。
如果一個理論只能解釋中國,而不能解釋其他社會,那么它可能只是中國問題研究。
如果一個理論能夠從中國經驗出發,解釋其他國家同樣面臨的問題,那么它才真正具有世界理論意義。
例如:
人工智能時代的法律責任。
平臺企業的準公共權力。
算法治理。
數據權利。
數字社會的刑事責任。
這些問題都可能成為中國法學參與世界理論競爭的入口。
關鍵不在于:
“中國發生了什么?”
而在于:
中國發生的事情,是否揭示了世界正在發生的事情?
這才是理論原創的可能。
十二、中國法律人需要完成三次身份轉換
中國法律人的成長,可以概括為三次轉換。
第一次:
從法律條文的閱讀者,成為法律規范的解釋者。
這是法學院訓練。
第二次:
從法律規范的解釋者,成為法律理論的理解者。
這是法學研究。
第三次:
從法律理論的理解者,成為世界理論的對話者。
這是理論原創。
很多中國法律人已經完成第一階段。
部分人已經進入第二階段。
真正進入第三階段的人仍然相對有限。
而第三階段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世界法學。
十三、從“解釋中國法律”到“用中國經驗參與世界理論”
中國法學未來最值得努力的方向,是建立一種新的知識循環:
世界理論
中國問題
中國實踐
理論檢驗
理論修正
新概念
新理論
世界對話
這才是一個真正開放的理論生產機制。
它與封閉的“自主知識體系”不同。
它也不同于簡單的“西方理論中國化”。
它是一種:
開放的理論主體性。
中國法學不應該停留在:
“外國理論如何解釋中國?”
而應該進一步提出:
“為什么外國理論解釋不了中國?”
再進一步:
“我們能否提出一個更好的理論?”
最終:
“這個理論是否能夠解釋世界?”
這才是真正的理論成長。
十四、真正的學術自主,是“能夠批判”,而不是“可以拒絕”
這是理解“自主”的關鍵。
真正的自主,不是:
“我不接受外國理論。”
真正的自主是:
我理解它,所以我能夠批判它。
一個沒有充分學習世界的人,實際上很難真正批判世界。
因為他不知道:
別人已經討論到了哪里。
他也不知道:
自己的觀點是否早已被提出。
更不知道:
自己的創新到底在哪里。
因此:
理論自主的前提不是減少學習,而是增加學習。
不是減少開放,而是增加開放。
不是拒絕比較,而是更加深入比較。
不是拒絕世界,而是進入世界。
只有這樣,中國法學才能擁有真正的主體性。
十五、走出“法解釋學泥潭”的最終路徑:法條—理論—世界—中國—世界
因此,中國法律人真正需要走出的道路,可以概括為:
第一步:從法條出發。
精通實在法。
第二步:進入法教義學。
建立規范體系。
第三步:進入法哲學與一般法理論。
追問法律本身。
第四步:進入比較法。
理解不同法律傳統。
第五步:進入世界法學。
參與理論爭論。
第六步:重新審視中國。
發現中國經驗中的理論問題。
第七步:形成理論。
將中國問題上升為一般理論。
第八步:再次進入世界。
接受世界學術共同體的檢驗。
這是一條:
從中國出發,經過世界,再回到中國,最后再次走向世界的道路。
十六、結語:先走進世界,再走出自己
中國法學真正需要走出的,不是法解釋學。
而是:
法解釋學的封閉性。
我們不需要放棄法條。
恰恰相反:
只有把法條讀得足夠深,才能發現法條背后的理論問題。
我們也不需要拒絕外國理論。
恰恰相反:
只有真正理解外國理論,才有可能發現它的局限。
我們更不需要拒絕世界法學。
恰恰相反:
只有真正進入世界法學,才可能真正形成中國法學的理論主體性。
因此,中國法律人未來真正需要完成的,不是從“世界法學”走向“封閉的自主體系”,而是:
從法條解釋走向理論理解;
從理論理解走向世界對話;
從世界對話回到中國問題;
從中國問題形成理論;
再把中國理論帶回世界。
這才是一條真正成熟的法學道路。
中國法學必須首先承認:
我們仍然需要學習世界。
需要重新閱讀自然法。
需要重新閱讀法律實證主義。
需要重新閱讀分析法學。
需要重新閱讀歷史法學。
需要重新閱讀社會學法學。
需要重新閱讀法律現實主義。
需要重新理解普通法。
需要重新理解大陸法系。
需要重新理解法律與經濟學。
需要重新理解現代法哲學。
因為:
沒有世界法學的基礎,中國法學就很難真正形成世界性的理論。
但這并不意味著中國只能永遠學習。
恰恰相反。
真正的學習最終必須走向對話。
真正的對話最終必須走向批判。
真正的批判最終必須走向創新。
真正的創新最終必須接受世界檢驗。
因此,中國法學真正的理論自主,不是:
“我們不需要世界。”
而是:
“我們充分理解世界,因此能夠與世界平等對話。”
不是:
“我們有自己的體系,所以拒絕外國理論。”
而是:
“我們熟悉世界理論,因此能夠知道自己的理論究竟創新在哪里。”
不是:
“中國經驗天然就是世界理論。”
而是:
“中國經驗經過理論抽象、比較檢驗和國際對話之后,才可能成為世界理論。”
這才是真正的理論主體性。
也是中國法學真正走向成熟的標志。
因此,我認為,中國法律人走出“法解釋學泥潭”的道路,可以最終濃縮成一句話:
先走進世界,再走出自己。
因為:
沒有進入世界,就沒有真正的比較;
沒有真正的比較,就沒有真正的批判;
沒有真正的批判,就沒有真正的原創;
沒有真正的原創,就沒有真正的理論自主。
中國法學未來真正值得期待的,不是一個與世界法學相隔離的“中國法學體系”,而是一個能夠站在世界法學共同體內部、以中國經驗提出新問題、以中國實踐檢驗舊理論、以中國智慧創造新概念,并最終讓世界法學不得不認真回應的中國法學。
那一天,中國法律人的身份也將發生真正的改變:
從法條的解釋者,
成為法律理論的理解者;
從外國理論的學習者,
成為世界理論的參與者;
從世界法學的旁觀者,
成為世界法學的對話者;
最終,
成為世界法學的理論貢獻者。
這才是中國法學真正的“自主”。
也才是中國法律人真正走出“法解釋學泥潭”的意義。
不是離開世界,而是進入世界;
不是拒絕理論,而是理解理論;
不是停止學習,而是從學習走向對話;
不是以封閉獲得自主,而是在開放中形成主體性。
先走進世界,再走出自己。
這或許才是中國法學未來最值得走的一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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