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爭議點在于企業解散后安排員工待崗,員工能否獲經濟補償及加班費。企業主張員工主動離職無補償,否認加班;員工認為公司應支付補償和加班費,但加班證據不足。北京銀隅律師事務所趙宏律師通過調取勞動合同、社保記錄、清算公告等證據,梳理出企業主動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關鍵證據為勞動合同和社保記錄。最終法院支持員工經濟補償訴求,駁回加班費訴求。
"在勞動糾紛中,常常會出現對同一件事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本案中,當事人董女士與工作多年的企業就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和加班費問題產生爭議,雙方都有自己的理由。
董女士在2005年入職一家投資控股企業,任職服務主管長達十余年,離職前月平均工資9351元。2023年12月,該企業作出解散決議、成立清算組,發布注銷公告并全面停工停產。月底,清算組組織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因企業出具的協議條款不合理,董女士未簽署,雙方未就補償達成一致。之后,企業通知董女士自當月30日起待崗,首月正常發工資,次月起僅發基本生活費。董女士認為企業已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強制待崗屬因客觀情況重大變化致合同無法履行,企業應支付經濟補償。此外,董女士主張2008 2023年存在休息日加班,但無法提供完整的考勤、加班通知、審批等證據。
而企業則抗辯,董女士是個人原因主動通過仲裁解除勞動關系,無權主張經濟補償;同時否認董女士存在休息日加班行為,拒絕支付加班費。雙方協商無果,董女士先向仲裁委申請仲裁,結果仲裁委駁回其全部訴求。董女士不服,委托北京銀隅律師事務所趙宏律師提起民事訴訟。
趙宏律師接受委托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明確了兩大核心爭議點:企業決議解散、協商解除不成后安排待崗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主張多年休息日加班但舉證不足時,加班費能否得到支持。針對企業否認董女士2005年入職的抗辯,律師重點調取了勞動合同和社保繳費記錄。勞動合同記載董女士工作起始時間為2005年1月,社保記錄顯示2006年底由關聯公司代繳社保,2007年起由該企業繳納,這兩份證據完整印證了入職時間。同時,律師還調取了企業工商清算公告、仲裁開庭筆錄、全員協商解除會議相關記錄、待崗通知書等,固定了企業因決議解散、客觀經營狀況變化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
在一審庭審中,企業堅持認為員工主動仲裁離職屬個人原因,不應補償。趙宏律師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進行反駁,指出企業決議解散、成立清算組并停工停產,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企業主動組織協商解除合同,因條款分歧未達成一致,并非員工單方主動離職;企業發放待崗通知,不能免除其法定補償義務。此外,結合勞動合同和社保記錄,能證明董女士自2005年1月起持續在該企業體系內工作,工作年限應連續計算。對于加班費訴求,律師向法庭說明舉證規則,因董女士無考勤記錄等證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加班事實,存在舉證短板。之后,律師根據董女士工作年限和離職前平均工資,核算經濟補償金金額,向法院提交書面代理詞,請求法院支持經濟補償訴求。
一審法院最終采納了趙宏律師的全部代理意見,判決企業支付董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78978.4元,駁回董女士關于休息日加班工資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企業承擔。
在這類事實爭議案件中,證據是最關鍵的,當事人往往容易忽略證據的收集和保存。趙宏律師通過精準梳理證據,抓住關鍵細節,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了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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